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一旦发生火灾或其他紧急状况,必须服从物业消防负责人的统一指挥,听从命令,全力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12、全体消防监控人员必须树立严谨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感,为本物业公司的消防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3.消防安全管理中心值班制度
1、接班人应提前十分钟到达工作岗位,交接班人应提前做好交接班准备工作,并妥善保存消防值班记录及交接班手续。未经上级批准,任何人不得调换班次、替补班次。
2、交接班人应将设备运行状况、故障及火警处理情况、数据工具数量、领导指示、待办事项等情况准确记录在值班簿上,并向接任者说明。
3、接任者与交接人应共同检查所有设备有无损坏及运行状况,交换火警处理意见,明确领导指示及未尽事项的后续信息,清点交接物品。
4、交接班时,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生紧急事故,不能进行交接班,应在交接班人员的带领下,在接班人员的协助下完成交接班,待事故处理结束或上级主管作出决定后,方可进行交接班。如遇设备故障、警务处理失误等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相关领导进行判断。
5、接班人未到岗时,交接班人应留在岗位上,接班人因故不能到岗时,交接班人应报请上级领导安排,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6. 交接班人必须在交接前打扫房间,接班人如发现交接班人无故未打扫房间,可不必接班,直至交接班人打扫完毕。
7、严禁将班次交给生病、情绪不正常或醉酒的接班人,并须立即向上级主管报告情况。
8、接班双方必须签署《消防安全管理中心值班记录簿》,明确双方责任。
4.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实行三级教育培训制度,所有新进员工必须经过公司(一级)、部门(二级)、班组(三级)三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一级由公司办公室组织,安全管理部负责实施;二级由部门经理负责;三级由班组长负责;时长分别不少于半天、两小时、一小时。公司内部调动由二级、三级负责。
3、材料内容包括“三懂三会”:消防法规、制度、火灾原因、教训等,团队可采用讲授与表演相结合的方式。
4、根据技术工种和引进的新设备、新技术,由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技术、消防培训,并同步进行考核。
5、未接受三级消防安全教育或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派其上岗工作、提供服务,否则,发生火灾事故,派出、接受具体工作的领导要负主要责任。
6、主管部门负责对外来务工人员和外包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
5.消防审批制度
1、根据火灾发生地点、危险程度,实行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审批管理制度。生火时必须到消防安全管理中心办理生火许可证后方可生火。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2、在有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容器、管道、设备的楼面天花板、车库、冷藏室等场所起火,为一级火灾。必须由主管部门或农民工或外包施工负责人采取灭火措施,并提前通知安全经理到现场监督后方可起火。疑难、危险问题必须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召集相关员工采取可靠措施,按特殊火灾处理。
3、在未实行一级消防管理的场所使用电焊、气焊、烧烤、管煨、沥青煮沸及经核准的电炉、明火取暖的,实行二级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消防管理制度,落实消防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4、正常使用加工餐食的液化石油气灶、烤炉、烟熏设备为三级,并接受班组长的检查,班组长负责落实当班员工防火责任制。
六、新建、扩建和临时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1、工程管理部负责本工程的消防设计及安全施工,对外包工程实施现场消防监督,自建及外包工程均须提前报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2、所有外包工程,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监督实施。设计单位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3、公司内部临时建筑工程,须按规定经改建或维修部门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
7.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各部门各类电器的安装、增设、拆除、拆卸、修理、更新等工作均须由专业电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2、非专业人员不得私自拆卸、改造或增设电器设备或器具。
3、禁止员工及顾客擅自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热杯、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
8.消防设备设施维护、检查及更新制度
1、各岗位应负责对灭火器、消火栓、水带、水枪及消防设施等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其完好、清洁,并纳入交接文件之一。
2、消防设备的检查、维护及更新由安全管理部负责,室内、室外消火栓的检查、维护及更新由工程管理部负责。
3、工程管理部负责室外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及冬季保温工作。
4、自动报警及灭火装置由各自岗位负责维护,并由工程管理部负责维修。
5、各类消防器材、工具不得挪作他用、遮盖、私自占用,如有违反或遗失,违者追究责任。
九、各级消防巡检制度
1、坚持班组日检、部门周检、公司月检制度,各级管理人员要落实日常巡检,节假日要层层自检。
2、检查内容包括领导班子检查、制度检查、消防设备检查、安全隐患检查等,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季节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
3、对设备、机动车辆、消防设备分别进行专业全面检查,公司会进行抽检、考核。
4、对各级各类消防检查发现的隐患,应进行书面记录,并分步落实整改措施。
10.隐患整改制度
1.火灾隐患包括:现实火灾隐患和可能导致火灾的违法行为。
2、坚持隐患整改:能由班组或岗位整改的,不要上报部门;能由部门整改的,不要上报公司;能由公司整改的,不要上报上级。
3、按照上级规定:落实隐患立案、整改结案制度,对重大火灾隐患有“三定”整改方案(即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隐患才消除。
4、对于历史遗留的难点和隐患,公司将在今后的转型发展中,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解决,相关部门将配合公司做好安全措施。
5、对公安机关及上级主管部门明确提出、下发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整改,公司负责督促其落实,并及时答复。
6、对于公司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经通知后不及时整改的,将出具《处罚通知书》,并将部门经理签署的《责任措施》及《通知书》留存备查。
