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深圳市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环境保护局起草的《广东省环境保护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要求》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师任职资格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自印发之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疑问或意见,请向我司职称处反映。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
2000 年 1 月 19 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要求
(2000 年)
评价标准:环境保护领域高级工程师必须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熟悉有关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情况和发展动态,能够把新的技术成果运用到工作实践中;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困难的技术问题,业绩突出,取得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方面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和著作;具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能够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适用于我省在职从事环境研究、监测、评估、规划、工程设计、自然保护、技术信息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状况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现任职务任职期间,考核为称职以上。
现任职务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年限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及以下人员或受到单位批评的,申请延期一年。
(2)受过警告以上处罚或者发生过技术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报告期限延长2年。
(3)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证明、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的,其申请资格将被推迟三年。
第三条 学历和资格要求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具有工程师资格,担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2)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并有五年以上担任工程师职务的经历。申请人须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并有五年以上担任工程师职务的经历。
(3)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担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已担任工程师职务五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已担任工程师职务三年以上。在现职任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荣获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或荣获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以获奖证书为准)
2.获得国家或者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的。
3.在本专业领域内获得具有重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发明专利(发明人)。
4.直接负责(技术负责)完成国家、省(部)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生产,确保产品、监测和治理技术和工艺达到当时国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得到有关方面认可或接受。
第四条 外语要求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者省级统一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除外语测试:
1.获得博士学位。
2.现任职务任职期间被派往国外学习、工作,出国前通过全国出国人员外语水平测试,并在国外学习、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担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技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并提交有效的完成继续教育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担任现职期间,需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之一:
(一)从事环境研究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级、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主持或参与2项及以上省级、市(地)级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处于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家、省内空白。
3.主持或参与三个及以上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推广项目,并取得显著效益。
4、负责开发三个及以上环保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并取得显著效益。
(2)从事环境工程工作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主要参与一个或多个大型或者两个及以上中型环保项目的全过程建设,并通过验收。
2.主持或参与5个以上小型环保项目全过程实施,并通过验收。
3、作为技术负责人负责大中型项目的运行,主持制定并实施两台及以上大中型环境工程设备大修、应急抢修计划。
4.主持或主要参与3项以上环境工程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并取得显著效益。
(3)从事环境监测、评价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完成1项及以上省(部)级科技项目或担任2项及以上省级业务部门、市(地)级科技项目或4项及以上市(地)级业务部门、县级科技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并参与相应的方案设计、组织实施、报告撰写。
2.作为关键技术骨干参与国家级科技项目1项及以上、省(部)级科技项目2项及以上,或省业务主管部门、市(地)级科技项目3项及以上。
3.作为专项技术项目负责人,负责综合数据分析和各类报告的编写、审核工作3年以上,取得省级先进水平1项以上或经市(地)级以上主管部门核准的3项以上。
4.作为技术负责人,从事采样点选择、分析、数据处理和报告撰写全过程工作4年以上;或作为某一环境因子的负责人,从事该因子监测的数据处理、分析、报告撰写等技术工作4年以上,达到省级以上一项及以上先进水平,或有3项及以上被市(地)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并采用。
5.主编3项以上环境标准、监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法规,或主持编制3项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中长期规划和有关重点项目论证,并经相关部门采纳。
6.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开发、应用三种及以上不同类型的监测新技术、新仪器。
7.对环境监测信息利用有独到见解,起草或主持起草5份以上环境状况(含污染事故)专题报告,并被省(部)环保部门采纳。
(四)从事环境技术管理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参与制定、修改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标准、技术政策3项及以上。
2.主持制定3年以上年度科技或监测计划,实践证明其计划先进性、有效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产生了成果和人才。
