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明确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行业准入门槛降低

2024年1月3日,省政府党组书记、省长王予波主持召开第十四届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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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3日,省政府党组书记、省长王玉波主持召开省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以省政府令的形式明确颁布实施。 自《条例》施行之日起,2012年2月1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公布的《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的颁布,对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维护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条例》修订背景

2019年5月,中央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明确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监管方式由事前审批改为事中事后审批。 - 过程和事后监督。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应急管理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相继修订颁布,明确了从业条件、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从法律角度审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然而,随着资质审批的取消、行业准入门槛降低、监管规定过于宽泛、可操作性不强,以及市场放开后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我省消防技术服务市场暴露出混乱的根源。管理和服务很差。 存在质量低、监管效能低等问题。 全面修改《条例》,既是适应消防执法改革形势的现实需要,也是补充完善全省消防法规制度的内在要求。 也是保障和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条例》的内容和意义

01

明确机构活动的适用范围和原则(《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一)适用范围

《条例》第二条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即一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二是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也适用本条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构活动原则

《条例》第三条规定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客观独立原则、合法公正原则、诚信为本,优质高效的原则。

02

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第五条以权责清单为基础,围绕监管对象或事项,全面梳理同一类对象或事项涉及的多个监管主体,解决监管主体不明确的问题并且范围不明确。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司法行政、消防等部门的职责,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协作机制,强化对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全面、持续、动态监管。 具体来说: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以下三项职责:一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二是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 三是将公益性、普惠性消防技术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二)消防救援机构职责

消防救援机构负有以下两项职责:一是对消防设施维修检测机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技术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是对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拨的消防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安全职业培训机构的申请材料将配合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有以下两项职责:一是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设施维修检测机构开展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二是监督过程中发现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通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四)市场监管部门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是:一是依法查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违法定价等行为; 二是对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五)民政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履行以下两项职责:一是依法对职权范围内的专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是注册专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六)教育部门职责

教育部门负有以下两项职责:一是对职权范围内专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是审批专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有以下两项职责:一是对职权范围内的专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是审批专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八)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以下三项监督管理:一是火灾事故调查机构专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二是评估师职业资格的监督管理; 三是对评估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03

明确五类机构及其执业范围(《条例》第二条、第六条)

(一)五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明确了五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并明确了该机构的性质为社会组织。 这是基于机构改革现状和实际情况,也符合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删除了“消防安全监测”的背景。原第三十四条,并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第7号令)第二条、第九条相互衔接。

五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分别为:消防设施维修检测机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和火灾事故调查机构。

(二)各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

《条例》第六条明确了各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范围。

一、消防设施维修检测机构业务范围: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检测、检测等活动。

2、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执业范围:可以从事评估活动,包括区域性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等活动; 咨询活动,包括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消防隐患整改、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等咨询活动;

(三)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业务范围:可以从事消防产品和具有消防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质量检验、检测等活动;

(四)专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执业范围:可以面向社会从事消防职业资格培训、消防安全专题培训等活动;

五、火灾事故调查机构执业范围:可以从事爆炸痕迹鉴定、火灾痕迹鉴定、可燃物鉴定、爆炸物鉴定、火灾痕迹物证鉴定、火灾损失评估与评估等活动。

04

明确机构的权利、义务及其禁止行为(《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权利

《条例》第七条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享有下列权利:一是依法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二是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材料、信息和必要的支持; 三是对违规行为进行劝告,拒绝出具虚假报告和结论。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义务

《条例》第八条规定了五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必须履行的义务。

1、消防设施维修检测机构的义务: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技术和程序进行维修检测,客观、真实、完整地记录和​​评价维修状况。

2.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义务: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检查、专家论证等方式开展现场安全评估活动,并依法出具评估报告。 咨询活动应当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

3、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义务:消防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应当依法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及时向产品送检地报告。发现不合格,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防火性能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报告。

4、专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义务:配备与其培训规模、专业、水平相适应的师资、培训场地和设备,制定培训计划,结合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疏散逃生技能等、建筑防火及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和检测技能是培训的重点。

5、火灾事故调查机构的义务: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程序规则和技术操作规范,依法出具鉴定意见。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禁止行为

《条例》第九条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是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价格欺诈; 二是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三、非法获取数据; 四、泄露或者非法使用相关人员私人信息的; 五、以伪造、出租、转让、挂靠等形式非法提供职业资格、资格证书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05

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习培训要求(《条例》第十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学习培训要求。 一是提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专业能力的要求,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遵循相关行业的培训要求。 、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学习,提高专业能力。 对此,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鼓励和支持; 其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要求,即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具备注册资格。持有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非注册人员必须继续参加继续教育。教育并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06

机构登记备案、非现场执业和信息披露要求的规定(《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登记或备案的相关要求

《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登记或者备案。 一、各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登记或备案。市场主体”); 二、专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为社会从事专业消防安全培训的,必须按照《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条例》(公安部令第109号)(以下简称见第 109 号命令); 三、火灾事故调查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以下简称如第 95 号命令)。

《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消防设施维修检测机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登记的文件信息。 具体来说,各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或备案要求如下:

一、各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备案应遵循的规定

各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登记或者备案。 其中,《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至第十四条是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相关规定,包括一般登记事项、按照市场主体类型分类的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至第三十四条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实名制、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材料的提交、补充和更正等。

