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制定道路、水路运输相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行规范并监督实施; 负责提出全省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对国家和省规定的财政资金安排提出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指导交通运输业体制改革; 培育和管理运输市场,维护道路、水路运输业平等竞争秩序; 指导城乡客运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和管理以及城市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 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 引导交通运输业结构优化、协调发展; 指导交通综合执法和队伍建设相关工作。
(四)负责道路、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承办道路运输、城市客运、道路管理、水路运输和水路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工作; 指导道路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应急客货运输,承担交通、通讯、信息工作。
(五)负责交通准备工作,提出国防交通网络布局建议; 制定国防交通保障规划,组织协调国防交通; 承担全省军事行动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国防运输队保障; 负责国防动员民用交通运输能力和国防交通物资储存、动员相关工作。
(六)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技术、质量安全监督和造价管理,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监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依法负责通行费等交通费用的管理和审计监督。
(七)负责公路及重点干线的运行监测协调和车辆超限、超载管理。 负责公路、水路收费站的集中管理和超限车辆运输检测点的设立; 负责公路联网收费、拆分和监管; 负责公路和国省干道的管理和执法工作。
(八)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船舶及航道设施检查、通信通航、水上消防、救助打捞、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污染防治、航道、港口和岸线管理等工作,并对船员归口管理培训与考核、船舶建造质量与安全监督; 负责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汽车维修市场、汽车驾校和驾驶员培训、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的行业管理; 指导交通运输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中等教育、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
(十)制定交通科技和信息化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推广交通科技新技术、新产品,实施重大科技开发,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减少。
(十一)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 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 负责本部门和行业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依法做好大数据开发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动部门政务数据资源依法规范管理和共享开放。
(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职责调整。 省民防办的交通备灾职责将划归省交通运输厅。 省农业委员会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归省交通运输厅。 省公路局、省道路运输局、省地方海事局(省航务局、省航总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执法总队)、省交通建设项目所属省交通运输厅将质监局等事业单位承担的相关管理职能划归省交通运输厅,名称变更等其他机构设置事项另行规定。
(十四)功能转变。 加快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完善综合交通运输服务衔接机制。 优化交通服务方式,统筹城乡交通协调发展,加强交通管理,促进交通转型升级。 强化交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统筹推进交通“放管服”改革和交通信用体系建设。
(十五)相关职责分工。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建立交通运输系统综合协调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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