3、对三废以上企业治理提供技术指导,提出工艺技术改进方案并实施,取得显著的技术经济效果,经鉴定验收后获得相关方认可。
4.推广3项以上环境保护新技术,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显著成效。
第七条 业绩结果条件
现任职务:(a)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或获得市(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
(2)作为主要完成人,曾获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2项及以上。
(3)本专业领域内具有重大价值或者取得显著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发明专利(发明人)。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被省(部)级正式列为重点成果推广项目的项目或科研成果技术负责人。
2.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两项以上经省(部)级认定的定型产品研究成果并转化为工业化生产,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3.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的研究成果已经应用于实际,其中至少3项解决了当地存在的环境问题,或找到了解决环境问题的对策,使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控制或明显改善。
4.负责人完成一项及以上大型、两项及以上中型、五项及以上小型环境工程项目,且项目实施后经有关部门确认,有效解决了当地环境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
5、开发应用环境新技术,获得国家专利并实现商品化,并成为三项以上技术在实践中推广应用的技术带头人。
6.负责重大监测技术工作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环境科学研究、环境调查、环境规划、影响评价、项目验收、毒性鉴定,以及编制指南、法规、手册、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报告,监测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监测质量保证、监测方法研究与开发、监测新技术推广应用和监测仪器研制与改进等工作,其成果3项以上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或采纳。
7.担任国家级或省级优质实验室主要技术负责人。
8.市(地)级以上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标准、技术政策等制定、修订技术工作的负责人,且其技术管理成果已正式推广应用的人员。
9.对企业三废治理进行技术指导的技术负责人,有3项以上被企业采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八条 论文作品要求
申请人现任职务任职期间,应当发表或出版过本领域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或著作(主要作者),撰写过有相当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出版著作1部、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2)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为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的,均可申请高级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审。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审委员会不予审查。
(二)与本资格相关的术语或概念的具体解释:
1.×年(级、项、章)及以上——指×年(级、项、章)及以上。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均规定同一例子不能重复使用(即在同一篇文章中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情况中使用)。
3.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指获得等级奖的人员(以获奖证书为准)。
4.科学技术成果奖——主要指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5.难点技术问题——指专业领域中对项目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最重要的技术问题。
6.主持或负责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指负责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协调和指导,并承担其中的重要技术工作。
7.技术骨干、主要参加者(加号)、技术负责人——指某一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某一方面的技术负责人或具体承担某项重大技术工作、完成其中具体工作的人员。
8、项目全过程是指项目的方案研究、论证、设计、实施、调试、验收、报告撰写等。
9.大、中、小型工程项目——按国家环境工程设计资质要求界定。
10、论文指已在我国期刊或正式出版、取得信息出版登记证书或获奖证书的期刊上发表过的论文;评审组或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论文答辩及提供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
11.省级专业期刊是指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正式出版的专业期刊。
广东省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资格要求
(2000 年)
评价标准:环境保护工程师必须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和本专业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规定,了解本专业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最新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把新的技术成果运用到工作实践中;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和著作;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比较熟练地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开展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适用于在我省从事环境研究、监测、规划、评估、工程设计、自然保护、技术信息等工作的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状况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现任职务任职期间,考核为称职以上。
现任职务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年限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及以下人员或受到单位批评的,申请延期一年。
(2)受过警告以上处罚或者发生过技术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报告期限延长2年。
(3)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证明、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的,其申请资格将被推迟三年。
第三条 学历和资格要求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2)研究生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三年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4)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5)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已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已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在现职任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荣获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或荣获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以获奖证书为准)
2.获得国家或者省批准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的人员。
