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

三类重点场所1.“九小场所”:包括小型学校幼儿园、小型医疗机构、小商店、小餐饮、小旅店、小歌舞娱乐、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小生产加工企业等场所;2…

公务员考试网 公众号

注册消防师考试

1.“九小场所”:包括小型学校及幼儿园、小型医疗机构、小型商店、小型餐厅、小型宾馆、小型歌舞娱乐场所、小型网吧、小型美容美发洗浴场所、小型生产加工企业等。

2.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包括通过转租或转转租方式集餐饮、住宿、娱乐、商业、仓储、文化、体育、培训等多种业态和功能于一体的经营性场所,以及兼具生产、仓储等多种功能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用地;

3.人员密集场所:包括酒店、公共娱乐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医院、寄宿制中小学、养老院、孤儿院、旅游景点等场所。

三类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南

为指导地方做好“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1.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1.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场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应为场馆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场馆应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存在承包、租赁或托管关系的场馆,应在合同中明确各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消防设施、设备的安装、维护责任,对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等确定统一管理责任人。

2、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要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设备,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护和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应保持正常状态。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内,应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时,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检查人员及其督导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字。

3、要组织教育培训演练。要定期组织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对新进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要对学生、幼儿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人员密集场所每半年至少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各类场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宾馆、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4.开展防火宣传提醒。人员密集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警示牌或利用广播提醒公众以下消防安全事项:一是提醒公众场所内的火灾隐患;二是提醒公众场所内安全逃生路线和紧急出口具体位置,以及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时如何逃生和自救;三是提醒公众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器材的具体位置和使用方法。

(二)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5、应满足耐火等级。销售易燃易爆危险货物场所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场所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三级或者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6、应严格设置场地。设置在地下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层高差不应大于10米。严禁在地下、半地下场所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甲、乙类生产加工企业、医院住院部分、养老院生活区。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场所,也不应设置在四层及以上。经营、储存、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物品的店铺、车间、储藏室,严禁依附在民用建筑上。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而设置的辅助仓库外,不得在民用建筑内设置生产车间等仓库。

7、应实行防火分隔。非居住民用建筑内附设的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课后培训机构等儿童活动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墙和1小时的楼板与其他场所分隔,墙体上必须安装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营业场所与居住区位于同一建筑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且无门窗洞口的不燃墙体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与居住区完全分隔,且不应与居住区共用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8、应设置消防设施。商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等场所应设置消防水带卷盘或便携式消防水带、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标志。应配置适当的灭火器。对不具备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条件的场所,应设置独立的烟雾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和局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烹饪操作间的排烟罩、烹饪区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燃气或燃油管道上应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三)消防、用电安全管理

9.规范使用明火。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不得使用明火。公共娱乐场所严禁进行明火演出、燃放烟花爆竹。因施工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指定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在场地主要出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告示。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在人员密集场所或高层建筑内营业时间内严禁进行动火作业。

10、应加强用电管理。应建立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场馆各类用电设备的购置、使用、检验和运行。电气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指定电工进行,并留存线路图和施工记录。不得私自随意拉、接电气线路,擅自增设电气设备。购物、餐饮、公共娱乐场所闭馆时,应切断营业场所内非必要电源。严禁在场馆大厅、疏散走道、楼梯间、紧急出口及人员密集处停放、充电电动自行车。

(四)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

11、装修材料应控制。场馆内水平疏散走道、安全出口走道的顶棚、地下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墙面、地面,以及厨房、重要设备间的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场馆内的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上。严禁使用聚氨酯、聚苯乙烯、芯材金属夹芯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修隔断。单层、多层建筑附属场所及地下、半地下场所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修。人员密集场所所用内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A级;人员密集场所所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A级。

12、燃料使用应规范。场所内燃气(油)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道的敷设、维护、检测等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场所使用的燃气应采用管道供应。地下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燃料储存设备应设在单独的房间内。燃料供应总管应安装紧急切断装置。严禁违反规定安装、改造或拆除燃料设备和用具。宾馆、饭店、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学校等场所的厨房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理一次。

(五)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13、疏散设施应规范设置。各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铰链门,不宜采用推拉门、卷帘门、旋转门、吊门、折叠门等。疏散楼梯应能有自然采光、通风或设有防烟设施,其首层应有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与地下室共用的疏散楼梯应在首层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开水器、可燃物储藏室、垃圾箱、储物柜、休息椅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气)体管道。

14、保证出口通道畅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严禁侵占、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装门禁系统的场所,应保证发生火灾时,无需使用钥匙等工具,即可从内部轻松开启,并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固定围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禁止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或防盗网、广告牌等影响疏散、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使用、营业时间内,安全出口门不得上锁。

15、应加强疏散引导。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更换。宾馆、商场、饭店、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公共娱乐场所等应在各楼层显眼位置设置疏散标志,标明位置、疏散路线、紧急出口等信息。地下或半地下购物场所、歌舞娱乐、放映场所应在疏散走廊、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增设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灯光疏散标志或光电疏散标志。歌舞厅及其包房的视听系统应具备火灾初期声、视频切换报警功能。

二、消防安全检查要求

1.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要求

1.场馆是否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为场馆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层级、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是否明确。如场馆为租赁形式,租赁协议中是否明确出租人、产权人、承租人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2.场所是否制定了符合实际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公布实施。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的业主、使用人是否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等进行统一管理。

3、酒店、商场、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间内是否每两小时巡查一次?营业时间外是否对残存火源进行检查并消除?医院、养老院、寄宿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是否每天组织夜间消防检查?检查次数是否少于两次?消防检查是否每月一次?

