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浩:我对法律感兴趣的最初动力,来自于世界上最著名的女检察官卡拉·德尔·蓬特的影响。年轻人总是有理想主义、英雄主义的倾向,想做一个独立自主、不卑不亢、不庸俗的人。当时关于德尔·蓬特的各种传说,为我提供了一个无所畏惧、战斗力十足的法律人的图腾。读完硕士后,我长大了,在现实面前更加感到无能为力。理想王国慢慢从现实走向了文本。这期间,我读了一些书,写了一些东西,得到了很多老师的鼓励,理论兴趣也随之蓬勃起来。但硕士毕业后,我感觉当学者没用了,又一次有了冲出高塔,在“酷热难耐”的现实中大有作为的雄心。在挣扎犹豫中,陈兴良教授没有放弃,招我读博士。从此,我下定决心,投身学术事业。
现在回想起来,我选择法律和学术当然有激情,但缺少玄奘对佛法的执着和不悔的坚持。但这就是我真实朴实的人生。人与人不能过同一条河,重要的是,即使上帝掷骰子之后,我们也要顺应机遇,努力打好手中的牌。我想这就够了。
您认为哪位学者、哪本书或哪篇论文对您的学术生涯影响最大?影响是什么?
车浩:研究生期间,我读过哈耶克、福柯的著作,对我影响很深。哈耶克降低了我对理性建构的坚持,甚至在经济学之外的其他领域,也开始重视自发性的力量,逐渐养成顺其自然的态度。福柯的破坏力更大,促使我养成了怀疑世界、怀疑自我的习惯,执着于观察细节里的魔鬼,在一目了然的地方挖掘模糊性。这些基本的影响,并不直接作用于具体的专业问题,但却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另外,在国内法学界,一些著名学者如陈兴良教授、张明凯教授、苏力教授等的工作风格都独具特色,高低有别,深度各有不同,让我受益匪浅。陈兴良教授是我在北大读书时的导师。 他对我的知识背景和问题意识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也是我学术道路上的转折点,他的包容、大度和不断超越的精神一直是我所向往的。
您主要的研究领域是什么?您如何看待自己研究领域的现状?
车浩:我的研究方向是刑法学,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哲学与刑法整合、刑法思想史和刑法学说。首先,我一直对哲学、政治哲学等人文社会科学对刑法的影响程度,刑法学各学科之间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进行交流并实现融合非常感兴趣。回到北大任教以来,我希望融入并强化前辈们开辟的这一学术传统。其次,如何将中国古代的法律和政治传统与现代西方的法治理念相联系或区别开来,大概是每一位法学研究者都思考过的问题,这种“难题意识”也一直伴随着我。最后,以规范为中心的刑法学说与解释学研究,是我目前并将继续进行的主要研究领域。
当然,刑法哲学、刑法思想史的研究可能更多的是与学者自身的性格、兴趣相关,具有个体的特色。但就刑法学说、刑法解释而言,我认为它们可能是未来刑法研究的主流路径。除了后面要讲的社会背景原因外,从思想吸引力的角度看,刑法学说、刑法解释也正在吸引大量中青年学者进行学术迁移。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苏俄刑法进入中国,但由于缺乏足够的思想吸引力,肤浅的文章注释理论根本满足不了部分学者的研究欲望,因此不少中青年学者一度偏离甚至放弃了对刑法的注释。 但随着学术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发展了数百年的德国、日本刑法再度大规模进入中国(上一次是20世纪初),一些敏锐的学者开始意识到苏式条文注释并非真正的刑法学说与解释,以刑法典为中心或基础,同样可以建立起一座富有学术性和思想挑战性的理论大厦,这可谓刑法知识的当代转型。近年来刑法学界的一些重要争论,如四要件与三层级之争、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等,可以说是刑法学说这一大研究范式下的内部争论,这方面的争论越多,刑法学说与解释学的研究就会越繁荣。
您如何评价您现有的学术研究?您认为哪本书或哪篇论文最能代表您的研究成果?
