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与关键词
·“刑民交叉”的实体问题·
“刑民交叉”案件的裁判逻辑
摘要:慎重判断构成要件的恰当性、尊重常识是区分刑事违法行为与民事违法行为的关键。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分析,首先应立足于法序统一原则,考察民商法对本案的基本地位,确定民商法中的权利归属,以及民商法对行为性质的态度。其次,要按照法益保护原则,审查被害人是否遭受损失。没有损失的,不能定罪;损失难以确定的,要慎重定罪;要准确把握被害人财产损失的时间;如果被告人的欺诈行为易于判断,且属于交易“重要事项”上的欺诈,财产损失要件对于定罪的重要性就会降低。最后,要根据程序正义的要求,审查被害人维权的难易程度。 对于交易规则特殊或存在长期交易习惯的案件,应由受害人自行承担风险,纠纷在民事领域解决;对于权利义务具体明确的案件,可以不予定罪。按照上述递进式的检验逻辑,对于行为性质不明确的“疑难案件”,可以依次进行检验,最大程度上确保司法少犯错误。
关键词:疑难案件 法序统一原则 法益保障 被害人财产损失 刑法谦抑性
作者简介:周光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非法占有与诈骗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区别
摘要: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以诈骗罪的行为构造为依据,重视综合判断与限制解释。如果资金用途改变导致重大损失,资金实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宜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审查个人债务性质,不能简单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司法机关应重视对资金去向的查处,但不能在无法查明资金去向的情况下否定其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获取资金后逃逸,司法机关有权要求行为人对逃逸行为的原因依法作出合理解释。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司法机关可依法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认定。 在大量资金用于支付员工高额“工资”且无法偿还的案件中,能否认定其目的非法占有,不仅要看“工资”数额,还要看“工资”收入是否明显偏离了资金正常的市场盈利水平。在高风险交易导致资金大量损失的案件中,需要分清市场交易风险与诈骗的界限。在骗取专项补贴资金案件中,区分诈骗与违法申报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真正具备申报资格。
关键词:欺诈、非法占有、故意排除、司法认定
作者简介:何荣功,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刑民交叉型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摘要:刑民交叉型诈骗犯罪,可分为程序性与实体性两大类,前者侧重解决案件管辖等程序性问题,后者侧重解决罪名适用、量刑轻重、违法所得追缴等实体性问题。在事实认定上,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能以民事法律行为的外表作为判断的依据;在法律评价上,应遵循法序合一原则,确保刑法、民法等法律领域所形成的法律秩序不相互矛盾;在责任承担上,应遵循刑事效力与民事效力分离原则。行为人实施诈骗犯罪的事实,并不一定导致其与外界签订的合同无效。在诈骗犯罪的认定过程中,除了运用“对价计量理论”确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外,还应注意认定涉案财产的权属和性质,准确计算犯罪数额。
关键词:刑民交叉诈骗罪 “实质重于形式” 法律秩序统一性 对价衡量理论
作者简介:杜淼,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法学博士,博士后。
·企业附条件不起诉专题·
机关单位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与公司治理理论探讨
摘要:基于维护市场经济和保护企业利益的政策,在刑事法律体系中建立对犯罪嫌疑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一种必要的、积极的制度选择。该制度的构建可以从实体法基础、检察权基础以及刑事法律体系与企业制度的关系三个维度来论证。在该制度的实施中,检察机关行使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权,行政部门派员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整改督促企业守法,使企业依法从事经济活动。该制度的构建应坚持“法治一体化”的设计理念,将刑事法律体系与企业制度有机结合起来,从而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中的作用。
关键词:单位刑事附条件不起诉 合规建设 公司治理
作者简介: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刑法科学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法学院教授。
我国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研究
摘要:我国现行的以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的法人犯罪处罚制度和“相对不起诉+绝对起诉”的法人犯罪不起诉制度存在明显缺陷。为弥补这一问责制度的缺陷,我国需要建立法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我国法人刑事责任范围过窄,法人刑事责任的依据应从法人领导人的错误决策转向法人组织本身的缺陷。组织责任理论为法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前提,指明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设的方向。我国法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应坚持平等、预防犯罪的原则;由检察机关决定,报省级检察院批准,而不需要法院判决; 它应当适用于所有的法人犯罪,其适用范围不应像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那样受到限制;应采取综合性的适用标准;其形式应当为不起诉协议,而非检察建议,同时应当通过立法对不起诉协议的主要内容进行规定。
关键词:法人犯罪;法人刑事责任;附条件不起诉
