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文书式样

为便于各地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发布,根据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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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10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 年 11 月 22 日

附件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细则

(修订草案)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消防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其他部门规章。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适用本细则。验收机关)依法进行的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记录。 (以下简称备案)和抽查。

第三条 本细则是配套《暂行规定》的具体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应当遵守本细则外,还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细化本细则。当地实际情况。

第五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纳入联合审查,一并出具意见。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对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项目,应当将建设项目的消防验收纳入联合验收。

第二章 特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第六条 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 有不符合条件的,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部门应当告知需要改正的全部内容:

(一)特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

(二)消防设计文件齐全、齐全(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特种建设工程,提交的特种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齐全、齐全);

(三)依法需要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

第七条 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2)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首席技术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姓名及其签名或者授权章,设计单位资质、设计单位名称设计人员及其专业技术能力信息。

(3)设计文件目录。

(4)设计说明,包括:

1、工程设计依据,包括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文件、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名称、编号、年份、版本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立项批复县级以上政府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相关使用要求或者生产工艺等资料,明确火灾风险。

2、项目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项目的设计规模和项目组成、分期建设情况、本次设计承担的设计范围和分工等。

(三)总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和反映建设项目功能规模的技术指标。

4、标准实施情况,包括:

(一)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二)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含有“严禁”、“必须”、“应当”、“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规定;

(三)消防设计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未规定内容的。

5、总体规划应当包括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规划许可的技术条件、场地名称及其在城市中的位置、场地内原有建筑物的保留和拆除情况、符合性等内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功能分区、竖向布局(平坡或阶梯)、人车流组织、出入口布局及数量、停车场(库)、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的布置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道路主要设计技术条件等

6、建筑物、构筑物应包括工程设计规模等级、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主体结构类型、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建筑防火等级和耐火等级、门窗防火性能、材料说明和房间规范室内外装饰、幕墙工程和特种屋面工程的防火技术要求、建筑结构设计防火设计说明等。

7、建筑电气应包括消防电源、配电线路及电气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防火措施等。

8、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房、室外消防给水及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及其他灭火设施。

9、采暖、通风、空调应包括防排烟区域的设置及其方式,防排烟系统风量的确定,防排烟系统及其设施的配置,简要说明暖通空调系统的控制方法和防火措施。 空调、通风系统等的防火、防爆措施

十、火力发电应包括锅炉房、涉及可燃气体的站场、可燃气体和液体的防火、防爆措施。

(五)设计图纸,包括:

1、总体规划应包括:场地道路红线、施工控制线、土地红线等位置; 场地附近原有和规划道路的位置; 建筑建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防火距离; 消防车道或通道以及高层建筑消防车作业场地的布置等。

2.建筑物、构筑物应包括:平面图,包括布局、房间或空间的名称或数量、每层建筑面积、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区分隔位置和安全出口位置,以及主要构筑物和建筑物组件等; 立面图,包括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结构构件的位置、建筑总高、层高、标高以及关键控制标高的标注等; 剖面图,应标明室内外空间较复杂的部分(如中庭及相邻楼层或错层部分),包括建筑物室内外楼层标高、屋面檐口、女儿墙标高顶部等、层间高度尺寸及其他必要的高度尺寸等。

3、建筑电气应包括: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供电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广播、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等。

4、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包括:消防给水总图、消防给水系统系统图及平面图、消防水池及消防泵房平面图、其他消防系统系统图及平面图。 。

5、采暖、通风、空调应包括:防排烟系统系统图及平面图、排烟系统系统图及平面图、采暖、通风、空调系统系统图及平面图等。

6、火电应包括:锅炉房设备布置图、其他电站建筑布置图、各类专业管道的防火密封措施等。

第八条 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特种建设工程,提交的特种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项消防设计文件,包括:

1、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报告。 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说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未规定的设计内容及理由; 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应当说明内容和理由; 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应当说明历史情况。 建筑的保护要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中规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区的保护要求等,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的内容和原因。标准。

2、专项消防设计方案。 两个以上方案的综合分析比较报告、专项消防设计方案的说明以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未规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使用情况,或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提交。 使用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消防设计图纸的。

提交的两个以上方案综合分析选型报告应当包括两个以上能够满足施工需要、设计深度一致的设计方案,并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逐项进行比较。条理清晰,综合分析后形成专项消防设计方案。

