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室、队、中心)、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制度的通知》(桂市监发〔2018〕23号)文件精神,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执照核发效率,进一步优化市场准入环境。我局决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在全县推行企业登记注册“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合一”制度的主要内容
在登记注册工作中,对申请人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注册事项(设立、变更、注销),实行一人核准制即登记注册全程,包括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和签署法律文书、依法作出登记注册决定等环节,均由经登记机关授权的、能够独立行使法定职权的同一注册登记人员负责。
二、“审核合一”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审核人员条件。实行“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单位的审核员必须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职在编公务员(含参公人员),获得执法资格证,能够独立完成登记注册业务。
(二)建立负面清单。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行注册登记“审核合一、一人通办”改革工作指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经局班子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局“审核合一、一人通办”负面清单,明确本局审核人员登记审批权限。
(三)加强人员管理。要按照“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审核工作终身负责制。审核员要依法照章办事,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对审核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将视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三、“审核合一”制度的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股室和乡镇所要高度重视“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制度改革工作,将其作为深化简政放权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要在“放得下”和“管得好”上下功夫,努力实现登记业务效能和社会评价的双促进和双丰收。
(二)强化业务培训。通过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进一步增强窗口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始终坚持为民用权、规范用权、谨慎用权的理念,把方便留给群众,把困难留给自己,不断提升履职服务能力,确保窗口审批工作提效增速,进一步优化市场准入环境。
(三)落实风险防控。各相关股室和乡镇所在积极落实“审核合一、一人通办”的同时,要加强对窗口审批工作的日常管理、评估和风险防范工作,对“审核合一、一人通办”的登记材料要建立相应的抽查、检查和评比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此促进窗口登记质量和水平的不断提升。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1.平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行企业登记注册“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工作制度指引
2.平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注册登记“审核合一”人员名单
平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30日
附件1
平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行企业登记注册
“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工作制度指引
一、“审核合一”登记总则
(一)审核合一,是指注册登记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注
册事项,实行一人核准制,即注册登记人员依法行使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归档权和法律文书署名权,依法作出登记注册决定。
(二)本指引中的注册登记人员,是指在授权的业务职权范
围内,对申请人提出设立、变更、注销企业登记注册的申请,依法独立行使法定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
二、“审核合一”登记事项范畴
(一)适宜实行“审核合一”的事项
1.内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
2.股权冻结(司法协助);
3.股权出质;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
5.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换照)登记。
(二)暂不实行“审核合一”的事项
1.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
2.涉及前置许可或专项审批的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3.房屋产权不明晰或场所证明意见模糊的内资企业设立、变
更登记;
4.内资企业分立、合并登记;
5.审核员认为不宜“审核合一”的其他重大、疑难登记事项。
三、“审核合一”工作程序
(一)除了重大登记事项外,实行“审核合一”的事项实行
一人核准制,即审核员一人依法行使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归档权、法律文书署名权,依法作出登记注册决定;重大登记注册事项实行一审一核制,即由一名审核员受理,单位业务分管领导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二)实行“审核合一”的事项,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
合法定形式的,审核员应当场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对于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简易及一般登记事项,按照相关工作规范要求,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三)审核员对于其登记权限内的登记注册申请难以作出决
定的,可以提请登记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经集体讨论后作出的决定,由审核员在审核文书中注明集体讨论,登记部门负责人签署核准意见。
(四)审核员在作出登记注册决定时,有权在出具的法律文
书上签署姓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因审核员工作的变动,或市场主体资格的丧失而免除。
四、行使“审核合一”审批权的审核员条件
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含参公人员),并获得执法资格证;
不符合条件或未获得书面授权的审核人员不得行使“审核合一”审批权。
五、“审核合一”审核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一)审查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资格, 同时审查其申请
登记的事项是否属于本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
(二)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
否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三)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规定,在授权范围内代表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除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决定予以受理的均应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均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规定,在授权范围内代表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核发营业执照或告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或换
发营业执照。
(六)出席特殊疑难事项登记会审会议 。
(七)审核员在办理登记注册时,若申请人为近亲属,或与
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都应当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责令回避。
(八)按照“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审核员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登记,严禁随意提高或降低法定登记条件。
六、“审核合一”的监督管理
(一)审核人员的监督管理。审核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或未能在规
定期限内作出审查、核准等不作为行为。
2.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核准决定。
3.超越委托的审批权限擅自进行核准。
4.未履行首办负责、一次说清、限时办结等行政效能制度;
态度冷漠、粗暴,用语不文明,办事推诿。
5.党纪政纪禁止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因审核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
责,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均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视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二)登记行为的监督管理。各单位业务负责人对审核员有
监督管理权。各单位应加强对审核员登记行为的监督制约,定期对企业注册档案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行使职权是否符合规定,登记材料是否齐备、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等。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抽查和综合检查的方式。
附件2
平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授权注册登记“审核合一”人员名单
局机关:李红思、黄卫江、黄美芳、黄利莉、廖昌
马头所:方元荣
新安所:农永强
太平所:唐赤
旧城所:朱江华
海城所:潘建东
榜圩所:梁进芳
坡造所:黄辉杰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平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