4、场馆是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落实消防安全“三点提示”。从业人员是否熟悉场馆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知识,熟练掌握消防设施的操作和使用,知晓“119”火灾报警方法,具备扑灭初起火灾和组织人员应急疏散的能力。

5、场馆是否制定了消防及应急疏散预案,是否按要求组织全员进行消防及应急疏散演练。楼内消防控制室、微型消防站是否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当场馆设置在大型商业综合体内或与同一楼宇内其他场馆组合时,是否建立火灾联动响应处置机制并进行联合消防演练。

6、场地营业时间内是否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动火作业,非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是否经过动火批准,现场安全监控措施是否落实。

7、是否有在场馆、公共大厅、楼梯间、楼道、紧急出口等场所违法停放或充电电动自行车及电池。

(二)消防安全基本条件检查要求

8、消防车道是否实行标线管理,其净宽、净空高度是否小于4米。消防车道与厂矿(仓库)或民用建筑之间是否有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9、公共建筑内安全出口是否少于两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是否小于5米?安全出口处是否有影响疏散的门槛、屏风等障碍物?疏散门是否朝疏散方向开启?卷帘门、旋转门、吊门、侧拉门是否违规使用?

10、人员密集场所等场所的疏散通道净宽度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场所是否设有符合照度要求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标志。

11、场馆内消防设施、器材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装,场馆安装的消防设施是否与所在建筑安装标准相匹配。设有消防设施的场馆是否至少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2、场馆内电气线路、装置的设计和安装是否由具有电气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是否使用合格的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电气线路、插座、电气设备是否违反规定直接敷设在易燃、可燃材料内部和表面,电气线路安装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电气设备是否超负荷运行。照明灯具高温部位靠近易燃、可燃材料时,是否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照明灯具是否采用不燃、阻燃材料;场馆内是否有违法私接电线、接线。

13、场馆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是否违反规定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人员密集场所及建筑使用的内保温材料、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是否达到A级。

14、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是否违法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栋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栋建筑内时,是否单独设置安全出口?

(三)各类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要求

1. 商场和市场

1)如果商场与住宅位于同一栋建筑内,商业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是否分开,一楼的楼梯是否直接通向室外?商场或市场内的小型中转仓是否独立设置?如果必须设置在商场或市场内,是否用防火墙隔开?

2)高层、多层公共建筑中的商场、商场的顶棚、墙面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饰。

3)营业厅食品加工区明火区域是否紧靠外墙布置,是否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墙体与其他区域分隔,露天食品加工区域是否使用电加热设施。

4)商场销售指甲油、摩丝、丁烷气等易燃易爆物品时,库存是否控制在一天的销售量以内,是否采取防止阳光直射的措施,是否与其他高温电热器具隔开。地下商场是否违法销售烟花爆竹、发令枪纸、汽油、煤油、酒精、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

2. 餐饮场所

1)设置在商业或住宅建筑内的餐饮场所是否与住宅区分隔。

2)餐厅就餐区域内是否违规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厨房使用的煤气、天然气管道是否单独从外界引入,是否违规穿过就餐区域或其他公共区域。对于使用柴油等丙类液体作为燃料的餐饮场所,是否设置单独的储油间,柴油总储存量是否小于1立方米,是否与其他部位有防火墙分隔,在防火墙上必须开门时,是否安装甲级防火门。固定消防设施、大型电器设备是否指定专人负责。烟道等易积油部位是否每季度至少清理一次。

3)多层、高层公共建筑内的餐饮场所顶棚、墙面是否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装饰装修。

4)场地是否张贴或悬挂安全疏散示意图,出入口、楼梯、疏散走道、疏散门等处是否有灯光疏散标识,营业时间内是否违反规定锁上安全出口。

3. 酒店

1)酒店每层楼的紧急出口是否少于2个?

2)除与明开走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酒店是否采用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内是否有开水器、可燃物储藏间、垃圾槽、甲、乙、丙类液体管道,是否违规安装或穿过可燃气体管道。

3)高层酒店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疏散门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是否大于30米,单层或多层酒店是否大于40米?位于走廊尽头两侧或尽头的房间,疏散门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是否大于15米,单层或多层酒店是否大于22米?

4)高层饭店和容积大于5000立方米的单层、多层饭店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饭店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酒店是否设有消防应急照明及灯光疏散标识,灯光疏散标识间距是否大于20米?走廊尽头是否大于10米?走廊拐角处是否大于1米?客房内是否有醒目、耐用的“床上禁止吸烟”标识及楼层安全疏散示意图?

