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二号·百日攻坚)敬老院预防偷盗事件发生

敬老院管理制度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来描写,首先可以描写管理的目的,第二个可以描写具体有哪些管理制度,第三个可以描写有哪些特别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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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疗养院应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对可能发生的其他事故采取相应措施。

8、防止盗窃事件发生

1、门卫和值班人员要提高警惕,防止盗窃。

2、医院领导要做好全院人员的思想工作,采取一定的措施,避免内部盗窃的发生。

3、如发生盗窃,应立即报警,并根据丢失情况追究责任。

9、防火巡检及检查制度

1、落实消防安全分级责任制和岗位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视检查制度。

2、集中消防管理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消防检查。 每月对单位进行防火检查,并审查和跟踪改进情况。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消防检查记录,并要求相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

4、检查部门应及时向被检查部门通报检查情况,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通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 单位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

5、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整改的,按照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10、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 严禁占用疏散通道。 严禁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设置围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应保持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试验、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锁上安全出口。

5、营业或工作期间严禁关闭、遮挡、遮盖安全疏散标志。

敬老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_院敬老消防制度管理办法_敬老院消防管理制度

疗养院管理系统示例2

为保障养老院安全有序运行,结合养老院特殊情况,制定安全值班制度:

每个月三十天,领导带一班,每班两人。 值班时间为早上7点到晚上20点,除正常工作外,值班领导具体负责,当班期间出现重大失误或无理失误时,及时解决问题。 逾期未到岗的,扣发当月工资;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和处罚。

敬老院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时刻掌握老人的饮食、生活情况。 当发现安全隐患时,第一时间通知主任及时整改,确保我院入住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如果出现重大错误,将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处罚。

节假日期间按值班表值班,未经许可不得擅离职守。 值班人员可以随时了解养老院的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职责要求:

(一)值班时,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不睡觉、不喝酒,及时排除事故隐患,毫不拖延。 值班人员严禁在值班时间内擅自下岗或者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值班人员不得携带或留宿与医院无关的人员。

(三)值班人员应定期巡查养老院内重点区域,对重点巡查对象进行详细检查。 养老院重点防范设施有:客厅、食堂、配电室、消防设备等。

(4)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做好防范突发情况的准备。 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和使用,发生火灾时及时果断处理。

(五)值班人员应恪尽职守,遵守养老院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定期进行巡检,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发现异常情况,重视

班级人员应及时向院长或相关负责人报告并立即处理。

(6)夜班值班人员必须等待白班值班人员接班,交待清楚值班情况并填写记录后方可离岗。

疗养院管理系统示例3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养老院是指政府举办的、集中供养城乡特困人员的服务机构。

第二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是指由举办单位聘任或者与举办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炊事人员、护理人员等。在职村干部不得担任敬老院工作人员)。

第三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由所属乡(街道)直接管理。 县民政局会同所属乡镇(街道)对工作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和监督。

第四条 养老院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纪律、法律,遵守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遵守养老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热爱养老事业,有爱心,勤奋踏实,有吃苦耐劳的精神。

(三)爱岗敬业,能干,不怕脏,不怕累。

(四)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爱护、照顾服务对象。

(五)恪守职业道德和传统美德,努力提高业务技能和综合服务能力。

(六)服从领导,顾全大局,保持身心健康。

(七)爱护公共财产,公私分明。

(八)注意个人卫生,仪表端庄,衣着得体、整洁。

第二章 就业

第五条 养老院工作人员由乡(区)公开招聘,具体招聘方案由乡(区)制定。

第六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聘用。 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七条 疗养院工作人员按照重症监护患者实际人数10:1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按照部分失能患者实际人数6:1的比例配备完全残疾患者数量为3:1。

第八条 雇佣条件

(1)年龄。 原管理人员(女性50岁以下,男性55岁以下),新聘用人员年龄须在30-50岁之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社会工作资格证书者可适当放宽) )。

(2)受教育程度。 副主任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护理人员、厨师等须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

(三)身心健康,无传染病史、精神疾病史;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无违法犯罪记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录用: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到党纪、政治纪律处分且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3.因涉嫌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招聘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招聘程序

(一)制定公开招聘计划;

(二)公布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申请人的资格;

(四)面谈、考察或者其他形式;

(五)体检;

(六)公布拟聘人员名单;

(七)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手续。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十条 乡(街道)必须与本养老院聘用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新聘用人员的试用期为3个月。 试用期满后,新录用人员符合条件的,签订劳动合同,期限1年。 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者,可签订5年内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十年,拟签订劳动合同直至退休的,符合任职资格,并具有下列条件:无重大过错,未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由所在乡镇给予处分。 考虑。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乡(街道)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一)养老院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养老院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称职且不同意调整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三)违反养老院规章制度或者工作纪律、操作规程,经反复教育仍不改正,或者由此造成责任事故的;

(四)打架斗殴、聚众赌博、酗酒寻衅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岗位上发生责任事故、案件或者重大问题的;

(六)在工作中因故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严重失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需要按照规定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个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30日向疗养院提出书面申请。 但是,双方另有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四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被辞退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 自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或者终止之日起,劳动者所在地乡(街道)与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人之间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四章 考核与培训

第十六条 县民政局会同乡(街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以工作表现为重点,对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主要以《永兴县敬老院绩效考核(星级创建)实施细则》和《永兴县敬老院主任、护理、炊事工作绩效考核细则》为依据主要依据。 (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第十七条 考核成绩包括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养老院工作人员调整岗位、绩效工资、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十九条 乡(街道)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制定人员培训计划,对人员进行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条 培训经费可以从日常经营管理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一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基本工资原则上根据平时考核和工作绩效按季支付,绩效工资根据年终工作绩效考核一次性支付。

第二十二条 县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建立敬老院工作人员正常加薪机制。 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由乡镇(街道)审核批准,民政部门向财政部门汇报,通过银行直接发放。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按照本县村干部相关标准执行。

第6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养老院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爱岗敬业、业绩突出;

(二)本年度绩效评价(创星)根据综合得分分为三类(三星级),即第一类(三星级)养老院占总数的30%,第一类(三星级)养老院占总数的30%,二类(二星级)养老院占总数的30%。 占总数的40%,三类(一星级)养老院占总数的30%。 一级(三星级)敬老院全体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提高50%; 优秀员工3名,每人奖励600元; 二类(二星级)养老院全体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按足额发放,评选优秀工作人员1名,奖励600元; 三类(一星级)养老院全体员工绩效工资仅按50%发放。 奖励资金将从疗养院的运营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五条坚持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养老院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玩忽职守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有资产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二十七条 处罚包括警告、降级、撤职、开除党籍。

第二十八条 对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齐全。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受到除开除处分以外的处分,在处分期间没有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解除处分,并书面通知该员工。

第7章 责任

第三十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镇(街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一条 养老院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 所属乡(街道)工作人员在养老院人员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具体事项由县民政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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