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2022年元月高三数学选填题详解
湖北考生拍照高考数学题上传搜题APP,或涉嫌非法提供试题罪
引言:本文仅是笔者根据2021年6月8日各官方通告作出的个人观点,不视为对任何人物、事件的最终认定、判断与宣传。
针对网传考生吴某某将高考数学题拍照上传至小猿搜题APP一事;当地教育部门已作出最新通告:
一、6月7日晚,经考区组织考场视频回放,确认考生吴某某违规携带手机进入考场拍摄试卷事实,监考人员存在入场安检和监考失职问题。
二、根据目前调查情况,已停止当事监考人员此次高考监考资格,对相关人员失职行为,由区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第九条规定,对违规考生作出给予取消此次考试资格,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的处理,并根据后续调查结果作出进一步处理。
目前可以看到,该考生吴某已被取消考试资格、取消成绩,尚可能面临数年禁考的处罚;问题是,该考生的行为,是否可能构成犯罪?
有自媒体称,湖北考生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我们国家对考试作弊涉嫌犯罪的情形有以下四种:(1)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2)为他人实施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3)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自媒体认为,该考生不是作弊行为的组织领导者、没有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没有向他人出售试题、没有替考,所以该考生均不符合各类构成要件,应不构成犯罪。
但其实,高考考生,使用手机拍摄高考试题,外传给考场外的他人寻求作弊,这种情形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
参见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2017)川3401刑初793号 刑事判决书:
2017年6月8日9时许,考生邓某在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理综科考试时,将手机带入西昌一中061号考室23号座位,在监考老师分发试卷后,邓某使用手机拍摄试卷试题,并通过手机QQ聊天软件将试题发给何某的“暖暖的”QQ账号。随后对方通过“网络歌手”QQ群将试题答案发布在群内,致使邓某等人得到答案,在考试中得以作弊。2017年6月8日11时许,凉山州公安局在网络巡查中发现在西昌一中2017年高考考点有异常信号传输,发现考生邓某有重大嫌疑。在考试结束时,公安机关在考场将邓某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搜出作弊工具手机一部......判决:被告人邓某犯非法提供试题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参见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20)云0802刑初121号 刑事判决书:2019年6月7日15时至17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数学)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在普洱市第一中学考点考试的过程中使用藏匿于衣服内的手机拍摄数学试题,并将拍摄到的七张试题照片(1-5题、10-12题、18、19题)发送到sugram聊天群“数学”中,同时其以学妹请教题目为名,通过QQ把数学试题18-23题分别发送给不知情的熊某和罗某2二人,并请该二人解答后发送给其。2019年6月8日9时至11时30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理综)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利用手机拍摄理综试题,并将拍摄到的十六张试题照片(1-31题)以及四张答案照片上传至sugram群聊“革命根据地”中;被告人王某利用手机拍摄理综试题,并将拍摄到的试题第三十六题的照片上传至sugram群聊“革命根据地”中......判决:三、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提供试题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以上的四川考生、云南考生,触犯的是《刑法》第284条之一第3款规定的【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该四川、云南考生在国家考试高考中,以作弊为目的,使用手机非法传输,提供试题给考场外的他人,该【他人】既包括同案犯作弊者,也有不知情的“学妹、学弟”。
依据非法提供试题罪的构成要件,本次湖北考生显然具备刑事责任年龄,且明知自己提供的是国家考试高考的试题,主观上具有作弊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向“某搜题APP提供试题”的行为,尽管该APP未对其提供任何帮助且立即举报了该考生,但是否作弊成功、实现非法目前不是前述罪名的构成要件。
焦点是,向搜题APP提供试题,是否可以认定为向“他人提供试题”。
笔者认为,根据现有的、已披露的事实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参照两高的有关司法解释,参照上述同类案件,将向“搜题APP提供试题”的行为认定为向“他人提供试题”并无不当;该罪侵犯的是国家的考试管理秩序以及考生公平参加考试的权利的法益,参考该罪的立法目的,将“向他人提供试题”扩大解释为“向搜题APP提供试题”,符合刑法真实含义、未超出公民对该罪名的一般合理预期。
该湖北考生,如果被认以【非法提供试题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然,本次的事件尚有诸多疑点情形尚未公布,考生是如何把手机带进去的?是自己带进去的还是有人在考场里给的?是考场检查存在漏洞还是有人玩忽职守?只有彻底查明了全部事实,湖北当地的检察部门,才会对该考生是否可能构成非法提供试题罪作出客观与合理的审查与认定。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无论湖北当地有关部门对该事件的最终认定为如何,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笔试与面试中,一定要做到诚信应考,切不可一时糊涂、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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