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山区消防大队开展电动车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活动

私占楼道共用部位堆放杂物,影响消防通道,安全隐患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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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兰山区消防大队联合派出所、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开展电动车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活动。检查中,大队督导执法人员和派出所民警重点对楼道电动车集中停车区域、小区消防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通畅等进行细致检查,并向物业公司讲解电动车违规停放、扯断电线充电等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对现场违规停放的电动车发放违规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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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该大队将进一步加大检查宣传力度,对拒不改正的,按规定进行处罚,切实消除电动车消防安全隐患,增强群众使用电动车消防安全意识,确保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消除

保卫

分配

一般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占用、堵塞、关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安全疏散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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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通知。

第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共用的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和管理,对占用、堵塞、关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消防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附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关于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7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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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共担、一岗双责、共同努力、失职追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减少火灾隐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具体区域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负责领导本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消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企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自行检查安全、自行消除隐患、自行负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原则,依法履行职责,对不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消防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问题。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完善由主要负责人或政府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消防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二)消防工作应当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消防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纳入城乡规划。国家负责组织实施规划,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农业收获季节、森林草原防火期、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火灾多发季节等消防安全大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措施,促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理技术防火。

(四)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常态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督查制度。对上报督查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五)依法设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业消防队。明确政府专业消防队的公益性质,通过招募、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募政府专业消防员,建设营房,配备齐全装备;按规定落实政府专业消防员的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六)组织领导灭火救援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响应机制,保障人员、设备、资金、灭火药剂等,根据需要调动灭火救援所需的工程机械和专用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结合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建议,组织制定、修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把消防安全总体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审核。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站、培训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和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本级政府预算安排必要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四)将消防公益事业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群众实事项目,推动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家庭、小型宾馆、共享出租屋以及生产、仓储、经营等住宿场所安装简易喷水灭火系统和独立烟雾火灾探测报警装置。

(五)定期分析评估本区域消防安全状况,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检查和整改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筹划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七)按照立法权限,根据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建议,组织制定、修改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1)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和运行费用。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镇规划,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业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灭火、应急救援等职能,开展消防宣传、防火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七)指导村(街道)委员会开展群体性防火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消防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义务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的职责,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依照本办法履行本级人民政府的消防职责。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分工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全面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消防工作落实情况。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定期研究部署本区域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导,推动本区域内火灾隐患排查整改。

第三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的业务特点,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本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督促行业、系统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职(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拨付消防工作经费;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负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审批事项中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法定条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不予颁发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其开办。对已经依法批准,但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公安机关负责监督管理消防工作,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履行消防职责。依法实施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组织指挥现场灭火工作,承担或者参与重大灾害等以挽救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理放火案件和火灾责任事故。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幼儿园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总体安排。

(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供养、救济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仓储、烈士纪念、军人退养、优抚医院、敬老院、养老院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者管理涉及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业消防安全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的审批或管理,确保政府职业消防员、企业职业消防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和职业培训内容。

(五)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按照规划预留消防站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项目责任单位依法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施工规范和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相关消防安全性能和要求。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相关单位依法落实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和车辆管理中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相关消防工作制度。

(八)文化部门负责所审批或者管理的文化娱乐场所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影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九)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审批或者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依法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相关消防安全性能和要求,积极推进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上的应用。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消防产品质量的违法行为。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

(十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指导新闻出版广电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印刷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新闻媒体有针对性地发布消防安全提示,开展面向社会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相关行政审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颁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具有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研究、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通信行业、通信设施建设、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行业规划布局,将消防行业纳入应急行业统筹规划、部署、发展。

(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五)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消防经费的预算管理。

(六)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商务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居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指导业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居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修缮、更新、改造。

(八)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电力企业、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技术设施,指导用户规范用电。

(九)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等当事人的燃气违法行为。

(10)人民防空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地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十二)体育、宗教、粮食等部门负责加强体育场馆、宗教场所、粮食储备库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实施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

(十三)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控制和火灾事故预防作用。

(十四)农业、水利、交通等部门要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十五)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要指导网站、移动网络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十六)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通报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

(十七)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辆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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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二)确保消防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维护、建筑消防设施巡检、火灾隐患整改、专业消防队、志愿者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所需经费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生产费用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iii)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消防设施和设备,应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查和维护,并进行全面的检查,以确保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驾驶24小时的责任,并将其有效。

(iv)确保疏散通道,紧急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毫无障碍,并且在拥挤的地方,火灾和烟分离距离符合火灾的距离。

