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住宅公寓的消防设施可以拆除吗?
住宅小区的消防设施是不能拆除的,因为这种任意拆除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的《消防法》。
消防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良好状态的;
(二)损坏、侵占或者擅自拆除、损坏消防设施、设备的;
(三)占用、堵塞、关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设、圈占、遮挡消防栓或者占用消防距离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七)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建设项目消防验收程序
1、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部门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2、公安消防部门受理案件后,应由具体验收负责人检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补齐,并在验收前1-2天通知建设单位,使其做好验收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3、按照消防工程验收程序,不少于2名消防监督员到场验收。参加验收的消防监督员应着制式警服,携带《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1)参加验收的各单位应介绍本单位情况。建设单位应介绍工程概况及自检情况,设计单位应介绍消防工程设计情况,施工单位应介绍工程建设及调试情况,监理单位应介绍工程监理情况,检测单位应介绍检测情况。
(2)现场分组检查验收。验收人员应边检查边检测,并如实填写消防验收记录表。
(3)总结验收结果。各组分别汇报验收结果。按照总队制定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试行)》规定,按照分项、单项、综合程序进行评定。评定结论应如实记录在验收记录表中。将初步意见报送建设、施工、设计等参加验收单位。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4、参加验收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表达意见或者提出疑问时,消防部门验收参加人员应当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给予说明。
5、消防工程验收或审查完毕后,各单位参加验收的人员和消防机构应当在验收申请表上签字。
6.项目验收负责人应及时填写验收意见书、报送审批表,并整理验收档案,报领导审批。
7、建设单位到窗口开具回执领取验收意见书;
8、验收复验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各相关单位对《建设项目消防验收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复验,复验程序与申请验收程序相同。
9、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申请材料不予退还。申请复验时,申请材料与正常申请验收材料相同。
因此,在居住小区时,小区内原有的一些基本设施,特别是消防设施,是十分重要的,不能拆除,否则将面临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行政罚款。随意拆除或改造消防设施,将为今后的人身安全埋下极大隐患。小区内这些消防设施在建造时都是经过合理设计和规划的,不能因为不美观就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