11.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使用规定
1.各部门、外来施工单位接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后,必须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限整改。
2、任何部门及外来施工单位不得拒绝接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如拒绝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3、任何部门或施工单位收到安全管理部下发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而未落实整改的,消防专员有权予以制止和处罚。
4、未落实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部门及外来施工单位,若发生意外情况,应承担一切后果。
5、逾期未整改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6、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须经消防主管部门负责人、消防队长签署方可生效。
12.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1、防火宣传是消防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教育、动员群众自觉防火的重要措施。各部门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确保安全。
2、要把消防宣传教育纳入部门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员工消防意识。
3、新进员工及临时工(包括培训生、借调工、施工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防火教育。
4、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要认真学习消防知识和有关消防管理规定,并认真贯彻落实。
5.对使用火、电、油等特殊职业和仓库、重点区域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应采取短期培训、讲座、参观等方式,进行专业消防教育。
6、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活动,通过经常化、制度化的教育培训,增强员工思想政治意识。
7、抓住正反面典型,开展宣传教育,提高警惕,强化防火责任感。
8、要定期对从业人员和义务消防员进行消防知识教育,使广大从业人员做到“四个能力”(即宣传能力、检查能力、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的能力、扑灭初起火灾的能力)。
9、通过系统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员工不断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强化消防安全观念,在工作、生活中自觉遵守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时刻牢记防火,从而杜绝和减少火灾的发生。
10、贯彻落实消防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表彰为消防工作做出贡献的好人和好事,揭发、批评违法乱纪行为等,利用宣传舆论扩大影响,促进消防工作发展。
13.志愿消防组织体系
1.志愿消防组织是群众性组织,是做好火灾预防工作、早期扑灭火灾、保障正常营业安全的重要力量。各级领导要带头积极支持志愿消防组织的活动。
2.各单位、部门必须建立志愿灭火组织,由部门防火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组织、培训、教育、演练,安全管理部负责指导。
3.志愿消防队培训教育材料:
(1)学习上级有关文件、报刊、指示和消防法律、法规及财产消防规定。
(2)学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了解其性能和维护保养等,监督他人防止损坏、乱放消防器材,发现损坏要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
(3)根据各部门业务性质,进行实际演练。
(4)协助有关部门查明火灾原因及火警情况。
(五)有权对本单位的消防事务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14.火灾调查处理系统
1、发生火灾并扑灭后,要及时查明原因,如属职务事故,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严厉处罚。
2、火灾调查处理由公司组织,安全管理部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助。事故现场需要消防部门调查处理的,安全管理部应做好配合协调工作。
3、按照上级规定,对火灾要按照“三不容忍”原则处理。(即事故原因不查明、不处理责任人、不教育群众、没有整改措施。)
15.消防安全奖惩制度
1、公司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贡献或成绩突出的先进部门、团队和个人进行奖励。
2、凡违反消防法规和本规定的部门、班组或个人,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给予批评教育、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16.消防安全奖惩制度
1. 一般规定
各单位、部门要将消防宣传纳入经营管理工作,物业管理公司每季度要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评比总结,对做得不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对先进集体、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2. 先进集体条件
(1)领导高度重视,真正把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实现了“五个同时”的目标。
(二)认真落实消防分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三)志愿灭火组织健全,经常性开展活动,有记录、有措施、有成绩。
(四)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未发生过火灾、火警事故,成绩突出。
(五)在防治违反消防管理行为,防止火灾爆炸事故,保护国家、团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做出显著成绩的。
(六)能够坚持定期进行消防业务学习和培训,为扑灭火灾,挽救国家、集体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出必要贡献的。
3. 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行政记过、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扣款、开除学籍:
(1)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2)不注意用火、用电,或危险货物储存、保管不当。
(三)发生火灾,随意使用或者损坏消防设施、设备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妨碍灭火工作,不听劝阻的。
(五)阻碍消防车通行,影响灭火救援任务执行的。
(6)违反规定吸烟、用火。
