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后可以以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 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积累了大量的煤房画作。 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具有二级注册编号“阿其巨六”,并具有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部,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初审。
第十九条 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由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重点单位聘用,并向所在单位报告。 (用人单位为企业的,应当通过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未在期限内告知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予以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申请材料初审和二级注册自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 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核准,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
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及理由。 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注册批准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并交付相应级别的注册证书。
第二十三条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注册证书在有效期内是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证书,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申请初次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申请初次注册的,必须符合本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初次登记、续展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拒绝登记等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次注册的必要条件。 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各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的相关信息,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诚信档案,对其执业活动实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