二、专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注册应当遵守的规定

专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依照第109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为社会从事专业消防安全培训,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批准:依法向省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政府培训。 事业单位登记。 (109号令第二十七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设立专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为社会从事专业消防安全培训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法批准,并向省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三、火灾事故调查机构登记应当遵守的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符合95号令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的规定,从事司法鉴定。 业务须满足的条件、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等事项须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经注册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95号令相关规定原文如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管理》。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专家的执业机构。 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专家的执业机构。 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包括:鉴定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拥有不少于20万元至100万元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从事业务范围内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具有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并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检测手段。 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配备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员。

第十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文件; (三)居住证明和资金证明; (四)相关行业资质及资格证书; (五)仪器、设备说明书及权属证明; (六)检测实验室相关材料; (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八)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司法机关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符合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报告并核实其机构名称。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鉴定机构审查登记。省司法行政机关。 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须报经拟设立分支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批。

4、消防设施维修检测机构备案要求

《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消防设施维修检测机构应当提供云南省消防营业执照信息、作业场所证明、设备配置、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等文件信息。保护技术服务管理平台备案。

5.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备案要求

《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向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中心提供营业执照信息、作业场所证明、设备配置、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等文件信息。管理平台备案。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异地执业的相关要求

《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强调,各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异地执业时,应当积极配合执业地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具有执业资格的相关证明。

(三)两类机构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

《条例》第十二条明确了消防救援机构有关消防设施维修检测机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信息公开事项,即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通过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平台公布消防设施维护检验机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发布就业、诚信、监督管理信息,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07

细化两类机构两制建设内容(《条例》第十三条)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消防设施维修检测机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两类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制度。 这是第七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了消防设施维修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具体内容,第七号令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了消防设施维修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质量管理体系。消防安全评价机构应具备的消防安全评价过程控制制度。 的细化。 具体来说,两类制度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的要素有: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管理过程和记录、作业指导书等。

(2)消防安全考核过程控制体系

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应包括的要素有:评估团队、评估计划、评估方案、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质量、评估报告等。

08

明确结论文件的效力(《条例》第十四条)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机构出具结论文件的义务以及结论文件的有效性。 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出具结论文件。 结论文件可作为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查明火灾原因、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据。

09

加强机构服务后续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一)机构服务文件管理要求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消防设施维修检验机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应当自竣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设施维修记录、消防设施检验报告或者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的服务活动。 等文件,由委托人与服务提供者分别存档备查。

(二)技术服务档案管理要求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档案的建立、档案内容和档案保存期限。 即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及时客观、真实、完整地记录服务状况; 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存期限为6年; 规定消防设施维护检验机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应当包括的内容包括: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履行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标准、目录等。行业标准和实践指南、消防技术服务过程记录和记录、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文件、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文件。 与技术服务有关的法律文件、资料及其他应当归档的资料。

10

规范机构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一)对规范机关档案建设提出要求

“法规”第17条规定,消防设施维护和测试机构以及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应建立和改善档案管理系统,并根据国家规定的截止日期和要求加强档案管理。 消防设施维护和检查机构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档案法第12至26条管理档案,以及《云南省档案法规》第15至28条,标准化制度的建设档案,并加强痕量管理。

(2)阐明机构档案应包括的具体内容

“法规”第17条规定了应包含在消防保护档案机构中的内容,包括:消防保护技术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例如法律人士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法律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合法人; 根据相关国家法规配备的工作场所证书和设备。 仪器,设备清单和其他信息; 员工简历,身份证的副本,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书,专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认证材料和其他基本人员信息; 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系统或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系统涉及文件,表格等; 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1

提供三种类型的监督和管理系统(第18、19和第20条)

(1)指定行业自律管理的内容

“法规”的第18条是为了加强行业协会在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管理中的自律作用,并标准化行业协会的行为和系统建设。 首先,为了鼓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员工依靠省消防保护协会或根据法律建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协会增强行业自律管理,使专业行为标准化并促进健康发展行业; 其次,它规定行业协会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则和其他规定,并根据宪章进行活动。

(2)提供信用评估和分类监督的内容

“法规”第19条澄清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采用“监督和检查 +信用评估以及分层和机密管理”的形式,以提高监管效率,并阐明特定管理措施的制定。 首先是规定消防机构和相关部门应根据法律监督和检查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进行信用评估以及分层和机密管理; 第二个是规定,根据信用评估,日常监督和管理,特别检查,Fire ,Fire Back-Back-Back-Back-Back-,定期和动态评估以及对信用的信用,应根据信用评估,日常监督和管理进行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和检查。防火设施维护检查机构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评级基于行为验证和其他条件。

(3)指定社会监督的内容

“法规”的第20条旨在建立和改善报告和投诉制度的主要责任,加强社会监督和共同政府,并平滑投诉和报告的渠道。 据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和相关部门应根据法律建立并改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报告和投诉系统,并及时接受它们。 ,验证并处理报告和投诉。

12

澄清相关部门,机构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的第21、22和23条)

“法规”的第21条规定了消防设施维护和检查机构的法律责任以及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这些评估机构尚未根据“法规”第11款第11款注册; “法规”第22条规定了消防设施的技术服务机构及其雇员的非法行为; “法规”的第23条规定了职能部门及其员工对个人收益的滥用权力,责任和渎职行为,包括:使用其职位任命用户或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参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或干扰正常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雇员违反法规的费用或以伪装费用向他们收取费用; 组织消防技术服务专业资格考试和指定教材或辅导材料的预测培训; 滥用权力,责任和渎职行为,以供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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