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2023]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主要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3 年 1 月 19 日
(本文为自愿公开)
福建省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制度,提高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率,推进现代项目管理,促进廉洁政府建设,根据《关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政府投资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受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委托,通过招标等方式为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选择专业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实施。 管理上,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省级预算安排资金,以直接投资或注资方式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按照本办法实行代建制:
(一)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和社会福利、保障性住房等社会事业项目;
(二)法院、检察院、公安、监狱、戒毒所等政法设施项目;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营业、技术建筑及配套设施;
(四)交通、水利等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
有能力自行组织建设项目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建设。
第四条 开展建设代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实施。 住房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做好工程建设过程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审计工作。
第六条 代建项目可以采取全过程代建方式,即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到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 也可采取分阶段代建方式,代建项目由代建机构负责管理。 建设项目分为前期工作和施工实施两个阶段,分别委托建设机构管理。
第七条 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程序,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代建工程实行承包制管理。 代建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工期、投资和代建管理费等,并明确权利、义务、奖惩、违约责任和纠纷等。双方的解决方式。
建设代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代理合同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安全、投资、工期的管理责任。
第二章 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根据项目需要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二)根据项目批准文件,提出项目的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
(三)依法组织开展建设代理单位的招投标等工作,签订并监督建设代理单位履行建设代理合同;
(四)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查,对设计和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五)协助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六)配合项目搬迁工作;
(七)审核总结并报送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础设施支出预算;
(八)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
(九)组织工程交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负责代办工程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十)负责对建设单位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状况良好,信誉良好;
(二)具有符合代理建设项目规模和等级要求的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工程监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或能力,或者是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国有企业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投资公司;
(三)有与机构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 代建工程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资质或者能力。
探索研究设立经政府批准的专业项目管理单位或国有投资公司,对代建项目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施工代理:
(一)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者停止承担项目任务的;
(二)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对事故责任人给予追究的行政处罚;
(三)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惩戒措施为“依法依规禁止进入市场或者行业”。
第十一条 前期施工单位可以按照施工合同承担下列责任:
(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以及与本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二)依法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协助项目单位签订并监督勘察设计单位履行合同;
(三)组织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四)配合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征地、房屋拆迁、消防等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代建合同规定的其他工程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代理单位可以按照建设代理合同承担下列责任:
(一)组织项目施工图设计,与项目单位沟通协调,在不超出概算的情况下优化方案,完善项目功能;
(二)组织编制工程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依法组织工程监理、施工(含工程总承包)、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协助项目单位签订监理、施工、主要材料合同并监督其履行和设备供应单位;
(四)组织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础设施支出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项目单位批准;
(五)按月向项目单位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编制年度项目财务报表;
(六)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规划验收、消防、人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手续所需手续;
(七)组织项目建设,负责办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预算调整等审批手续;
(八)协助监理单位组织工程的中间验收,并会同项目单位组织交接或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
(九)负责组织编制项目竣工财务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十)负责项目竣工及相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的完整整理和移交,并根据批准的资产价值和项目产权权属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一)建设代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工程各参与单位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提供法定保障条件和措施,并提供相关资料。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其承担的工程建设工作转包或者转包。
建设代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代理合同,依法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并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投标人。
建设单位不得以代建为由回避投标。 招标文件中的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在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范围内审慎设定,不得适用于特定生产供应商。 条件规定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如投标人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
建设代理单位,包括法人和其他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利害关系的组织,不得承担建设代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经项目单位同意,可以直接从事代建工程及其他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等工作。依法不需要提供的服务。
第三章 机关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 代建管理费合同估算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代建机构。 如有特殊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可直接指定施工代办人; 金额未达到100万元的,可采用其他竞争方式选择施工代理。
选择施工机构时,重点评估项目施工管理人员构成、项目施工管理计划、合同履约可信度、机构施工业绩和财务状况等。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的,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开展代建单位的确定工作。 项目实行分期建设的,前期工作机构确定工作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进行,前期工作机构确定工作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行。项目的设计。
分期施工的,项目单位应当做好各阶段衔接工作。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保证制度。 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向项目单位提供履约保证。 具体金额将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采购文件中确定。
第十九条 建设代理机构可以凭建设代理合同和项目单位的授权委托书,直接到有关部门办理与项目有关的行政审批手续。
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建设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合同的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满足国家法规的要求。
在工程全过程或者施工实施阶段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严格控制投资。 工程概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 严禁在建设过程中利用施工谈判或签订其他协议随意改变设计、增加投资。
