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消部分消防登记项目。 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规定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及竣工验收消防记录)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同时废止。
2.减少消防审批条件。 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取消消防产品目击抽样检验、电气检测等审批条件,减少申请材料。
3、合并部分消防审批事项。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一致时,根据单位申请,进行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检查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合并后,分别出具批准文件。
4.下放部分消防审批权限。 实施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时,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审批事项由公安部消防局下放省级公安消防部门实施。
5.简化消防审批和验收程序。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办公装修工程,无需提交设计单位资质证明。 消防设计文件可以采用能够真实反映建设工程情况的示意图。 如申请材料不齐全,可提前登记领取,必要的补充更正将一次性通知您,由申请人在审核过程中填写。
6、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省、地级公安消防部门根据行业部门、社会团体和单位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和消防演练中的需要,提供技术咨询、培训指导等服务。
7、实行消防专业技能鉴定、考试和培训分离。 实行消防技能培训活动与技能鉴定工作分离。 符合鉴定条件的报考人员,可直接报名参加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无需进行技能培训。
8.提供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服务。 利用互联网消防门户开设网上消防课程,提供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业务技能等视频教材和课件,为单位开展消防培训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