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可机构及受理范围
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经市(区)教育局认可;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员资格均得到台州市教育局认可。 各认可机构的具体受理范围请关注当地教育局的公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以向我市相应的教师资格认证机构申请教师资格认证:
1、有本市户籍;
2、在本市居住并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居住证受理证明不予认可);
3、在本市高校(含分校区、科研院所)全日制就读的应届毕业生、研究生、本科生(应届毕业生在认证工作中应根据常住户口合理选择认证机构,以便认证工作顺利进行)参加现场确认、体检、领取证书);
4、驻泰国现役军人或武装警察;
5、持有有效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持有有效期5年的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可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举办地申请认可教师资格。
2、基本条件认定
申请我市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被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因故意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局》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性侵犯罪信息查询制度的意见》,曾询问过性侵犯罪情况的申请人通过认证机构的信息将不被认可为教师。 我市认定机构将对申请人的违法犯罪状况进行核实,并作为对申请人思想道德品质考核的依据。
(二)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够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符合江苏省教师资格认证体检标准,并在教师资格认证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体检标准和操作程序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教师资格认证体检的通知》(苏师[2002]59号)、《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教师资格认证体检的通知》(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教师资格认证体检的通知)关于《关于申请教师资格认证人员体检取消乙肝检测的通知》(苏教人[2010]14号)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施行《申请承认幼儿园教师资格》(教资资[2010]15号)。
(三)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1、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幼儿园、中等师范学校中等学历的师范生可申请认定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与所就读的学年一致)教师资格);
2、申请承认高级中学教师资格或者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必须具有高等师范院校或者其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申请认可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员资格,应当具有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以上学历,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工人技术等级中级或以上。
“专科”和“本科”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要求。
(四)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考试等级标准》二级B以上标准。 其中,汉语教师、幼儿园教师、对外汉语教师应达到二级A以上水平; 发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教师应达到一级水平。
(五)纳入免试认证改革范围的教育研究生和师范生,可凭有效的《师范院校教师专业能力证书》申请相应教学年限和教学科目的教师资格认定。 2014年及以前入学并已直接认定为教师的师范生,不再可直接认定为教师。
3. 识别时间安排
2024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证注册申请分三期启动。 第一次网上报名时间为4月19日8:30至4月29日17:00,第二次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1日8:30至6月21日17:00,第三次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1日8:30至6月21日17:00。 6月11日8:30至6月21日17:00。报名时间为10月14日8:30至10月25日17:00。我省免试认定改革高校2024届毕业生可于2020年起网上报名六月。 现场确认和体检时间由各市(区)教育局确定,并于每次网上报名开始前5天向社会公布。 体检表下载及其他相关要求请参见各市(区)教育局的认证公告。 为“简政便民”,申请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体检和现场确认均在所在地教育局进行。申请人户籍(居住证)所在地。 请关注当地教育局公告。
领取教师资格证书的时间和方式参见各市(区)教育局的通知; 申请人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辅导员资格,须到现场确认单位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领取时间按照各市(区)教育局要求。
泰州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2024届应届毕业生如需申请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员资格认定,请关注相关学校通知部门并遵循学校要求。 报名、体检、现场确认等
4. 如何申请认可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开放时间内,在“在线服务”栏目下的“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注册账号,填写个人信息,在本市报名期限内报名 登录进行报名。 具体操作请仔细阅读“在线服务”栏目下的“操作手册”。
网上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应仔细阅读《个人承诺书》,并按照网上申请系统提示扫描二维码签名,确保签名清晰、完整,否则将不予认可。
5、提交材料
(一)有效居民身份证。
(二)户籍信息或者居住证等。
1、如在户籍地申请,需提供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包括主页和个人页); 若有集体户口,需提供集体户口簿中的个人户口页;
2、如在居住地申请,需提供当地居住证;
3、在泰国大学就读的全日制学生,应提供注册信息齐全的学生证。 应届毕业生如未能通过在线学籍核查,需提供《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如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等)(教学管理部门出具的二级学院等不能出具);
4、现役军人、现役武警在服役地申请的,应当提供军官证或者警察证。 身份证件未注明服务地点的,还须提供所在单位或者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员关系证明。 证书的格式如下。 依部队或单位规定而定,证明上应明确申请人服役地点;
5、港澳台居民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港澳台居民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举办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供港澳台居住证或者港澳台居民旅游居住证往返大陆。 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五年通行证。
(三)学历证明。 如果学历信息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比对成功,则无需提交。 材料审核时,对于网上申请系统无法直接比对核实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报名表”(通过学信网在线申请)。 在港、澳、台地区取得的学历和在国外取得的学历还应提供中国(教育部)出国留学服务机构颁发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证明》或《国外学历学位证明》中心(留学e网服务大厅在线申请)。 不能提交上述材料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建议申请者提前准备好相应的学术材料,以免影响认可。
(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如果网上举报系统能够验证的,则无需提供。
无法在全国普通话培训考试信息资源网()查询成绩或对普通话证书查询、补发等有疑问的考生,如在江苏参加考试,请联系江苏省普通话水平考试中心咨询。 咨询电话是:。 不在江苏参加考试的考生请与原考点联系。
(五)《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和《师范学校教师专业资格证书》已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审核,无需提供。
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普通高等学校专职教师培训毕业生,符合申请直接认可教师资格条件的,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按照往年政策执行。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务司[2022]46号),退役军人必须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 经证明具有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凭入伍通知书、退休证明等有关材料,可以将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有效期延长2年。 符合上述政策的申请人,可与认可机构协商延长考试证书有效期。
(六)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如有需要,港澳地区申请人可通过认定机构向省教育厅申请出具函,要求有关部门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七)申请教师资格证书的,须提供近期免冠证件照。 规格为白底彩色,尺寸为一英寸(),打印在照片纸上,与上传到现行认证系统的照片相同。 底板。
(八)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员资格,还须提供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证书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资格证书。
以上材料无复印件均为原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结束前补正。
6.其他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项教师资格。
(二)请申请人按照认可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体检和现场确认。 因错过申请时间、体检时间、选择错误的认证机构或现场核查点、申请信息不正确或提交材料不齐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的,认证机构不予受理申请及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
(三)申请认定我市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员资格时,实行认证事项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应当在个人承诺书中作出真实、正确的承诺。 承诺如下:凡与事实不符的,均属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行为。 一经查实,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四)为进一步简化认证流程,今年对我市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的颁发提供证书邮寄服务。 若申请人需要选择邮寄证书,请在系统网站申报时勾选相应选项,并准确填写联系方式和邮寄地址。 因信息不正确而导致证书丢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邮费由申请人承担。 邮费由中国邮政统一定价,并以“货到付款”的方式支付。 证书邮寄将在认证结果公布后陆续进行。
选择现场领取证书的申请人,应关注认证结果发布后现场确认机构公布的信息,并按相关要求领取。
(五)其他未尽事宜,请参见各市(区)教育局指定网站发布的通知、公告或咨询相关认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