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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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修订)

《建筑消防设计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项国家标准已修订发布实施一段时间的时间。 2015年编制发布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中的相应条款亟待调整。 同时,我省正在进行的“一站式”改革也对全省统一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标准提出了要求。 经与省建设厅协商一致,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7年5月至8月组织召开了《技术导则》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向各市建委征求意见(建设局)、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 2017年8月30-31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 具体内容如下:

1、建筑分类及耐火等级

1、《建筑消防设计规范-2014》(以下简称《建筑消防设计规范》)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高度”按建筑层高; “室内吊顶面距室外设计地面不超过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自行车库、储藏室、位于建筑物底部的室内高度不超过2.2m的开放空间”可以不计入层数,住宅建筑也可以不计入建筑高度。

无楼梯通道且以墙体、地板与其他建筑功能空间完全分隔且无开口的建筑物(采用不​​燃结构)的顶部屋顶,可不计入高度和层数。

附图1.1  坡屋顶建筑高度计算

建筑屋顶为坡屋顶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檐的高度(按建筑外墙坡度计算)与屋脊平均高度或屋脊高度中的较大者。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的夹层。 (附图1.1)

平坡屋顶住宅建筑,其建筑高度应按最高屋顶计算。 当平屋顶占屋顶面积不超过1/4时(围合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坡度投影线计算),建筑高度可按上述规定计算。 (附图1.2)

附图1.2 平-坡结合屋顶建筑高度计算:b≤1/4 a

当建筑屋顶坡度不大于3%时,计算建筑高度时,屋顶面层计算至靠近外墙的屋顶最低点。 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业、住宅建筑)的屋面面层按屋面成品面计算(含绿化层、保温层等屋面结构厚度); 住宅建筑(含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屋面面层可按屋面结构板面计算。 (附图1.3)

附图1.3  屋面面层计算

2、阶梯楼层,同一建筑物位于不同标高楼层,不能满足各自建筑高度计算条件时,应按下列原则计算建筑高度:

按规范要求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当室外较低层与较高楼层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室外两长边设置贯通式或死胡同时建筑物,建筑高度可按室外较高或较低楼层计算(应与拟设置的消防攀爬作业场地标高一致); 按规范允许沿建筑一侧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其最大深度不宜大于50m,建筑高度可按该建筑对应的室外楼层计算。消防车道(应与拟设置的消防攀登作业场地标高一致); 其他建筑可根据室外地面实际情况确定起始建筑高度。

较高楼层以下房间的防火设计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按室外较高楼层计算建筑高度时,较高楼层以下的房间宜设计为消防地下室。 当建筑内部至外墙空地进深小于30m且有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可按地面部分设置防火分区; (图2.1)当建筑内部至外墙空地深度大于30m时,整个平面图的消防设计应以地下室为准。

附图2.1  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按室外较高楼层计算建筑高度时,若较高楼层以下房间与较高楼层的层高差小于其层高的1/3(地上房间从较高楼层开始计算),消防设计可按地上部分进行; (附图2.2)

附图2.2  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地面与较高地坪的高差较小

(3)按室外较低层计算建筑高度时,较高层以下的房间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 当建筑内部至外墙空地深度大于30m或无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宜按地下室进行防火设计。 (附图2.3)

附图2.3 按较低的室外地坪 起算建筑高度

3、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厂房可设计为单层厂房。

4、电子工厂是指生产、加工电子元件的工业建筑。

5、木工工厂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生产加工木板、家具、构件、工艺品、模具等各种成品、半成品的工业建筑。

6、《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第8.3.1条第2款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第8.4.1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用途厂房和人数较多的厂房第10.3.1条第5款规定,单栋建筑内的任何生产加工车间或者防火分区,丙级制笔、雨伞、打火机、眼镜、印刷等厂房,其中生产数量同时生产工人超过200人(或同时生产工人超过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平方米)、肉类、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厂或类似生产的工厂自然和火灾危险。”

七、《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第8.5.2条第二款规定的D级生产车间,是指“其内任何空间(房间)的建筑面积生产厂房大于5000平方米。”

8、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工程的内部施工工艺及危险品布置、储运等设计内容可以不予审查,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和执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上述标准的建筑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等外部消防设计要求低于《建筑消防设计规范》规定的,按照《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建筑防火设计”。

九、宿舍楼的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公共建筑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成套住宅建筑功能设计的除外)。 宿舍间不得与其他建筑共用疏散楼梯(配套房间除外)。 高层宿舍楼的走廊、房间应当配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公寓式办公楼应按照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应按照酒店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但上述房间不应与商场、营业厅共用疏散楼梯。

10、具有疗养性质但不具有治疗功能的月子中心,应按照宾馆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但疏散距离按照医疗建筑病房部分的要求执行。

用于教学的实训建筑,如技工学校的汽车维修教室、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的老年护理室、医学院的模拟病房、商学院的模拟酒店客房等,可按照《消防设计规范》进行消防设计。教学实验楼的要求。

保龄球、台球、棒球、飞镖、真人CS、密室逃脱、室内电动卡丁车等场所属于公共娱乐场所。 其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无需设计为歌舞、娱乐、投影、游乐场所。

11、裙房与主体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含投影线)以外有防火墙、甲级防火门分隔时(不得用防火幕代替) 、裙房的楼梯形式和防火分区可根据单层和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可不安装消防电梯。 (附图11)

附图11

12、多功能公共建筑底层附属建筑,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主体建筑和附属建筑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消防电梯设置可分别实施:按照各自的高度规格:(附图12)

(一)附属建筑与主体建筑相连,建筑高度不超过24m。

(2)附属建筑与主建筑应采用不设门窗开口或通风管道的防火墙、不设开口的楼层分隔(消防电梯井道及上下管井道(通风管道的墙体除外))竖井不得有开口,动力、弱电、给排水管竖井壁上的检修门应为乙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

附图12

(3)附属建筑的疏散完全独立于主体建筑。

(4)附属建筑外墙与主建筑外墙交接处应设置高度(宽度)不小于4m的窗台墙(窗墙)。

十三、歌舞、娱乐、投影、游乐场所设置的配套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办公室、卫生间、储藏室、食堂除外),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歌舞、娱乐、放映、游乐场所。 当配套用房与歌舞、娱乐、投影、游乐场所位于同一楼层的不同火灾分区且疏散完全独立或位于不同楼层、不同火灾分区时,可按到它们的实际功能。

十四、《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第5.4.4条所称儿童活动区域,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孤儿院的儿童活动室以及儿童游戏室、亲子游乐场、儿童特长培训班、幼儿教育中心等14岁及以下儿童场所(游乐产品使用说明书或申请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说明书中应明确适用对象)。

十五、鉴于监狱建筑的特殊性,《建筑消防设计规范》与《监狱建筑标准》(建标139-2010)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监狱建筑标准》为准可以执行”(建标139-2010)。

十六、《建筑消防设计规范》条款中出现的“重要公共建筑”,可参照《汽车汽油及燃气设计与施工规范》附录B中重要公共建筑的认定标准台站GB 50156-2012(2014年版)。

17、《车库、修缮车库、停车场消防设计规范-2014》第2.0.5条规定的净高为车库地面至上层楼板底部的高度。 半地下车库的消防设计应当按照地下车库的要求执行。

十八、摩托车车库、电动汽车车库应当按照内燃机驱动车库的消防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摩托车车库防火等级按40平方米折算为1个车位确定。 剩余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1个停车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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