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短乘长案”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案情】A购买一张从北京至石家庄的火车票,却一直坐到了广州。在广州火车站准备出站时,A企图蒙混过关,被广州火车站的检票员发现。后查明A男用这种方…

[问题]A的行为应该如何表征? 【分析】对于“买空乘多”案例,存在几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A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A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的理由是:A非法占有的对象是铁路部门在免票区间提供的有偿服务。 有偿服务是一种财产权益,它与有形商品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一种服务商品。 它本质上与有形财产一样有价值,是盗窃罪的目标。 犯罪人在非法占用无票区间付费服务时,采用秘密盗窃手段。 在“买空拿多”案件中,行为人采用“买空”的诈骗手段达到“拿多”的目的,但铁路运输部门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 肇事者“长期占用”铁路运输服务却毫不知情。 因此,“买空乘多”的行为实际上是盗窃而不是欺诈。

第三种观点认为,A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张明凯教授的观点是:

(一)认为“买空乘多”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观点难以让人接受。 确实,如果获利或者损失数额较小,当然不构成犯罪。 但如果数额较大,就没有理由不以犯罪论处。 否则,就与其他财产犯罪不相符。 (二)“买空乘多”行为构成盗窃罪的观点难以成立。

首先,如果有偿劳务是一种财产利益,那么强迫劳动的行为就会构成抢劫罪,但事实上我国并非如此。

其次,在“买空趁长”的情况下,行为人并没有将他人拥有的有偿服务转让给自己或者第三方,不存在该有偿服务归谁所有的问题。 在本案中,盗窃有偿服务罪无法成立。

第三,是否受到铁路部门惩戒则另当别论,但铁路部门未给予惩戒并不能直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三)铁路部门有纪律处分和故意,行为人行为构成诈骗罪的。 首先,在上车和乘车过程中,行为人虽然掩饰了自己“买短拿长”(逃票之意)的内​​心想法,但检票员却允许其上车或乘车。补票员允许他继续乘车,但由于无法确定短途车票无效,而且肇事者实际上并没有超过车票上标注的车站。 因此,就此而言,很难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其次,无论逃票是否发生在上车时,意思都是逃票发生在下车之前。 只要肇事者在下车时使用短途车票逃票,就说明肇事者隐瞒了真相。 无论行为人是若无其事地穿过下车车站的检票口,还是编造其他理由欺骗检票口工作人员走出检票口,都是一种欺骗行为。 这种欺骗行为导致铁路部门工作人员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从而免除了他们相应的考虑。 这种行为就是纪律行为。 只要对纪律处分意图没有严格要求,就可以认定该工作人员具有纪律处分意图。 铁路部门工作人员之所以在出口查票,是因为他们知道有人会“买短程走长途”,但不知道具体是哪个人或哪些人“买短程走长途”。长途旅行”。 同时,他们也认识到,不能“买空乘多”的人一定能被发现。 也就是说,意识到一个或多个人将免除应支付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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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论处_抢劫罪原文_张明楷关于抢劫罪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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