车浩:这几年我一直在关注犯罪论体系的改革,从历史化、体系化、话语形态等角度写了一些文章,如《未完成的循环:近代中国犯罪论体系的历史发展》(《政法论坛》2006年第3期)等。但我对这些文章还不是很满意。这个问题太大、太重要了,还需要一些时间去沉淀和积累。
在一般刑法方面,已发表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被害人同意和客观归因方面。关于被害人同意,已发表了《论被害人同意的制度地位》(中国法学,2008,第4期)等一系列文章,涉及了该领域的一些基本问题,目前已进入初步总结阶段。相比之下,本人对客观归因的研究才刚刚起步,发表在《法学研究》(2009,第5期)上的文章《推定因果关系、结果避免可能性与客观归因》主要探讨了推定因果关系、结果避免可能性、风险增加理论等几个局部问题。要揭示客观归因这个庞然大物的完整面貌,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在刑法领域,我发表过一些关于财产犯罪和人身犯罪的论文。其中比较成熟的是《强奸罪与嫖娼罪的关系》(《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一文,该文以强奸罪与嫖娼罪的关系为平台,探讨了法律冲突、虚设竞合等理论和实践上存在争议的问题。该文中的观点后来被陈兴良教授、张明凯教授、周光全教授和劳东彦副教授在各自的著作中从不同角度作出了回应,这也给了我很大的鼓励。虽然文章中的问题乍一看似乎比较狭窄,但还是有很大的深入探讨空间的。
另外,关于注重意识形态的作品,我个人比较看重《刑法公开化的背后:对罪刑合法性原则的反思》和《隐秘的世界:监狱里的共栖楼》这两篇文章。这两部作品是我读硕士期间写的,读博士期间发表的,是读哈耶克、福柯的成果。现在看来,它们虽然稚嫩,但论其内在的生机与活力,我始终没有超越过。大概是被专业分工的纪律所磨平了。
回顾这些已发表的作品,我感到很惭愧,我已年过三十,却还没有像许多学术界的前辈那样,写出一部可以奠定事业基石的巨作,我只能对自己说:“最好的作品,永远在下一部作品里。”
您的研究风格是怎样的?您是如何形成这种风格的?
车浩:我个人的研究风格还未完全形成,但我有意识地追求。简单来说,就是把思想转化为解释力量。我把哲学、政治哲学、历史等人文社会科学的一些宏观思考,特别是对中国社会现实的一些关怀,与刑法学说和解释学的具体命题和专业表达结合起来。这不仅是为实践提供解释性的解决方案,也是为了探索既有跨语境的学术内容,又有中国社会转型期特征的理论命题。
这种风格的追求,与我在北大读书、在清华做博士后的经历息息相关。在我眼中,北大刑法注重思想性和批判性,注重基础理论研究,比较宏观、宏大;清华刑法研究则非常细致,更注重解读而非批判,更注重具体问题。在我心里,我一直在努力将两者结合起来,既能在“显微镜”下解剖具体问题,又能在“望远镜”中升华具体问题。因为只有双翼齐飞,“手术刀”和“砍刀”并肩而行,才能打破微观与宏观之间的隔阂,将思想转化为解释力。当然,这是理想状态,我还远未达到这种状态,但我一直在向这个方向努力。
您目前正在研究什么问题?其意义何在?
车浩:除了常规的一般理论研究外,我目前主要在研究三个问题:被害人学、财产犯罪、行为人的刑法学。
第一,近三十年来国际法学界兴起的“被害人复兴运动”在中国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诉讼法学界对刑事和解的讨论。但在刑事实体法上,被害人形象尚未找到合适的渠道进入整体主义的讨论。需要将法学理论中各种零散问题整合到“被害人主义”的整体框架内。目前,以被害人同意为切入点的成果已陆续发表,这方面的研究还将继续。
其次,另一个研究重点是财产犯罪。从理论上讲,财产犯罪一直是刑法中学术性最丰富的领域,实践中,法院每年审理的财产犯罪案件数往往占刑事案件总数的70%以上。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秩序的变化、财产形态的多样化,各种新、难案不断涌现,亟待刑法理论的支持。因此,财产犯罪是一个“周虽旧国,天命在变法”的话题,横跨古今、中西,千百年来一直存在,永远不会过时、不会终结,也永远需要当代研究者及时作出回应。我在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的主题就是财产犯罪,回到北大之后,我也会继续在这个方面进行研究。
另外,近两年我对行为人刑法的问题颇感兴趣。行为人刑法是以特殊预防为主要处罚目的、以“行为人”而非“行为”为重点的刑法思想。这一学术传统兴起于19世纪下半叶的欧洲刑法界,在与行为刑法的“学派之争”中盛极而衰,逐渐淡出了刑法理论的中心。但在一定程度上,当下中国社会也出现了“刑法危机”,刑法网络不断扩大,刑罚贬值,刑法的负面道德评价功能越来越弱,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理论上“敌人刑法”的问题又开始浮出水面。 我认为,未来有必要对“行为人刑法”这一经典思想恢复深入研究,从中挖掘理论潜能,以不同于主流“行为刑法”的方式重新界定和梳理当前社会面临的各类问题,为解决人格刑法、敌人刑法、未成年人刑法等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提供普遍的思想框架。
您如何看待学术研究和法治实践的关系?