3.在本专业领域内取得具有一定价值或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发明专利(发明人)。
4.直接负责(技术负责)完成市(厅)级以上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产出达到当时省内先进水平的产品、监测和治理技术和工艺,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并获得有关方面鉴定批准或通过验收。
第四条 外语要求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者省级统一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除外语测试:
1.获得硕士学位。
2.现任职务任职期间被派出国留学或者工作,通过全国出国人员外语水平测试,并在国外留学或者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担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技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并提交有效的完成继续教育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职期间,须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之一:
(一)从事环境研究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省(部)重点科研项目的研究。
2.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及以上,且项目应处于省内先进水平。
3.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过两个及以上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推广项目和环保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开发项目。
4.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定、修订两个及以上区域环境规划、标准、技术法规、新的监测方法等。
(2)从事环境工程工作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骨干成员参与一项或多项大、中型环境工程项目的设计、调试等过程。
2、作为主要成员参与两个以上大、中型环保项目的投标。
3.作为主要成员参与3个以上小型环保项目的设计、调试等过程。
4、作为主要成员参与两台及以上大中型环保工程设备大修、应急修复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5.作为主要成员参与两项以上环境技术的开发,以及国外环境工程新技术的消化、吸收。
6.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两项及以上环境工程技术改进、更新或设备研制,并通过技术鉴定或验收。
(3)从事环境监测、评价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一项或多项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科技攻关项目或重点项目。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科技项目或市(厅)级主管部门科技项目。
3.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定两项以上环境标准。
4.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编制2份以上市(厅)级环境规划报告。
5、参与环境监测四年以上,包括全过程的采样、分析、提交数据报告等技术工作。
6、参与环境监测数据处理、分析、环境质量报告撰写等全过程技术工作四年以上。
7.完成一项或多项推广监测技术新成果或开发应用监测新技术、新仪器的项目。
(四)从事环境技术管理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制定、修改两项及以上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标准、技术政策等;
2.参与编制两年以上年度科技或监测计划。
3.参与推广企业三废治理新技术或提出两项及以上工艺技术改进方案并被采纳。
第七条 业绩结果条件
在现职任职期间,取得下列政绩之一:
(1)荣获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
(2)本专业具有一定价值或者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发明专利(发明人)。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被省(部)级批件列为成果推广项目的项目或科研成果主要参加者。
2.经省(部)级认定为定型产品并转化为商品化生产的科研成果主要参加者。
3.主要参加者的研究成果已应用于实践,其中一项或多项成果解决了其所在地区存在的环境问题,或找到了解决环境问题的对策,使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控制或明显改善。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一项及以上大型、两项及以上中型、五项及以上小型环保项目,实施后经有关部门确认有效解决当地环境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5.开发应用新技术,或消化吸收国外环境工程一项或多项新技术,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主要贡献者。
6.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并完成两项及以上环境工程技术改进、改造项目,并通过技术鉴定或验收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7.获奖者监测技术工作成果被国家、省、市(厅)级主管部门采纳、推广。
8.在国家级或省级实验室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评估中取得优秀成绩的技术人员。
9.在国家级、省级优质实验室创建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技术骨干。
10.主要参与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标准、技术政策等的制定、修订,其技术管理成果至少有一项得到正式推广应用。
11.在企业的三种废物处理设备上实施技术管理可以确保企业设备的持续和正常运行,这是企业和环境部门认可的,并获得了明显的好处。
第8条论文和出版物的要求
在当前职位的任期期间,申请人应公开发表该行业一定层面的论文(第一作者)和书籍(主要作者),撰写特殊技术分析(示范)一定价值的报告,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出版一本书。
(2)在省级或以上的专业期刊上发表一篇论文。
(3)在市政一级或更高版本的专业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
(iv)在市政级别的专业杂志上发表一篇论文,以及一份为解决技术问题的特殊技术分析(示范)报告。
(v)在市政级别的专业杂志上发表一篇论文,并在市政级别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一篇论文。
第9条补充规定
(i)符合上述条件并提交第2、3、4、5、6、7和8条规定的材料的任何人都可以申请工程师资格,并根据规定的程序提交评估,否则,所有级别的人员(工作改革)部门都不会接受,评估委员会将不会审查。
(ii)对与这些资格有关的术语或概念的具体解释:
1.×年度(等级,项目,章节)及以上 - 将×年度(等级,项目,章节)及以上。
2.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所有这些条件都规定不能反复使用同一示例(即,在同一文章中用于两个以上的条件)。
3.完成屡获殊荣的项目的主要人是指获得等级奖励的人(基于奖励证书)。
4.科学技术成就奖 - 主要是指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和技术进步奖等。
5.困难的技术问题 - 指专业领域中最重要的技术问题在该项目中起着决定性作用。
6.主持或负责科学研究主题或工程项目 - 这意味着负责总体设计,演示,组织,协调和指导科学研究主题或工程项目,并从事其中的重要技术工作。
7.技术骨干,主要参与者(加上),技术领导者 - 指科学研究主题或工程项目的某些方面的技术领导者或专门从事主要技术工作并完成其中的特定工作的人。
8.整个项目过程是指项目的计划研究,演示,设计,实施,调试,接受,报告写作等。
9.大型,中小型工程项目 - 根据国家环境工程设计资格要求定义。
10.论文是指已在CN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具有信息出版登记证书或奖励组的正式发表期刊;
11.省级专业期刊是指省商业当局或学术机构正式出版的专业期刊。
12.市政专业期刊是指由市政(县)级别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赞助的正式发表的专业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