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业许可制度:从欧美起源到全球普及的发展历程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从事教师职业或教育教学活动的人所应具备的条件或身份的一种强制性的规定,是对教师实行的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从事教师职业或教育教学活动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或身份的强制性规定,是教师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最基本的要求。教师资格制度起源于工业革命后的欧美国家,由于工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各行会实行行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技术职称,随后教学行业也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随着现代教育的兴起和发展的实际需要而发生变化和发展。

1.美国教师资格制度

美国教师资格制度于1825年在俄亥俄州首先实行,随后纽约州于1841年、佛蒙特州于1845年相继实行,至1940年已有42个州实行,并在二战后在全国普及。

在美国,美国教师资格证书按照教学职责范围分为不同类别,按照有效期分为不同等级。按照前者大致分为七类:1.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证书。取得资格的要求是拥有不少于2年的学士学位,并接受过专业的教师教育培训;2.小学教师资格证书。取得资格的要求是拥有不少于2年的学士学位,并接受过专业的教师教育培训。和第一类证书的区别是,要获得这类证书必须在小学1至8年级范围内进行教育实践和教育实习;3.中学教师资格证书。取得资格的要求是拥有不少于4年的学士学位,并接受过专门的教师教育培训。根据具体的专业科目,证书上明确写明你是在教授某一门学科或者某些学科领域;4.专门教师资格证书。 资格要求为具有4年以上学士学位,接受过专门的教师教育培训。在证书规定的专业科目中任教;5.职业技术教师资格证书。资格要求为具有2-4年制大学学历及以上,具有1-2年某一行业(或类别)实际工作经验,接受过专门的教师教育培训;6.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资格要求为具有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接受过特殊教育专门培训,完成必修课程。在特定的特殊教育领域从事教学和治疗工作;7.学生辅导教师资格证书。资格要求为具有研究生学历,接受过学生辅导工作基本培训,完成必修课程。在中小学担任辅导教师、学校心理学专家、巡回辅导教师,从事学生行为、学习、升学、就业等问题的指导工作。

按照有效期,美国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可分为四类:1.短期教师证书。符合上述各类别教师要求者,一般先申请短期(初始)证书;2.专业教师证书。持有短期教师证书,工作一定年限(如5年),教学成绩优良,教学经验丰富,修满一定学分的必修课程者,可获发某一学科的专业教师证书,有效期为8至10年,有效期届满,可申请延长有效期;3.长期教师证书。持有专业教师证书,工作一定年限,教学成绩优良,修满一定学分的必修课程,并取得硕士学位者,可获发长期教师证书;4.临时教师证书。有的州对某些短缺学科的教师、临时代课教师,或临时聘请的客座教师颁发证书。 该证书有效期为1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

美国教师资格制度经过近200年的发展,对拓宽师资来源、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发挥了巨大作用。

二、我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水平,初级中学教师具有高等师范院校毕业水平。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教师,颁发资格证书。”这部法律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直到1993年10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才提出了严格意义上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与美国教师资格制度相比,我国现行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教师资格实行“终身制”。2001年教育部在印发《关于教师资格初始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提到,“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除依法规定外,不得丧失或者撤销”。这确认了教师资格证书终身有效。对在职教师如此,对已经取得教师资格证书但尚未开始任教的教师也一样。不管过了多久,只要有机会,随时都有机会任教,无须接受任何培训。

(2)教师资格门槛过低。我国《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小学教师起点为师范学校,初中教师起点为大专,大学教师起点为本科学历。这与一些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小学教师起点为本科学历的现实情况有很大差别。

(三)教师资格等级划分比较笼统。目前,教师资格分为七类,从幼儿园教师到大学教师,虽然每类学校的科目繁多,但《教师资格条例》对科目并无任何要求。同时,《条例》第五条还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同级以下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这种自上而下的教师资格覆盖制度,有悖于教育规律。

此外,我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还存在教师资格认证机构单一等其他问题,但笔者认为,正是以上三个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教师队伍素质的提高,因此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美国教师资格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虽然美国的教师资格制度并不完善,有其不完善之处,但他们经过多年发展所形成的教师资格制度对于我们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

(一)限定教师资格证书有效期,激励教师工作积极性。一旦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不代表该教师就永远合格、专业化。我国教师资格证书分为见习教师资格证书和短期、中期、长期教师资格证书四类,每种证书都有不同的时限限制。对于已经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从事教学工作,教师资格证书将失效;对于持证继续工作的教师,达到一定年限后需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晋升更高级别的资格证书。在教师资格证书上设定有效期,可以改变教师对工作的认识,鼓励教师不断学习、提高专业知识和指导技能,更好地适应教学工作。

(二)提高教师资格标准。一方面,要提高教师资格的学历要求。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教师资格的学历要求比较低。 据统计,按照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2003年,我国小学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7.9%,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占40.5%,比2002年的33.1%提高了7.4个百分点。普通初中教师学历合格率为92.0%,比2002年提高了1.6个百分点,其中本科以上学历的占23.8%,比2002年的19.7%提高了4.1个百分点。普通高中教师学历合格率为75.7%,比2002年提高了2.8个百分点。从中国教师学历发展速度来看,我国现在对提高中小学教师学历要求已经有了比较好的基础。 另一方面,要加大对新教师教学能力、科研能力、现代教育技术应用能力的考核。作为一名现代教师,不仅要有较高的学历水平,教学能力、科研能力、现代教育技术应用能力也越来越重要。因此,在提高入职学历要求的同时,也要加强对这些方面的考核。

(三)进一步细化教师资格种类,明确其灵活性。我国教师资格证书的划分,应以基础教育需求和教师教育能力为依据,在国外教师资格证书种类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基础教育发展实际情况,结合我国教师职称制度,对我国教师资格种类进行科学划分。关于教师资格的灵活性,不应完全否定教师的灵活性,而应采取更为灵活的规定。建议取得教师资格的教师,原则上应限制在同一级别、同一学科内任教,在师资短缺等特殊情况下,可从事同级别相近学科的教学,也可灵活调配到该学科的较低级别。如高中语文教师在特殊时期可以讲授高中政治、历史课程,高中语文教师也可兼任初中语文教师。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鉴于幼师资格的特殊性,不能与其他教师资格混编。

(四)建立专业队伍参与教师资格认证工作。我国现行的教师资格认证工作都是由教育行政部门完成的。也就是说,我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教师资格认证的权威机构。但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资格的认证,其非专业性明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师专业水平的提高。为了使教师资格认证工作真正做到客观有效,应由教师教育专家、学科专家组成一个专家委员会,负责制定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审核专业标准等工作,由专业委员会参与教师资格的审核认证工作。

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的教师资格制度发展历史告诉我们,教师资格制度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动态过程。我们也应以发展、动态的眼光审视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及时完善与教师相关的法律法规、操作规程等制度,在促进教师个体专业发展的同时,提升我国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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