车浩:中国刑法的研究离不开中国社会。这不仅仅是一种纯学术的判断或者学者的个人兴趣,而是刑法作为最重要的法律部门的内在的、规范的要求。因此,任何关于中国刑法发展的前景、路径和方向的讨论,都必须建立在对中国社会实际情况的认识和判断之上。
我个人认为,从总体情况看,经过建国以来约60年的调整,中国社会已经从入口处的动荡冲撞进入了逐渐开放、稳定的通道。由于国家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基本稳定,社会底线伦理的轮廓基本形成,公民主要权利的范围也基本确定。1979年颁布、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可以成为并且事实上已经有效地成为维护中国社会底线秩序、保障公民主要权益的制度工具。一方面,刑法典的结构和覆盖范围在相当程度上具有超越意识形态的价值稳定性;另一方面,刑事司法的权力配置和实践模式也基本形成。 即便中国发生了重大的社会变革,也不可能像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那样,因为意识形态的变化而完全抛弃现有的刑法典。因此,尽管各方面还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和问题,但从总体上看,中国社会在打击犯罪和相对保障人权领域已经开始步入一个以刑法典为中心,以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为补充手段进行社会治理和控制的“法典时代”。
这必然会影响刑法研究的重心。20世纪70、90年代非常流行的那种批判性的立法理论研究、纯粹的思辨性研究、肤浅的注释性研究,当然仍有价值,但不太可能成为刑法的中心议题。随着社会形势和刑法典的日趋稳定,在知识形态上向大陆法系的回归,以及学术界和司法实践的良性互动,刑法学说与解释学必然会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中国法院每年需要处理数十万件刑事案件,新的、疑难的案件不断涌现,社会焦点案件亟待理论支撑,这些都是实务界对学界的迫切呼声。 如果一头扎进旧论文堆里去探索“曲高和寡”的纯理论而忽视现实,置司法实践的呼唤于不顾,对重大、疑难案件舆论的关注漠不关心,不能提供有针对性的解释性意见和方案,那么必然会在未来的法治实践和竞争中逐渐被边缘化。最终失去的是有效参与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机会和影响力;最终导致的是在时代巨变面前的“缺席”。这种缺席对于一个文史哲学者来说或许是一种成就,但对于一个法学家,尤其是刑法学者来说,却是一种悲哀。因此,我们以刑法为对象和桥梁,积极开展刑法学说和解释学的研究,以回应中国的法治实践。这就是我所理解的刑法学术研究与法治实践的关系。
中国的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必然要借鉴西方的法律资源,但同时又面临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问题。在学术研究方面,您如何看待西方法律资源与中国传统和现实的关系?
车浩:目前刑法学界的一些研究在学说和解释学方面学习了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理论,并大量引进国外理论。由于观点的新颖性以及国外判例的积累,这类研究在一段时间内会很快得到学界和实务界的认可。但从长远来看,这种抄袭很可能缺乏理论自我创新的基础。因此,当国外理论被广泛引进,留学生越来越多时,就会沦为比较刑法学,从而逐渐失去优势。更令人担忧的是,如果研究完全局限于国外已有的理论模型,往往只能依靠内部逻辑进行证明和推论。 不仅存在与现行刑法具体规定难以衔接的问题,而且也缺乏进入整个中国社会现实的有效渠道,导致研究者的价值立场与时代背景发生偏差时,无法及时纠正偏差甚至意识不到。
因此,要走出一条既学术性又扎根于中国的刑法理论之路,在学习和引进外来理论模式的同时,必须不断从中国社会实践和中国法律政治传统中汲取思想养分。宏观层面的思想养分,应通过适当的“理论渠道”输送到具体文章和案例的解读中去。简单来说,就是把思想转化为解释力。从宏观甚至神秘的天空中抓取思想、价值观、概念等,通过中层的理论渠道进行塑造,形成针对具体问题的解释力。一方面,要注意思想的来源,也要注意中国原创的思想。这主要是通过观察中国传统和实践而获得的。另一方面,也要引进成熟的外来理论模式,甚至逐步由中国学者自己锻造新的理论作为输送渠道。否则,再好的思想,没有过河的桥,也到不了彼岸。两者兼备,才能把思想和价值观输送到具体问题中去。
我相信,通过探索“将理念转化为解释力”的路径,刑法研究一定能够从旧传统中绽放出引领潮流的创新之花。这也是我对“您认为中国法学界最有可能在哪些方面做出自己的贡献?”和“您的学术理想是什么?”这两个问题的回答。
作为一位年轻学者,学术交流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在您的学术成长过程中,有没有对您影响较大的学术交流圈?
