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消防工程的验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国家已将消防审查验收任务交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消防检查和消防验收都是建筑审批程序的一部分,消防安全也是建筑整体安全的一部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监站负责建筑施工现场和竣工后的日常综合验收。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下列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的要求进行管理:
(一)商场(场)、宾馆(饭店)、体育馆(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寄宿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邮政和电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6)存在火灾隐患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和文物保护单位;
(7)发电厂(站)、电网运营企业;
(8)生产、灌装、储存、供应、销售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10)重要科研机构;
(11)其他发生火灾的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高层公寓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铁、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交通隧道,粮食、棉花、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堆场,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工地,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进行管理。
2.消防工程验收条件
1、技术资料应齐全、合法、有效。消防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法规、规范进行。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施工详图、系统图、设计说明及设备随机文件,严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随意更改。
2、完成消防工程合同规定的工作量及合同变更要求增加或者减少的工作量,满足分项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3.单位工程或与消防工程相关的分项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或者已经验收合格。
4、建设安装单位已委托有资质的建筑消防设施检验单位进行技术检测,并取得了检验数据。
5、建设单位应提交:竣工图纸、设备开箱记录、施工记录(含隐蔽工程及验收记录)、实际变更书面记录、调试报告、竣工报告。
6、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正式提交申请受理报告及相关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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