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侵害终止的四种情形——防卫不当(防卫前和防卫后) 3.客体条件: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 4.目的条件:防卫必须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 防卫意识不强;防卫无意识:防卫挑衅、互殴、过失防卫 5.限制条件:不能明显超越必要限度并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严重损害; 三、正当防卫中的特殊防卫 如果对正在发生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动,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构成防卫过当,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无限制条件,但不法侵害必须具有明显的合法暴力性】; 四、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如果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严重损害,即[1]是防卫; [2]特殊形式的犯罪情节,定罪时有间接故意或者过失:“应当负刑事责任”,适用具体犯罪情节量刑:“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紧急避险的概念和特征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自己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而损害他人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特征:[1]害人、毁物的行为;[2]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危及时采取的紧急措施;[3]不得已采取的权宜措施;2. 紧急避险的成立要件 1.原因要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假定避险) 2.时间要件:危险正在发生(避险不及时) 3.客体要件:避险人、不法侵害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4.目的要件:主观上有避免危险的正当意图 5.限度要件: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6.限制要件:无法避免的情形; 三、过度避险与免除刑事责任 直接故意 [1]定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适用具体罪名
(知识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行为的意义
《刑法学(上册)》马工程 教学课件PPT 第9章 正当行为.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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