车浩:我读研究生的时候,就和一些志同道合、学术界的朋友组成读书小组,阅读哈耶克、福柯等人的著作。一开始这个小圈子我还是很怀念的。后来我决定以学术为职业,当然各方面的交流也越来越多。我觉得,交流与孤独、集体思考与个体思考,应该说各有各的效果,很难互相替代。在当下浮躁的氛围下,作为学者,更应该小心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就像图纸之于工程师,文章是学者的母语。归根结底,学术是一个孤独的事业。作品发表本身就是在释放沟通信号,阅读别人的作品就是在心平气和地对话。另外,在那些思想还不成熟,但又无法靠个人思考解决的地方,交流的效果也凸显出来。总之,个体思考越深入,集体思考可能就越有效;反之,交流越多,边际效应可能就会减少。
您曾在德国弗莱堡大学、马克斯·普朗克研究所等高校学习,也到访过台湾的东吴大学,这些经历对您的学术研究有何影响?在这个过程中,您有哪些感悟可以与我们分享?
车浩:这些短期留学经历主要对学术作风和态度有些影响。德国刑法研究已经达到了非常精进的水平,同时学术市场的竞争也非常激烈,学者们往往不会单纯地讨论某个结论的对错,即便结论相同,也更注重解释力和说服力的竞争,注重概念建构和论证理由的标签化、个性化。这可以作为“法治就是理性的统治”的注脚。但德国的思维方式有其民族独特性,考验中国学者智慧的,是如何有效地借鉴。注意哈耶克的话,目标也许是好的,但问题在于方法上能否实现。
台湾的情况提供了另一种现象。台湾的刑法是德国和日本刑法的超级使用者。台湾地域狭小,在文化和知识上很容易跟风大国。这可以理解,但长远来看,正如一些台湾学者自我批判的那样,它将无法摆脱跟风的命运,成为失去创新表达能力的失语者。但与台湾这样的局部地区不同,我坚信,作为文化大国的中国,在历史和现实中都展现出了其融会贯通的能力。我们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在方法和路径上,不可能完全复制德国和日本的成果。然而,这个不可能的结果恰恰是我的信心,即中国刑法即使大规模引入西方知识也不会失语,而是会在百家争鸣中锻造出自己的特色。
对于那些想要从事学术事业的年轻学生,您有什么建议?
车浩:多读书、多思考、多观察、多怀疑,多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并进行适度的写作训练。
您曾担任《北大研究生学报》、《北大法律评论》等期刊的编辑,在这个过程中您获得了哪些经验?对于学生编辑出版法律期刊,您有何建议?
车浩:我确实对编辑工作情有独钟。不仅在学生时代,现在,我也在编辑陈兴良教授委托的《刑法解释》。我一直对那些严格遵守期刊学术标准的编辑特别敬重。我极力支持学生编辑出版法学期刊。我有三点小建议:第一,学生编辑的期刊只有在充分保证独立性、稿件质量完全以质量为标准的情况下,才有区别于机构期刊的意义。第二,学生编辑流动性大,办刊最大的困难之一就是坚持。第三,要注意区分“理想的好文章”和“真正的好文章”。学生编辑往往标准很高,采取“一刀切”式的遴选标准,这不仅不切实际,而且有失偏颇。编辑应该根据我国法学研究的现状,筛选出相对意义上的、在国内学术界对某一问题的研究上具有进步意义的“好文章”。 否则,不从中国学术界的研究现状出发,最多能赢得一个理想主义的名声,却可能失去对祖国学术传统的执著,失去对传统引领与弘扬的担当,而这恰恰是我们编辑期刊的理想。因此,编辑们“为他人做嫁衣”所需要的同情心与体谅心,非常重要。
最后,由于配额等各种原因,学生发表期刊非常困难。所以我个人希望中国法律创新网等有影响力的网站可以考虑在入选的重要期刊中,为全国最好的学生期刊预留一到两个有竞争力的位置,帮助其吸引优质稿源。这对学生期刊会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也有助于培养年轻人的学术兴趣。
您最喜欢阅读哪本非学术书籍?
车浩:我最喜欢唐诗宋词,特别是苏轼、辛弃疾的诗,心情低落的时候,读一读这些诗,心情就会好起来。
你的人生格言是什么?
车浩:已经尽力的人,剩下的就交给命运吧。
您对中国法律创新论坛和中国法律创新网络的发展有何建议?
车浩:中国法律创新网为整个法律界搭建了一个交流、共享信息的平台,在宣传年轻学者方面下了很大功夫,这是值得称赞的。我认为,中国法律创新网之所以后来居上,在众多法律界网站中赢得阅读量和关注度,就是因为它定位准确,填补了市场的空白。它突破了高校网站、专业网站和纯学术网站的局限,成为全国法律界的信息集中营,从而大大节省了人们的信息浏览、筛选和收集成本。这种“信息全覆盖”的“门户网站”特色应该保持下去。
还有一点就是要保持开放性。法创网的成功离不开它背后的运营主体——中国法学会。这在获取和发布信息上是有优势的,但也要注意,网络是无界的,关注的来源也是无界的。所以在树立网站权威性的同时,不要让这种官方性变得封闭,从而阻断了民间的活力。要在引领潮流和保持开放中立之间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