作者简介:欧阳本琪,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基地研究员,东南大学网络安全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
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立法研究
摘要:中国企业要想真正走出去,实现国际化发展,合规必须主动作为。以涉案企业合规换取实体和程序上的宽大,是一条已被许多国家证明行之有效的治理路径。附条件不起诉天然满足了企业合规程序分流的激励需求,已成为大多数国家企业合规的重要程序手段。我国设立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着现实基础和制度优势。通过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性改革和刑法中对企业犯罪刑事责任的配套调整,可以完成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的具体制度和程序设计,从而为企业合规提供程序性法律保障。
关键词:刑事合规 附条件不起诉 立法回应
作者简介:杨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南检察研究院研究员。
海外企业暂缓起诉制度比较研究
摘要:企业暂缓起诉制度能有效克服刑事追诉带来的外部负效应,促进企业守法合规,在国外被广泛应用。美国一系列政策文件与典型案例逐渐趋于理性,呈现出理性与非理性并存的制度现状。在美国以外,其他国家立法较为明确,强调制衡,但企业的全球影响力使得对暂缓起诉协议的审查面临形式主义的风险。在未来引入该制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基于实体法与法律文化对企业犯罪责任归责模式的差异,限制暂缓起诉制度的引入; 企业暂缓起诉制度应当由检察院主导,但检察权应当接受法院的审查,同时还应当赋予公安机关和被害人参与缓诉协议协商的权利和对协议内容或缓诉决定不服时的救济权利;检察官在决定是否暂缓起诉时,不应过分强调配合、公益因素,而应以犯罪行为为依据,综合考虑是否有必要起诉。同时,可以从量刑数额、犯罪类型两个维度限定缓诉的适用范围;缓诉协议的条款应当围绕财产惩罚或者赔偿以及一系列与企业未来行为有关的防控措施; 可以合理运用现行制度中的自由裁量、法定、疑点、特殊不起诉以及认罪认罚从宽机制并附加起诉建议等机制,实现企业暂缓起诉制度的部分功能。
关键词:企业暂缓起诉 合规计划 认罪宽恕机制 企业犯罪治理
作者简介:李本灿,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事合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个人犯罪研究·
货币数字化背景下洗钱犯罪形态及刑法重构
摘要:数字货币给反洗钱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带来诸多技术难题,因此在肯定反洗钱刑事法律保护必要性时,应认识到货币数字化背景下洗钱犯罪的主体、犯罪行为、主观心态等变化,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在充分体现数字货币、互联网金融等金融技术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立法中洗钱犯罪的法律规则作出适应性修改,拓展洗钱犯罪主体外延,适当改变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增设过失洗钱犯罪,使其符合货币数字化背景下洗钱犯罪的新特点。
关键词:数字货币 洗钱罪 金融科技 行为规则 刑法重构
作者简介:吴文勇,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经济学博士,金融法博士生导师。
论法人信息刑事保护
摘要:在信息化的产业革命中,各类侵犯信息犯罪的对象日益转向企业信息,如何从刑法层面实现有效保护亟待研究。不同国家对企业信息存在立法差异,德、日等国家基于个人主义立场将个人信息限定为自然人信息,另一些国家则认为企业信息也属于个人信息范畴。我国、德、日在规范模式、立法渊源等方面存在差异,对法益体系也持不同立场,应各自探索企业信息的刑法保护模式。企业信息应与企业信息权相区别,以信息性、可识别性和法益关联性为定义依据。在刑法规范构建过程中,应注意个人信息范围的拓展、企业信息类型的合法化、非法使用行为的犯罪化。
关键词:法人信息 个人信息 可识别性 法益 关联性 规范建构
作者简介:王素芝,最高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法学博士。
诉讼理论
论庭审中证据调查的安排
摘要:法庭证据调查的方式和顺序直接关系到庭审的效率和效果,设计法庭证据调查安排的最优流程是提高控辩双方诉讼技能、推动和完善庭审实质性改革的必要举措。法庭证据调查安排属于庭审中的程序性事项,法官应具有最终确认权和最终决定权,原则上应在法庭正式开庭前完成。因此,需完善辩护律师举证期限、庭前会议工作安排等配套措施,确保法庭证据调查安排按期完成。在证据出示顺序上,应遵循程序发起方先于程序被动接受方、刑事程序先于附带民事程序的原则,同时不应忽视被害人的举证权利。此外,证据出示顺序的安排还应注意逻辑合理性。 在证据呈现方式上,“一次一个证据”、“一次一组证据”和“一次一个案件证据”各有优缺点,因此在实战中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战术”,综合考虑庭前程序、被告人意见、法官定罪形成等因素,同时科学运用简要证据和详细证据两种不同的证据呈现方式。
关键词:庭审证据 实体审判 证据调查安排
作者简介:万毅,成都理工大学教授。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研究
摘要:刑事法律援助是国家责任的体现,其目的在于平衡诉讼结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保证案件质量,世界范围内均采用质量评估机制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监控。由于相关实践的缺乏、理论的滞后,我国现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存在制度设计不完善、评估指标设置不科学、评估主体和评估方式相对单一等问题。从“有效辩护”的内涵与外延出发,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设计应遵循“人本主义”、系统性、差异性原则;选取具有实践经验的社会资深律师或高校、科研机构专家作为评估主体;以“服务流程可视化”为指引,将委托授权、会见、阅卷、庭前辩护、参与庭审、辩护陈述、职业道德、立案等8个内容设置为一级评估指标,每个一级指标均设一个二级评估指标; 在评估方法上,应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评估指标评估方式
作者简介:刘仁琪,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刑法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