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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批准文件或者许可文件。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印发。 使用文件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10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订) ,2009[1])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备案机关)。
提交文件进行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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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建设申请日期、施工许可证号、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质量资质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文件原件。验收人员、市基础设施的相关质量检验和功能试验数据以及备案机关认为必要的相关数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颁发的批准文件或者使用许可文件;
(四)依法应当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专项建设项目的验收证明文件;
(五)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七)《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报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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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核实文件齐全后,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验收合格。
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留存,一份由备案机关留存备案。
备案程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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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自查合格并符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要求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2、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3. 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验收。
4、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负责监督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时间、地点和验收组名称。
5、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备案机关)备案项目所在地。
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8、备案机关核实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后,签署验收备案意见并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盖章。 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留存,一份由备案机关留存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