(7)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值班人员不坚守岗位或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八)未经批准埋葬、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消防设施的。
(9)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规定,妨碍消防检查工作的。
(十)举报火灾、破坏火灾现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妨碍火灾调查处理的。
(十一)对向上级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十二)有关部门明确提出整改火灾隐患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生产区:仓储区与生活区必须严格分开,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进入生产区、仓储区,特殊情况需经管理人员批准,并在专业消防人员护送下严格管理进入。
2、严禁儿童进入生产区、仓储区,严禁吸烟,严格控制火源。
3、进行焊接机等明火作业时,必须经负责管理者的批准,并由专业消防人员做好防火准备后方可使用。
4、严格执行保安人员登记制度,坚持对进出货物进行检查、登记。
5、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必须配备火花过滤装置或其他防火罩。
6、对生产、仓储区域进行隐患自查,对发现的隐患进行登记,并制定整改计划,及时处理。
7、禁止使用无盖的油灯、蜡烛、油灯等照明,严禁在仓库内架设固定电线或存放其他物品。
8、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知识,加强消防演习,增强员工消防意识和灭火技能。
9、对无视消防规定,造成事故损失的,除追究损失责任外,还将受到行政处罚,后果严重的,交由执法部门处理。
关于消防安全管理系统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馆消防管理,保护旅馆财产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旅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消防法规、妨碍公共消防安全、妨碍消防工作正常进行以及其他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视为违反消防管理行为。
第三条 酒店工作人员违反消防规定,依照本办法处罚。
第二章 处罚
第四条 消防管理处罚分为:
1. 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辞职
5. 拘留
(六)扣押
(七)损失赔偿
第五条 对违反消防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200元以下罚款、撤职等处分。
(一)忽视消防安全工作,不认真履行消防管理职责,造成管理混乱,经督导仍无明显改善,从而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
(二)其他部门存在火灾隐患,经明确要求整改,仍拒不落实的;
(三)指使、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作业,或者指派未经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的作业人员单独进行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
(四)未经公司董事长同意,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违反消防规定,或者未经公司董事长检查,造成火灾隐患、火灾;
(五)占用消防距离,堵塞、破坏消防通道;
(六)未按照规定时限拆除临时建筑,影响消防安全的;
(七)储存、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未遵守有关安全规定或者经告知不改正的;
(8)违反规定在办公室、宿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带入酒店;
(九)在禁火区域、场所擅自生火或者有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行为;
(10)守夜人、值班人员执勤时饮酒或者未按照规定巡检、巡逻,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造成火灾隐患或者发生火灾的;
(11)电工、焊工、锅炉工等涉及动火作业的作业人员违反规定,可能引起火灾的;
(十二)在宿舍楼道、楼梯间等处堆放易燃物品,经要求清理、劝阻不肯的;
(13)未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损坏、盗用消防器材,经指挥后不改正或者态度不好的;
(十四)埋葬、侵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十五)虚报火情、不报火情、拒绝借用通讯设备报火情的;
(十六)阻碍消防车执行灭火任务,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妨碍灭火工作正常进行;其他部门拒绝、阻挠、刁难公司人员依法进行消防检查的。
(18)由于责任人员主观原因引起的一般火灾;
(19)其他违反消防规定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的,处30元以下罚款、通报批评、责令辞职:
(1)违反酒店消防规定,在宿舍内使用电炉、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瓶等器具;
(2)擅自使用电源开关,拆卸、改造或添加电器设备,造成一般火灾危险的;
(3)擅自拉、接宿舍内的电源线、电源插座,造成火灾隐患的;
(4)在建筑物内或者室内焚烧废纸或者其他可燃物;
第七条 引起火灾,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损失的,除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外,并根据所造成的损失后果和当事人的赔偿能力,责令其赔偿。
第八条 对存在火灾风险状况,经指出不能立即整改的部门,要落实责任到人,对火灾风险部位严密监控后再整改。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1)明知是犯罪,故意犯罪的;
(二)后果严重的;
(三)拒绝传唤、逃避处罚的;
(四)拒不缴纳罚款或者屡教不改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因不可抗力发生火灾;
(2)因他人胁迫、欺骗;
(三)后果较轻,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
第三章 裁决与执行
第十一条 酒店的消防管理和处罚措施,由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和酒店保安大队按照权限和分工制定并实施。
第十二条 通报批评、罚款、小额赔偿损失由酒店保安队伍决定执行;辞职处罚由酒店决定执行;警告、拘留、扣押、较大数额的赔偿损失由消防部门、公安部门决定执行。
第十三条 执行罚款的时候,必须向被罚款人出具罚款收据,写明罚款理由、罚款数额。
第十四条 保安队收取的罚款全部上交酒店,用于补充消防资金。
第十五条 保安队伍及有关部门在执行本办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附则:
(1)本规定与上级公安、消防部门的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二)本规定由酒店保安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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