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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制定本条例。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市县机构改革方案》和《丽水市机构改革方案》。 。
第二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的工作部门。 属于正厅级,挂牌为市城管局。
第三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丽水市委、龙泉市委关于综合行政执法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职责,坚持和加强党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 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丽水市政府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 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全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牵头协调解决“部门专业执法+行政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系统。
(三)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 组织全市重大或专项综合执法活动。 负责组织协调重大案件侦查和跨区域执法工作。
(四)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和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权。 具体权限按照行政执法权移交目录执行。
(五)负责城市养犬管理和公共停车位(停车场)管理。
(六)负责市区龙源、西街、剑池、石大石四个街道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七)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牵头健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明确职责权限划分,并督促落实。 协调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与市相关业务部门的执法配合事宜。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内设下列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信息、宣传、政务公开、会务、保密、保密、档案、财务、后勤、资产、执法装备等工作。负责机构设置、组织和人事工作、干部考察、任免和调配。 负责干部管理、薪酬管理和党建、群团工作。 负责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二)执法监察科。 组织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负责执法事项举报投诉、信访维稳、维护商业道德。 负责党风廉政和综合治理工作。 负责上级督办文件和领导下达指令的监督工作。 负责考核、评价、奖惩等工作。 负责执法人员执纪情况的监督和违纪行为的查处。
(三)政策法规科。 负责法制管理和执法标准化工作。 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的依法申请、审查、听证、报告工作。 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和清理。 负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负责执法证件管理、法律咨询、法制教育等工作。 负责办理征信、行政赔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事宜。 协调推进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协调解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部门的职责权限划分,协调业务部门研究解决综合行政执法相关问题。 指导解决行政执法中的突出问题。 指导清理行政执法责任。
(四)综合协调科。 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负责相关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业务指导和业务统计。 负责街道(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协调。 负责指导协调各类专项及城市系列创作工作。 负责全国人大、政协重大提案的办理。 负责办理综合执法领域重大、复杂、跨区域行政案件。 指导联合执法工作。
第五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编制9人。 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股级职务4人。
第六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各乡镇(街道)派出执法中队,名称统一为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XX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综合执法局派出机构以综合执法局名义依法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 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实行科室结合的管理模式。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人事管理。 领导人员的任免,应当征求任职地党(工)委员会的意见。 业务工作由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导,日常管理和考核以乡镇(街道)为主。 股级职务2名以上的乡(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其中指导员1名。 派出机构共有公共服务机构从业人员80人。
(一)设立龙泉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大队,负责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流动事务和值班准备工作。 负责养犬管理、停车管理等城市管理职能相关规范性文件、标准的编制、审批和日常管理。 已获批公职人员参与人数10人,其中存量级3人。
(二)成立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源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龙源街道管辖范围内的相关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监督检查。 已获批公职人员参与人数10人,其中股份层面3人。
(三)成立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西街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西街街道管辖范围内的相关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监督检查。 已获批公职人员参与人数6人,其中存量级2人。
(四)设立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剑池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以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名义,负责辖区内相关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监督检查工作。隶属剑池街道管辖。 已获批公职人员参与人数10人,其中存量级3人。
(五)成立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大石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石大石街道管辖范围内的相关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监督检查。 已获批公职人员参与人数4人,其中存量级2人。
(六)成立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八渡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八渡镇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监督检查工作。 已获批公职人员参与人数4人,其中存量级2人。
(七)组建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商阳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挂青瓷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牌子,负责商阳镇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监督检查。 已批准公职人员参与人数4人,其中存量级2人。
(八)成立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小梅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小梅镇管辖范围内的相关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监督检查。 已批准公职人员参与人数4人,其中存量级2人。
(九)成立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茶田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茶田镇管辖范围内的相关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监督检查。 已获批公职人员参与人数4人,其中存量级2人。
(十)成立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屏南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屏南镇管辖范围内的相关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监督检查。 已批准参与公营人员2人,其中存量级1人。
(十一)成立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安仁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安仁镇辖区内相关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工作。 已批准公职人员参与人数4人,其中存量级2人。
(十二)成立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锦溪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锦溪镇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监督检查。 已批准参与公营人员2人,其中存量级1人。
(十三)成立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祝龙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祝龙镇辖区内相关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监督检查。 已批准参与公营人员2人,其中存量级1人。
(十四)成立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烂居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烂居乡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监督检查工作。 已批准参与公营人员2人,其中存量级1人。
(十五)成立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宝溪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宝溪乡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监督检查。 已批准参与公营人员2人,其中存量级1人。
(十六)成立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南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龙南乡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监督检查工作。 已批准参与公营人员2人,其中存量级1人。
(十七)成立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道台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道台乡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监督检查工作。 已批准参与公营人员2人,其中存量级1人。
(十八)成立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盐章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盐章乡辖区内相关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监督检查。 已批准参与公营人员2人,其中存量级1人。
(十九)成立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北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城北乡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监督检查工作。 已批准参与公营人员2人,其中存量级1人。
(二十)成立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朱阳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朱阳畲族乡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监督检查。 已批准参与公营人员2人,其中存量级1人。
第七条 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条例由中共龙泉市委员会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组织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0日起施行。
机构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中山西路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