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火灾防范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

《广东省火灾防范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2020年10月14日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火灾防范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切实提高社会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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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0 月 14 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火灾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切实提高社会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水平,促进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火灾重点部位实行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并遵守本办法。

重点防火场所除执行本指南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行业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与本指南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本指南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消防重点场所包括大型商业综合体、养老机构、学校、医院、文化博览机构、高层公共建筑、地下空间、商业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宗教场所、宾馆酒店、物流仓储设施、工业企业、石油化工企业等。

第四条 火灾重点预防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应当以经营使用或物业管理单位为主要责任单位,将其经营使用或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为“大、中、小”三级,明确各网格的管理人员、职责和任务,确保消防工作层层监督、处处管理,构建社会单位自身“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五条 消防重点部位网格化划分,应当根据建筑群或单栋建筑内商业使用区域或物业管理区域的分布,按照“每院多格、每层多格、一层多格”的原则,明确划分消防安全责任区。

(1)“大网格”是指防火重点部位内的所有区域。

(二)中网,是指位于防火重点位置的建筑群或单体建筑的经营使用或管理区域。

1、厂(场、园、区)原则上以厂(场、园、区)内独立建筑划分,若独立建筑内楼层属于同一业务单元,可按楼层划分;若厂(场、园、区)内建筑间有连廊连接,则按业务功能划分。

2、单栋建筑原则上按层数划分。

3.当建筑楼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时,应划分为单防火分区。

4.若建筑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商业功能、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业企业、或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科室的,应当按照具体位置划分商业使用区域。

5.对单栋建筑楼层局部区域内属于消防重点部位的营业、使用区域以及2层及2层以下、院落式布置的文物建筑、宗教场所等,无需划分“中格”。

(3)小格是指针对商店、办公室、展厅、厨房等防火重点部位采用的基本业务单元。

1、大型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原则上以独立店铺划分,主力店、超市则以商品经营范围划分。

2、养老院老人居住楼按楼层划分,医务室按科室划分。

3、学校宿舍按建筑划分,教学楼按院系或年级划分,图书馆按阅览室、商店、餐厅、书店划分,体育馆按运动功能划分,如果只具有单一功能,则整栋建筑就是一个“小格子”。

4、医院内住院综合楼、门诊楼按医科室划分,单一科室使用的住院楼、门诊楼按楼层划分,如涉及高压氧舱等重要医用设备用房,应划分为独立的“小格子”。

5.3层及以上文物建筑、宗教场所按楼层划分。2层及以下且设置在院落内的文物建筑、宗教场所原则上按独立建筑划分,若有连廊相通,则按功能区域划分。文物建筑、宗教场所内若有办公室、餐厅、厨房等功能用房,应按功能区域划分为独立的“小格子”。

6、博物馆原则上分为展厅、办公室、商店、餐厅等,如为文物建筑,则应按照第二、四、五条的要求执行。

7、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场所原则上应按功能区域或防火分区划分,客房区域可按疏散走道区域划分,厨房、餐厅、休息区、洗浴区、酒吧、仓库等应划分成独立的“小格子”。

8、高层公共建筑与地下空间原则上应当划分不同的业务、使用区域。

(一)高层公共建筑区域以及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场、宾馆、酒店等地下空间,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2)地下汽车库和非机动车库划分防火分区。

9、物流及仓储设施按办公、装卸、包装、仓储等功能区域划分。

10、工业企业、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车间和室外工艺设施划分工区,仓库划分防火分区,罐区划分为罐组。

11、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房、发电机房等消防设备用房应划分为独立的“小模块”。

第六条 电网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原则划分。

各经营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经营使用区域或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场所、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维护。多个单位交界处的公用消防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就近原则划分,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就近单位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维护。其他有争议的区域,由经营使用单位根据各自情况,在防火重点部位划分。

第七条 仅有一个运营使用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的,由该运营使用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履行“大网格”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单一产权而有多个运营使用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的,由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依法委托一家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履行“大网格”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多个产权而有多个运营使用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的,由产权单位依法协商委托一家运营使用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履行“大网格”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履行“大电网”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为“大电网”消防安全责任人。“大电网”负责人应当带头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聘请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社会单位聘请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职能力测评并具有消防专业管理人员职称的应当优先考虑。

(二)“大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履行单位应当负责消防安全模块管理工作的组织管理和领导协调,协调组织、监督三级模块运行,定期召开会商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安全管理中重大问题,组织实施火灾隐患整改,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切实提高重点防火场所全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八条 “中网格局”应按区域划分,区域内各商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工作小组,可依托本单位保卫、工程技术部门、微型消防站、灭火救援技术处置队等组成。