3、火灾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 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应真实反映工程场地、环境条件、建筑空间特征和使用特点,科学设定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真实模拟火灾发生发展、烟雾运动、建筑结构火灾、消防系统运行和人员等。疏散条件,评估不同使用场景下消防设计的有效性和人员疏散保障能力,论证专项消防设计方案的合理可行性。

4. 物理测试验证报告。 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且属于重大工程或者火灾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种建设工程的,特种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实物试验验证内容。 物理测试应符合实际场景,验证特种消防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评估火灾对建筑物、使用者和外部环境的影响。 测试结果应当客观、真实。

(二)两个以上相关应用实例。 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提交涉及申请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未规定的国内外类似工程的报告; 第一项第二款情形的,应当提交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外类似项目中的应用报告或者中试(生产)试验研究报告等; 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应当提交国内外类似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项目的报告。

(三)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应当提交新技术、新工艺的说明; 若采用新材料,应提交产品说明,包括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包括性能参数等)。

(四)专项消防设计涉及采用国际标准或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应当提交设计中采用的国际标准和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相应的中文文本。

(五)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且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除上述四项外,还应当说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采取的实际措施。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强化消防设计措施,增强建筑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包括: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外部布局、内部布局、安全疏散避难、防火结构、建筑保温及外墙装饰防火性能、自动消防设施和灭火救援设施的配置及可靠性、消防用水供电、消防 供配电、建筑电气消防等

第九条 对具有特殊消防设计的特殊建筑工程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专家审查,并以专家审查意见作为依据。技术审查的依据。

专家评审应当对专项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讨论,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发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意见。 讨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是否有充分理由超过或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是否充分,应用是否准确,应用是否可行等;

(三)专项消防设计方案是否包括两个以上方案的比选过程,是否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综合分析后形成,是否不低于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所要求的等效消防安全等级及方案是否可行;

(四)符合《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建筑,其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除上述三项外,还应当讨论是否采取强化消防设计措施可行、可靠、合理。 ;

(五)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较高的专项消防设计技术文件是否包含实物试验验证内容;

(6)火灾数值模拟的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设置是否科学。 是否需要进行物理测试,物理测试的内容是否与实际场景相符。 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与实物试验结论是否一致。

第十条 专家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概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组织架构、专家组组成、建设、设计、咨询、评估等参加会议的单位;

(二)项目建设、设计概况;

(三)专项消防设计审查内容;

(四)评审专家独立出具的评审意见。 评审意见应当由专家签署并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 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专家评审结论。 审查结论应当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 专项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3/4以上审查专家同意,视为通过审查,审查结论为同意;

(六)评审结论专家签名;

(七)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审查意见的依据。特种建筑工程消防设计。

提供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反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意见或报告的结论应当清晰、明确。

第十二条 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 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结论为不合格:

(一)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二)消防设计文件的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三)消防设计文件的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严禁”、“必须”、“应当”、“不应”、“不得”的非强制性规定要求;

(四)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特种建设项目,特种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必须经过专家审查。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特种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种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部门应当告知需要改正的全部内容:

(一)特种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信息齐全;

(二)有符合有关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消防检查内容齐全、符合要求;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消防检查。 验收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六条 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对特种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进行消防设施检测和现场评估,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依据。出具特殊建设项目消防验收意见。

提供消防设施检查、现场评估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反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结论应当明确、无歧义。

现场评估技术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中央直辖市。 内容、依据、程序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审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批准的消防设计文件、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对建筑物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检查。建筑物的防火(灭火)设施; 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可测量指标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进行现场采样测量; 对消防设施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合调试、测试消防设施系统功能等。

现场评审的具体项目包括:

(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二)总体布局包括防火间距、消防通道、消防车登高面、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等内容;

(3)平面图应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等建设工程消防用房的布局,以及国家规定有位置要求的场所(如儿童活动场所、展览馆等)的位置。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等;

(四)建筑外墙、屋顶保温及建筑外墙装饰;

(5)建筑物内部装修防火应包括装修情况、纺织面料、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等材料的防火性能、电气装置的受热情况以及燃烧性能和防火性能。以及周围材料的隔热、散热。 措施、对消防设施的影响、对疏散设施的影响等;

(6)防火分隔应包括防火分区、防火墙、防火门、窗、垂直管井以及其他有防火分隔要求的部位等;