(v)进行防火检查并定期巡逻以及时消除火灾危害。

(6)根据需要建立全日制或志愿者消防队和微型消防局,加强团队建设,组织定期训练,加强消防设备的部署以及抗火机的储备,建立与公共安全消防旅的联合操作机制,并提高灭绝初始火灾的能力。

(vii)防火法,法规,规则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6条除了履行第15条规定的职责外,关键的消防安全部门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和消防安全经理应明确确定并报告当地的公共安全消防部门,并应组织和实施该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

(2)建立防火文件,确定关键的消防安全区,设置防火标志并实施严格的管理。

(iii)电气产品,气体电器以及电线和管道的铺设的安装和使用必须遵守相关标准以及电力和气体安全管理法规,并且必须定期维护和检查。

(iv)为员工组织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习。

(v)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局,积极参与区域联合预防和控制消防安全,并提高自我预防和自我救援能力。

(6)积极采用技术和物理防御措施,例如远程火灾监测,电气火监控和物联网技术。

第17条的高风险消防队,例如拥挤的地方,易燃和爆炸性的单位以及容易发生大规模伤亡的火灾的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除了执行第15条和第16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定期举行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以研究该单位的消防工作,并处理涉及防火资金,购买消防设施和设备,纠正火灾危害等的主要问题。

(ii)鼓励消防安全人员获得注册的消防工程师的专业资格,负责消防安全人员,必须接受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营商;

(3)专业消防队或微型消防局应根据设备的火灾特征,保留足够的消防和救援人员和材料,配备适当的消防设备和材料,并定期组织消防企业学习和消防技能培训。

(iv)紧急逃生设施和设备以及疏散指导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配备。

(v)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系统,并应定期进行合格机构进行评估,并应公开评估结果。

(6)参加火灾公共责任保险。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实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公司应根据合同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维护和管理共同的消防设施,撤离通道,紧急退出和消防卡车在管理区域内,并迅速避免撤离,撤离疏散通行证,即将逃离逃亡,并持续了开发和其他诉讼。定期保护宣传和教育。

第19条:石化,轻型行业和其他行业组织应加强对行业消防安全的自律管理,促进行业的防火工作以及指导行业单位,以履行其对消防安全的主要责任。

第20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消防设施检查,维护,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的医生应根据法律获得相应的资格和资格,根据法律和法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负责服务质量。

第21条建筑项目的建设,设计,建筑和监督部门应遵守消防法,法规,规则和消防技术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并承担终生对项目设计寿命中项目的消防设计和建筑质量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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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责任实施

第22条,国务院对省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表现进行了年度评估。

第23条:当地人民的各个层面应建立并改善防火评估和评估系统,澄清防火工作目标和责任,包括在日常检查中和政府监督的重要部分,组织年度防火评估,并确保履行势力保护结果的使用,并确保履行责任心的人。

第24条消防协调机制,例如各个级别的当地消防安全委员会和消防安全联合会议,应定期举行其会员单位会议,以分析和评估消防安全状况,协调和指导消防工作的实施,并监督对消防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解决。

第25条所有相关部门均应建立单位消防信贷记录,并将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参考信用评估,项目批准,土地使用批准,财务支持以及财务奖励和补贴。

在执行法定防火职责时,第26条公共安全器官及其工作人员应公平,严格,文明和高效。

公共安全器官及其员工不得收取费用,寻求福利或使用其职位来指定或秘密地指定防火产品,销售单位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消防设施建设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保护审查,消防验收验收检查和消防安全检查。

国务院公共安全部应加强对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检查和消防安全器官及其工作人员在各个地方的监督和管理。

第27条,当地人的各个层面和相关部门都无法按照法律履行其职责,在涉及行政批准消防安全,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重大消防危害,开发消防部队等方面的责任等领域的责任或忽视其职责。

第28条由于未能执行火灾安全责任而发生一般或以上的火灾事故,则负责人,负责人或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应根据法律和法规负责,如果政府的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则应将其责任责任。

如果发生一场大火事故会导致死亡或具有社会影响,县级人民的政府应在发生重大火灾的情况下,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并进行处理;如果发生特别严重的消防事故,州议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29条具有固定生产和运营地点的工业和商业家庭应遵守这些措施。

第30条微型消防局是由拥有人员,设备和熄灭初始标准的单位和社区建立的志愿消防队。

第31条这些措施应在所有级别的当地人民政府和州议会的相关部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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