(1)消防工作小组要建立完善各“小网格”基础数据表,明确各“小网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掌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督促各“小网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二)消防工作小组要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大检查,检查督促“社区网格化”工作落实情况,收集消防安全隐患信息,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归档。

第九条 “小网格”区域内每个单位(场所)应当指定1-2名消防管理人员,主要负责各建筑、院落、建筑楼层、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明确本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推动全体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实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和互相监督,推动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将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1)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防火检查,跟踪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并经常性地进行宣传教育。

(2)对尚未划分“中网格”的防火重点部位,“小网格”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同时履行“中网格”消防工作小组相应职责。

(三)“小网格”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由现场工作人员、保安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微型消防站和灭火救援技术处置队人员担任,也可以通过购买劳务输出、委托劳务企业派遣的方式担任。

第十条 防火重点部位每位从业人员应当对本作业区域内消防、用电安全负责,主动维护作业区域及周边安全疏散设施的畅通。积极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掌握灭火救援基本技能、疏散引导和宣传培训,熟悉本作业区域及邻近区域消防设施、设备分布情况,发生火灾及时报告火警、就近处置,并尽快组织、引导其他人员就近撤离。

第十一条 各社会单位应当积极使用广东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录入、更新相关工作信息。火灾自动报警、水系统监控、电气火灾监控、视频监控等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数据应当接入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实现物联网管控功能。

第十二条 “大网格”内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社会消防管理制度管理等内容。各单位应当统一归口管理、留存本单位消防档案。

各网格要对本单位建筑、场地、消防设施、消防设备等基础信息进行统计登记;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逐一登记;对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培训情况逐一登记。

第十三条 大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单位应当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检查;中网格消防工作小组应当每月组织一次消防检查。

“小网格”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每天进行防火巡查,对于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时间每2小时检查一次,非营业时间至少检查2次;对于非公众聚集场所,正常使用期间每4小时至少检查1次,非正常使用期间至少检查1次。

第十四条 各网格开展消防检查、巡查时,应当重点检查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消防设施设备配置及完好情况,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用电、用气是否规范等,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消防检查中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部门。隐患整改完成后,要组织验收,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消防安全负责人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全程参加。对消防救援机构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消防安全负责人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尽快组织整改。

第十六条 消防重点场所的消防设施可以由“大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单位统一维护保养,也可以由具有消防技术服务资质的自主确定的维护保养单位负责维护保养,并与其签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

养护单位应当于每月20日前完成月度检查,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对养护单位消防设施进行联动状态的全面检查,形成年度检查报告。相关信息应定期录入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并将月度、年度检查报告上传广东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备查。

第十七条 维护单位必须与重点防火部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设立24小时应急电话,具备随叫随到的能力,及时处置消防设施各类故障和火灾事故。

维护单位应制定日常值班制度,确保维护人员能第一时间赶赴被维护单位处理消防设施故障及火灾事故。若被维护单位为园区、大型商业综合体、楼宇综合体等高危重点单位,应实行驻点值守机制,每天值守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在防火重点部位举办大型活动或其他需要维保单位到场的场所举办时,维保单位应当提前派遣两名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到达消防控制中心,直至活动结束。

第十八条 各经营单位电气线路应当使用合格电气产品,定期更换、淘汰旧线路,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线路的敷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安装与设计电流相匹配的漏电保护开关。大功率用电设备不得超负荷运行。弱电管井内不得安装强电设备。冷库内不得违章敷设电气线路。

鼓励积极应用先进的电气火灾防治技术,委托电力检测机构每年对电力线路进行电气火灾防治试验。

第十九条 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明火审批规定,落实现场监管和安全措施。需进行明火施工的区域与经营使用区域必须设置防火分区。

明火厨房应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防火分区,并安装可燃气体探测装置。餐厅或食堂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烹饪操作间的油烟罩、烹饪区应安装自动灭火装置,燃气或燃料管道上应安装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餐饮场所油烟管道应视使用年限定期进行维护、清理,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二十条 防火重点部位应当严格执行燃气管理规定,落实现场监控和安全措施。燃气管道必须设置紧急切断阀并与厨房灭火系统相联,并实行专人日常检查维护制度。

第二十一条 火灾重点预防场所的内部装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标准选用内部装修材料,“大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单位应当履行内部装修审批和装修材料现场验收职责。

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内装修材料、稀释剂、胶水等易燃物品的进场管控和暂存管理,配备消防设施设备,派专人监管,营业时间严禁施工。不得违规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不得在中庭、室内步行街使用易燃、可燃装饰品,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商业配套仓储区应落实仓储场地防火分隔措施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根据储存货物种类实行分类存放,严格控制堆放、货架存放高度和区域内照明、电器产品的使用。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做冷库制冷、保温材料。