6)酒店水平疏散走道、安全出口门厅的吊顶材料是否采用不燃材料装饰,其他部位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饰。

7)酒店客房内是否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4.公共娱乐场所(含歌舞娱乐、网吧、美容美发等)

1)场所是否违法设立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是否违法设立在“三合一”场所(住宿、生产、仓储、经营等共用场所)、彩钢板建筑、村(居)民自建房内;是否与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仓储、经营场所违法设立在同一栋建筑内;是否违法设立在甲、乙类危险品仓库旁边。经营服务对象以儿童为主的场所是否违法设立在地下、半地下、四层及以上。

2)若场所与居住地位于同一建筑内,场所与居住地的安全出口是否分别设置?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式电力变压器、充满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设备用房,若因条件限制必须设置在民用建筑内,是否违法设置在公共娱乐场所的上层或下层或相邻位置,是否符合相关消防技术要求?

3)若场馆位于多层、高层建筑内,应检查吊顶是否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等是否采用不燃或阻燃装修材料。若位于地下,应检查吊顶、墙面是否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其他部位是否采用不燃或阻燃装修材料。检查是否违反规定使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修。

4)营业时间内,场馆是否违法锁闭安全出口,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场馆是否违法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位于地下的场馆是否违法使用液化石油气。

5)场地是否违规拉临时电线。营业时间内是否违规进行设备检修、电焊、喷漆等施工维护作业,室内是否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营业时间内及营业后是否指定专人进行安全检查。场地内是否无烟蒂、香火、蜡烛、明火等火源遗留。确认安全后,是否切断电源。

6)歌厅、舞厅及其包房是否安装声音或图像报警装置?能否在火灾发生初期消除歌厅、舞厅包房内的图像和声音,播报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5.医院、养老院、儿童福利院

1)养老院生活区、医院住院部分是否位于三楼及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房间)。

2)氧气站是否违规设在地下室?液氧储罐是否设在独立的专用建筑内,且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住院楼与门诊楼防火间距小于10米?液氧储罐周围5米范围内是否严禁明火,是否消除一切火源及可燃物,并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

3)医院、养老院病房、疏散走道等处是否堆放易燃物品等杂物,是否增设床位,疏散门是否上锁,窗户、阳台等处是否设置封闭的围栏等影响疏散逃生的设施。

4)病房楼内是否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医院消防重点区域是否使用有火灾隐患的电热器具,如因医疗、科研、试验等必须使用的,使用部门是否制定安全管理措施、明确责任人,并在使用前报消防安全经理批准、备案。

6.学校(含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非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1)儿童室和幼儿园的儿童室和儿童游戏室是否位于四楼或以上或地下建筑物或半层建筑物(房间)(房间)。这会影响安全疏散。

2)寄宿学校的集体宿舍是否使用蜡烛和电炉违反法规;

3)在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戏室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的儿童房间中,开放式火焰是否用于违反法规的行为;

4)场地的厨房和锅炉室是否分开设置。

7.制造和加工企业

1)用于生产,存储和运营的地点的住宿区域是否通过防火区分开,以及紧急出口是否彼此独立。

2)在研讨会中的中间仓库的存储是否超过了一天的使用情况,而一晚则违反了原材料,半生产产品和制作过程中的成品,是否违反了法规,以及在范围内供电时,易燃的材料是否在限制范围内进行了侵害。并且是否根据操作程序定期去除电气设备和通风管上的可燃灰尘和通风管上的可燃灰尘和飞行的猫。

3)生产和加工研讨会和员工宿舍是否通过连接电线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安装炉灶来违反法规。

8.出售炎症和爆炸性危险货物的地方

1)易燃和爆炸性的危险货物销售场所是否非法附着在民间建筑物上。

2)商店中的货物是否违反法规的数量,是否具有不同的化学特性或彼此反应的物品,或者用不同的灭火方法将其存储在一起。

3)销售易燃和爆炸性危险货物的商店中的电气安装是否是防爆的电器,以及铺设的配电线是否受金属管道或阻燃塑料管的保护。

4)商店中是否有吸烟或非法使用火力?

9.存储空间

1)是否在储藏室和建筑物之间保持足够的防火距离。

2)存储在露天中的物品是否被分类,堆积,分组和堆叠,以及是否保留了必要的防火距离。

3)如果确实需要办公室和休息室,是否有任何非法的宿舍,是否由非可燃的墙壁和地板与仓库分开,以及是否设置了独立的紧急情况。

4)是否将室内消防栓安装在建筑区域超过300平方米的储藏室。

5)是否使用高温照明固定装置,例如碘钨灯和60瓦的白炽灯。不符合规格是非法使用的。

6)在电气设备和场地的高架线下是否有任何物品?

7)该地点是否根据国家标准配备了闪电保护设备,以及是否经常检查电动炉灶,电动焊接,电动熨斗和其他电动供暖用具。

8)在他们进入仓库之前,是否可以在仓库中检查仓库吗?网站?

- 结束| 文化和旅游业 -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方硕教育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136311265@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news.hbrsks.net/?id=309296

为您推荐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