公众可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提出反馈↓↓↓
1、请将意见函送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办公室(邮编:)。函件中请注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征求意见”。
2. 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您的意见至:。
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20日。
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获得相应的设施设备支持和资源保障;
(2)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价学生的行为和学业成绩,并对他们进行表扬、奖励、批评和教育、惩戒;
(四)按时领取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6)开展课程与教学资源研发,转化科研成果,获得相应权益;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形式的专科培训或者继续教育。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立德育人根本任务,遵守职业行为规范,执行课程标准,履行岗位职责,忠于教书育人,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三)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国家安全意识、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科学文化、环境保护、健康卫生教育,组织和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5)批评和抵制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依法依规履行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公正评价、平等对待、科学管理学生;
(七)适应时代和技术变革的要求,更新教育观念,创新教育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书育人能力,做终身学习的倡导者和实践者。
取得教师资格的学历和学位要求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须具有学前教育或者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2)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须具有师范教育或者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3)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取得相应学位;
(四)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实际工作经历;有特殊技能的,可以放宽至大专学历;
(五)取得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根据特殊教育所处阶段,具有特殊教育师范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者具有其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建立教师工资福利保障机制
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社保单位缴费、津贴、奖励、培训等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事权与支出相匹配的原则予以保障。
其他学校、教育机构聘任的教师的工资福利,由学校、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予以保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职责给予补贴、奖励。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并逐步提高。绩效工资分配要坚持多劳多得、业绩好报酬好的原则,体现对优秀教师、班主任等特定岗位教师的激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到边远欠发达地区、边境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农村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给予补贴。
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享受与地方公务员同等医疗待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定期组织教师身心健康检查,因地制宜安排教师休息。
为教师履职提供以下保障
(一)提供符合要求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相关资源;
(二)保障教师教育教学、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的自主权和创造性劳动的权利;
(三)保障教师依法执教专业权利,维护教师实施教育处罚、制止学生违法违规行为、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行为的权力;
(四)保护教师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对侮辱、诽谤、暴力等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五)确保教师专心教学、育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安排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场所开展工作,不得安排教师在校外从事执法、执勤等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
以下情况将导致解雇或终止雇佣关系:
(1)公开发表违反宪法、损害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
(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损害教育公平的;
(三)品行不良,严重损害教师形象的;
(四)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强迫、引诱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
(五)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与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和其他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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