(7)防爆应包括泄压设施,以及防静电、防积聚、防扩散等措施;

(八)安全疏散应当包括安全出口、疏散门、疏散走廊、避难层(室)、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物品;

(9)消防电梯;

(十)消火栓系统包括给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管网、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功能等项目;

(十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泵、报警阀组、喷头、系统功能等项目;

(十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包括系统构成、火灾探测器报警功能、系统功能,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设备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等;

(十三)防排烟系统、通风空调系统的消防,包括系统设置、排烟风机、管道、系统功能等项目;

(十四)消防电气设备应包括消防电源、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室、消防配电、电气设施等项目;

(十五)建筑灭火器应当包括种类、数量、配置、布置等项目;

(十六)泡沫灭火系统包括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区、泡沫比例混合、泡沫发生装置等项目;

(17)气体灭火系统的系统功能;

(十八)经批准的消防设计文件中列入的其他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项目,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当”、“应当”的非标准项目不”和“不得”的要求。 强制性条文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现场抽样检验、测量、设施和系统功能测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项样品数量不少于2个,总数不超过2个时,全部检验;

(2)防火间距、消防车高架作业场地、消防通道设置、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等均应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消防验收现场评审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 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结论为不合格:

(一)现场评审的内容与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查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二)对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的数值误差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三)现场考核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正常实施;

(4)如果现场评估内容是系统功能,则系统的主要功能符合设计文档的要求,并且可以正常实施。

第4章防火验收记录和其他建筑项目的现场检查

第20条针对由省份,自治区和市政府人民政府的住房和城乡发展部门发表的其他建筑项目的机密管理目录清单中包括通知和承诺系统。

在中央政府下,省份,自治区域和市政府人民政府的住房和城乡发展部门应发表并告知承诺的内容要求,包括建筑项目设计和建筑时间,实施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验收防火检查状态以及需要履行等待的法律责任。

第21条从建筑部门获得注册材料后,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主管防火设计审查和接受部应签发注册证书; 如果未满足任何条件,则主管防火设计审查和接受部应通知需要进行更正的必要条件:

(1)防火验收注册表有完整的信息;

(2)有项目完成接受报告;

(3)已完成涉及防火的建筑项目图纸。

如果施工部门适用通过通知和承诺系统提起申请,则消防设计审查和接受部门应根据承诺信颁发注册证书,当它收到有关施工单位提交的消防保护申请表的完整信息,并通知承诺信符合要求。

第22条主管防火设计局审查和接受部应适当增加申请申请的关键项目的提取率,该项目应由省份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住房和城乡发展部的主管部门专门提高。和市政当局直接在中央政府下。

第23条,负责消防设计审查和接受的部门应符合有关建筑项目的消防措施的相关规定,检查建筑部门提交的项目完成验收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筑项目。 检查内容是否完成并满足要求。

应根据涉及消防保护的建筑项目的完整图纸,工程建设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以及有关火灾保护的现场评估,应根据建筑项目的既有建筑项目的完整图纸进行归档和随机检查的现场检查和随机检查。 。

第24条,负责消防设计审查和接受的部门应根据有关建筑项目的消防认可的相关法规进行审查,并就完成纠正并申请审查的其他建筑项目发表审查意见。

第五章 文件管理

第25条消防设计审查和接受部应严格遵守《国家档案管理条例》,在消防设计审查的文件管理方面做得很好文件信息管理系统。

消防设计审查和接纳人员应迅速收集和组织消防设计审查,防火验收,提交和现场检查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数据,以确保案例文件材料完整,真实和合法。

第26条的消防设计审查档案审查,防火验证,提交和现场检查建筑项目包含大量内容时,可以将其分为卷并集中存储。 图纸可以以电子文件的形式保存,并根据相关法规转让。 防火设计审查的原始技术数据应长期保存,对建筑项目的申请,归档和现场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表中首次出现了防火表,并在附录2中申请了建筑项目,“消防设计和建筑全部过程咨询服务部门”。 什么是“消防设计和施工全程咨询服务部门”? 详细规则没有提供具体的解释。 密封为“防火检查技术服务部门”。 行业中的人们可能会猜测,应该在建设项目中进行防火设计,绘制审查,构造,测试,检查等。 具有“一站式服务”的全面合同消防技术服务部门,例如接受评估和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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