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文件。
《意见》明确指出,深化消防执法改革,要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源头治理,深化简政放权,坚决消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执法行为,落实各项消防执法事项。 向公众公开的。
一、取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放运营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部门制定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公众聚集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并通过互联网向消防部门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并营业。
消防部门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抽查,发现未作出承诺或者承诺不真实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责令停止使用、经营。
2.取消一般建设项目消防验收和备案
仅限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医疗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其他高层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米,单栋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室内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护理设施以及生产、储存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多层厂房、仓库等建筑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的项目实行消防审批,审批时限缩短一半。 其他建设项目不再实行消防验收和备案。
加强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抽查。 本意见印发前已经消防部门验收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除属于前期施工的以外,纳入消防验收范围。 不再实行消防验收备案。
三、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
取消消防设施维修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 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消防技术服务的结束不再作为消防审批的前提条件。 消防部门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聘用条件和服务标准,加强对相关专业行为的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资质聘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法。 严重违法违规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将被退出行业,并永久禁止进入。
四、取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限制
对列入《产业平衡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限制目录”的消防产品全部解除限制,放宽产业政策限制,允许企业自主申请投资新项目。
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16类消防产品全部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改为自愿性认证。 开放消防产品认证检验市场。 凡符合法定条件的认证、检验机构均可开展认证、检验工作。 、对检验过程中出具的文件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对生产、销售进行监督,消防部门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的,将依法查处,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5.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加强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监管,明确抽查范围和抽查细节,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按计划开展“双随机”检查。 检查计划和检查结果必须及时通报被检查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除年度检查计划外,对火灾多发行业和领域,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 收到火灾报告、投诉时,必须及时核实并反馈。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高度重视,督促整改; 对隐患突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单位要实施重点监管。
六、严格限制处罚自由裁量权
制定统一的消防行政处罚基准,细化和量化具体处罚条件、情节、类型、幅度,防止执法随意、标准不一致。
对消防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当场纠正的,不予处罚。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罚款较大等处罚决定,并按照规定组织听证会,并报上一级消防部门备案。
案情复杂或者学校对违法行为给予严厉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当事人提出答辩或上诉的,将及时得到答复。
加强处罚力度日常抽查。
七、实行消防执法全程监督
全面实行消防执法全过程录音,同时使用执法记录仪和执法现场音视频监控,对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录像,实现全覆盖监管。 全面落实消防执法事项法律审查制度,每一项执法决定都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
全面落实消防执法公示制度。 一切执法依据、人员、程序、结果、文件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严格实行两人执法、持证上岗制度。 未通过执法资格考试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 岗位互换制度,达到规定年限后及时进行岗位轮换。
八、推进消防监管“一站式服务”
完善“互联网十大监管”执法工作机制,运用物联网、大数据技术,时刻可视化监控消防安全状况,实时智能评估消防安全风险,实现差异化精准监管。
将消防审批、监督执法等信息全部纳入消防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实现各环节网上流转、全程留痕、闭环管理。
将立案标准、免费存储标准、处罚案件等嵌入系统,自动生成立案和裁判意见。
通过对执法数据的系统监控,对执法越权、审批逾期、处罚过轻、过重等风险进行及时预警。
对个案开展网上执法检查,考核评价执法质量,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九,
强化火灾事故防范
调查并追究责任
对死者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一一组织排查,排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主体责任,纳入“黑名单”管理,实行联合惩戒,并依法给予相关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等处罚,以及暂停执业、吊销资质证书、禁止从事经营活动等处罚。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入行业一定期限或者终身。
同时,严格追究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
建立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价制度。 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加强警示教育。
十、严肃消防执法责任
明确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具体职责。
建立健全消防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质量终身责任制。 对火灾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监督、群发举报投诉中发现的不作为、不文明行为,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批准或者处罚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停职并立案调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外,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十一、严禁消防人员及其近亲属非法执业
制定消防人员职业标准,明确消防人员及其近亲属的就业限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消防干部不得变相指定或者指定消防工程建设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 消防干部及其近亲属不得承包消防工程、经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生产、销售消防产品; 辞去公职或者高级退休人员的消防领导干部、执法干部辞职后五年内,其他干部辞职后三年内,不得接受所在地区消防企业和中介机构录用。他们原本服务或从事与消防行业相关的营利活动。
12.消防部门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完全脱钩。
取消消防部门与消防行业协会的托管、主管、联系、隶属关系,实现职能、人员、财务完全分离。
消防部门管理的科研认证机构要尽快理顺隶属关系,不得提供与消防执法相关的中介服务,坚决打破行业垄断。
现有消防人员不得在消防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兼职。 退休人员在消防行业协会兼职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领取报酬。
十三、优化便民便企服务
取消消防审批前置条件,全面清理无依据的证明材料、模糊条款和掩盖条款。
通过部门互动即可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单位和个人提供。
落实补缺、绿色通道、邮件取件或快递等促利措施,推广预约办理、同城服务、跨级联合服务、智能引导、一对一等服务方式专人服务,多渠道、多服务渠道,提高处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开设消防救援站,设立基层消防宣传教育点,方便群众就近接受免费消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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