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泡沫夹芯板使用“六严禁”
1、严禁新建泡沫夹芯板房屋。
2、严禁人员在泡沫夹芯板建造的生产、加工、储存设施内居住。
3、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非法使用泡沫夹芯板。
4、冷库内严禁使用易燃保温材料。
5、严禁将电路直接敷设在绝缘材料内。
6、严禁在喷涂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等施工现场非法使用明火。
因此,为了您的生命财产安全,在生产、生活中严格遵守泡沫夹芯板的使用规定,杜绝“六严禁”情况的发生。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危险部位、场所采取临时封闭措施。
《消防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排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必要时,应当临时封闭危险部位、场所: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不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物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有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暂时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依法再次临时查封该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