第二十二条 消防重点部位应当根据经营特点和用途科学布局,兼顾火源控制和安全疏散需要,鼓励采用区域集中布局,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实施防火分隔措施。经营者或业主在招商、租赁过程中不得以牺牲消防安全条件为代价获取经济利益,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原有消防设计设立店铺或其他租赁区域或者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三条 重点防火场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配备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等防火灭火设施以及灭火器、水带、水枪、破拆工具、疏散标志、安全出口标志、应急照明灯具等消防器材。科学设置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确保分区齐全,防火卷帘、防火门窗、防火墙、防烟立墙完好有效。消防设施回路控制模块不得安装在强、弱电管井内,确保发生火灾时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重点防火场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配备符合规定形式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等安全疏散设施。应当加强日常防火检查,确保任何安全疏散设施在营业时间内处于通畅状态,不得堵塞、占用、上锁。不得在建筑屋顶设置功能用房,影响安全疏散功能。不得在中庭、室内步行街、疏散走道等处设置临时店铺、宣传摊位、人员休息设施。建筑外墙应当分方向、分区域设置消防救援应急逃生窗,并设置明显标志。不得设置影响灭火救援和人员逃生的户外广告牌、防盗铁栅栏。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处必须时刻保持通畅,不得占用、堵塞。

第二十五条 在火灾预防重点部位应当建立和加强小型消防站或者专业消防队。

具体规模和配备应根据企业规模、火灾危险性、固定消防设施状况等确定。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消防保安人员作为微型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的人员。

防火重点部位应根据建筑特点和使用功能进行合理布局,按照“1分钟到场”原则,分区设置微型消防站,作为执勤点或器材存放点。完善防火巡查、灭火救援、专业培训等工作制度,并实现常态化运行。实行日班值守机制,接受辖区消防救援站的专业培训、值班调度和联合演练。

第二十六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厂(院、园、区)等大中型单位应整合水、电、暖通等专职人员,组成消防救援技术处置队伍,一旦发生报警,立即出动,启动现场消防设施等设备进行处置。整合楼内各经营单位工作人员,设置“疏散指引”,引导顾客就近安全撤离。

大型危险化学品物流企业应建立专业消防队、工艺处置队,负责本单位火灾扑救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点防火场所在本场所或者其周围建筑发生火灾或者其他紧急救援警报时,应当自觉配合消防救援部门做好灭火救援工作,与相邻场所(单位)建立区域联防体系,并及时进行演练。

第二十八条 消防重点场所应当主动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者,向社会作出消防安全信用承诺,利用门户网站、手机客户端、在主要出入口张贴告示等方式广泛告知社会,主动接受消防部门等政府部门的信用监督。

第二十九条“大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单位、“中网格”消防工作小组应当定期举办消防讲座、集中培训等形式的消防安全培训服务。通过建立、完善消防公约、设立消防宣传栏、设置消防警示标志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

(一)每年至少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新进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消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年参加一次当地消防救援部门组织的线上、线下消防安全培训和岗位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更换。

(三)保安人员、消防中心值班人员每月至少接受一次岗位职责培训,工程技术人员每季度至少接受一次岗位职责培训,微型消防站人员每半月至少接受一次岗位职责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三十条 防火重点场所所有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本岗位职责;熟悉“四个能力”和“一顺两会”的基本内容;具备发现、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具备扑灭初起火灾的能力,掌握使用灭火器、防毒面具、消防水带、消防软盘、手动报警按钮、防火卷帘、常闭防火门等消防设施、设备的技能。特种作业人员除具备上述岗位履行能力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岗位履行能力:

(1)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本单位总体情况,如建筑类型、楼层数、楼宇数量、建筑面积、功能分布、楼宇内单位数量、消防设施情况等;了解本单位的人员组织架构和应急指挥架构;熟悉本单位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了解应急预案的内容。

(二)保安人员应熟悉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火灾应急预案的分工;具有关闭、切断燃气管道和发现、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掌握消防检查要点和重点区域、场所的保护要求;掌握消防车、登高面、疏散楼梯、疏散走道、消防电梯、消防控制中心、安全出口等建筑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的位置和基本常识;具有扑灭火灾、救援、引导疏散的能力以及简单的医疗救援技能。

(三)工程技术人员应能排除简单消防设施故障;熟练掌握发电机、排烟风机、送风机、消防水泵、消防卷帘、消防水泡、防火卷帘、湿式报警阀、雨淋阀、防火卷帘等设施的应急启动技能;熟悉单元建筑内消防设施各类进出水阀门、重要管道阀门的位置和开启要求;能关闭、切断燃气管道;能组织、指导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

(iv)火力控制中心的值班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操作技巧; ,室外消防栓和水泵耦合器的安装位置),等等。

(V)微型消防局的团队应能够熄灭初始火灾并熟悉其单位的道路,水源和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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