第二十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物价上涨、地质条件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预算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和资金来源,并经项目监理单位同意后,项目单位。 按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投资预算审批部门批准;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整的,按照有关预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代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经代建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
第二十二条 全部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竣工(交付)验收。 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将项目前期工作相关备案材料移交项目单位。项目。
项目实行全程代建或者施工实施阶段的,自项目竣工或者工程交付合格标准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报送决算财务决算。项目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期限完成,并按程序报批。 根据核定的资产价值,按照产权归属办理资产过户手续,协助项目单位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相关工程档案。 项目规划和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按照产权归属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行全程代建或者施工实施阶段的,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工程维护;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由项目单位或维护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四章 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础设施支出预算,报项目单位审查后报批。按照规定程序。 建设资金应当根据进度要求及时拨付。
代建工程管理费由项目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代建单位划拨。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础设施预算管理、基础设施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分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并定期报送相关报告。按照规定。 材料。
拨付给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不纳入建设单位的收入来源,建设单位不得从中提取工程建设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 代理建设管理费应当纳入工程概算。 根据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标准,项目单位和建设代理单位应当对建设代理工作内容、代理建设单位的投资、项目特点、风险分担和非建设代理单位等情况负责。 代建管理费增加的原因及其他情况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实行分期建设的项目,概算中的建设管理费原则上前期工作阶段按不高于30%、建设实施阶段不低于70%进行划分。 具体分流比取决于工程的特点和建设机构的确定方法。 当然。
项目建设管理费不包括建设单位按照协议另行承担的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服务费用。 建设单位直接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工作的,项目单位应当额外缴纳服务费用。 具体费用在工程建设合同中约定。
对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费原则上不再列入工程预算。 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超过工程建设管理费限额。 项目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必须按程序报批,并列入工程概算。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由项目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分期缴纳。 具体付款方式应当在工程建设合同中约定。
在前期工作阶段实施代建的,在初步设计批准前,缴纳不超过80%的代建管理费,项目开工后加收10%。 余款将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结算。
若实行全程代建或施工实施阶段代建的,工程竣工前缴纳不超过80%的代建管理费,竣工后另缴纳15%项目竣工财务账目核定,余额在项目缺陷责任期满后结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履行施工责任,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建设的,非因政策或项目单位原因,相关违约信息将作为重要依据。为后续选择建设单位提供参考。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项目管理责任和义务,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投资浪费、工程前期工作、工程延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他们依法。 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职责。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施工合同的规定履行工程管理责任和义务,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投资浪费、工期延误等。项目主要节点。 有关管理部门将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机关建设项目实施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的,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政[2007]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重点社会事业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9]44号) )同时废止。
福建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引言背景及意义
2007年以来,我省先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政[2007]1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建设厅关于福建省省重点社会事业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民政办[2009]44号)等文件规范了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相关政策出台以来,总体来看,项目代建制的实施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关于加快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提高项目建设质量的意见但在实施代建过程中,由于代建单位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等原因,部分项目单位选择代建方式的获得感不强。 市场优质企业参与机构建设的积极性不高。 机构建设制度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代建制度在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推进机构建设制度,更好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率,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投资机构建设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项目(试行)》(民政[2007]11号)代建范围、费用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代办管理单位的选择方式有待进一步优化。 《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形成。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 配制过程
省发展改革委在组织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查中心到省有关单位及省福州市、广东省厦门市、深圳市进行调研的基础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别于2022年4月和11月发布。 省国资委等省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反馈意见已通过沟通采纳或达成共识。 根据2022年9月14日省政府专题会议和2023年1月3日省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精神,对《管理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秉承充分发挥代建管理制度优势的目标,以研究如何提高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进度、提高施工质量、有效控制投资概算为导向,分为一般原则,项目单位和代理建设,有六个部分,包括单位,代理机构项目组织和实施程序,项目投资计划和基金管理,监督和管理以及补充规定,共有35篇文章。 主要修订如下:
(1)使用代理建设方法调整项目应用范围的问题
“管理措施”阐明了使用机构建设方法构建的项目的适用范围,包括教育,科学和技术,文化,健康,体育,民事事务,民事和社会福利,负担得起的住房和其他社会项目,法院,法院,采购,公共安全,公共安全,监狱,毒品康复中心等。政治和法律设施项目,办公室,商业,技术建筑以及机构和机构的支持设施以及其他非经营政府投资项目。 为了更好地促进代理建设体系,进一步规定,对于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原则上将根据这些措施实施代理建设系统。 具有组织和构建自己的能力的施工单元可以自己组织建筑。
(2)计算代理管理费的问题
“修订草案”结合了有关价格和资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修改有关代理机构建设管理费的相关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用标准,项目建设管理费将由项目确定,建筑局根据建筑工作的内容,建筑局的投资,项目特征来确定建筑机构合同风险共享和其他因素也清楚地表明,建筑机构可以进行专业服务,例如初步咨询和招标机构,该机构将分别支付服务费。在项目建设合同中达成协议。
(3)选择建筑机构单位的问题
“修订草案”阐明了项目施工单位选择方法是:如果建筑管理费用超过100万元,则可以使用公共招标或邀请竞标。 如果在特殊情况下,在省政府的同意下,可以直接指定建筑部门。 对于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可以采用更灵活的非倾向方法(竞争性咨询,竞争谈判等)。
四、组织实施
在下一步中,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与相关的省级部门进行协调,以促进机构建设系统,相关的行业监管部门,例如省住房和城市农村发展部将根据项目机构的建设流程监督他们各自的责任。 省级财政部加强了对代理建设项目的建筑基金的监督和管理,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和行政委员会已指导省级企业,积极参与代理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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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省特殊级建筑企业清单(85篇完整的文章)
2.千座省(94,03,10,18)项目预算配额下载汇编
3.汇编的汇编,例如项目配额,定价规则,国家标准清单,披露材料,收费标准,预防流行,材料调整等
4.工程学的“数据下载和品牌搜索”功能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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