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规范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3年4月15日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1997]108号《关于印发1997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中国石化上海金山石油化工设计院等联合编写。 本规范的编制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消防炮灭火系统科研和工程应用现状及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国内有关科研、设计、产品生产、消防监理、工程建设单位等部门的意见,同时参考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最终由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定稿。固定式消防炮灭火系统用于保护重点工程群体设备等面积大、火灾危险性高、价值高的重点场所,是一种灭火威力大的固定式灭火设备,能及时、有效地扑灭大面积区域火灾,在消防工程设计中有特殊要求。本规范共分为总则、术语与符号、系统选择、系统设计、系统组成、电气等六章。本规范具体解释授权负责单位为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全国各地区、各行业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遇到问题,可直接与设在院的《规范》管理小组联系。
鉴于本规范在我国属首次制定,希望各单位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本规范及其条款有需要修改的地方,请将修改建议及有关参考资料直接寄到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科技处或《规范》管理组(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闵景路918号,邮编,电话:***-******84,)。 本规范主要主编、参加主编、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要主编: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 参加编辑: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 交通运输部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中国石化上海金山石油化工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闵永林 干粉炮系统 10 水力计算 11 系统组成 12 总则 12 消防炮 12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及泡沫液罐 12 干粉罐及氮气瓶 12 消防泵组及消防泵站 13 阀门及管道 13 消防炮塔 13 电源 14 电气 146.1 一般规定 146.2 控制 146.3 消防控制室 14 本规范术语解释 15 总则 为了合理设计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条款解释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安装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条款解释称,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紧密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使用方便。
条款解释 设置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的工程用途改变时,应检查原系统的适用性,当不适用时,应重新设计。 条款解释 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条款解释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 由固定消防水炮和相应配置的系统部件组成的固定灭火系统。消防水炮系统按喷射介质不同,可分为水炮系统、泡沫炮系统和干粉炮系统。 条款解释 水炮系统 喷射水灭火剂的固定消防水炮系统主要由水源、消防泵组、管道、阀门、水炮、动力源和控制装置等组成。 文章说明 泡沫炮系统 喷洒泡沫灭火剂的固定式消防炮系统,主要由水源、泡沫液罐、消防泵组、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管道、阀门、泡沫炮、动力源和控制装置组成。 文章说明 干粉炮系统 是喷洒干粉灭火剂的固定式消防炮系统,主要由干粉罐、氮气瓶、管道、阀门、干粉炮、动力源和控制装置组成。 文章说明 遥控消防炮系统(简称遥控炮系统)-s(:-tems)是一种可以远程控制消防炮的固定式消防炮灭火系统。
文章描述 手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简称手动消防炮系统)-s(:-tems)是一种只能在现场手动操作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文章描述 灭火面积 火灾中固定消防炮进行灭火保护的计算面积。 文章描述 冷却面积 火灾中固定消防炮进行冷却保护的计算面积。 文章描述 消防炮塔是用于在高处安装固定消防炮的设备。 条款解释《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3中国消防规范网gf.公众号。 2符号 -系统给水设计总流量(L/s); Qp-泡沫炮设计流量(L/s); Qs-水炮设计流量(L/s); Qm-水幕喷头保护设计流量(L/s); qpo-泡沫炮额定流量(L/s); qso-水炮额定流量(L/s); -消防泵供水压力(MPa); P0 -泡沫(水)炮额定工作压力(MPa); Pe -泡沫(水)炮设计工作压力(MPa); h1 -沿程水头损失(MPa); h2 -局部水头损失(MPa); -水泵出口至消防炮入口最不利点的供水或泡沫混合管路总水头损失(MPa); Ds -水炮设计射程(m); Ds0 -额定工作压力下水炮射程(m); Dp -泡沫炮设计射程(m); Dp0 ——额定工作压力下泡沫炮射程(m); ——最大油罐纵向长度(m); L1 ——计算管道长度(m); ——管道内径(m); fmax ——最大油罐面积(m2); NP ——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泡沫炮数量(门); Ns ——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水炮数量(门); Nm ——系统中需同时开启的防护水幕喷头数量(个); 系统选择 系统所选用的灭火剂应与保护对象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泡沫炮系统适用于甲、乙、丙类液体火灾和固体可燃物火灾; 干粉炮系统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火灾; 水炮系统适用于一般固体可燃物火灾; 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不得用于扑灭与水接触发生化学反应并引起燃烧、爆炸等物质的火灾。
条款描述下列场所设置的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应采用远程控制消防水炮系统: 有爆炸危险的场所; 产生大量有毒气体的场所; 剧烈燃烧、强辐射热的场所; 火灾蔓延面积大、损失严重的场所; 高度超过8m、火灾危险性的室内场所; 发生火灾时消防人员不易接近或撤离固定消防水炮位置的场所。 条款描述 系统设计 4.1 一般规定 供水管道应与生产、生活用水管道分开。 条款描述 供水管道不应与泡沫混合液供给管道共用。 寒冷地区湿式供水管道应有防冻保护措施,干式管道应有排除管道内水和空气的设施。 管道设计应满足设计流量、压力和启动至喷射时间的要求。 条款说明消防水源容量不应小于在规定的灭火时间和冷却时间内需同时使用的水炮、泡沫炮、防护水幕喷头等的用水量与供水管网的补水量之和。该容量可扣除在规定的灭火时间和冷却时间内可补给的水量。条款规定消防泵提供的供水压力应能满足系统中水炮、泡沫炮的喷水压力要求。条款规定灭火剂和加压气体的补给时间不应大于48小时。条款规定水炮系统、泡沫炮系统自启动至向炮口喷水或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5分钟,干粉炮系统自启动至向炮口喷干粉的时间不应大于2分钟。
条款说明 4.2 消防炮布置 室内消防炮的数量不宜少于两支,布置高度应保证消防炮喷射不受上部建筑构件的影响,且两支水炮的水射流应能同时到达保护区的任意部位。室内系统宜采用湿式供水系统,在消防炮位置应设消防水泵启动按钮。设置消防炮平台时,其结构强度应能满足消防炮喷射反力的要求,结构设计应能满足消防炮正常使用的要求。 条款说明 室外消防炮的布置应使消防炮喷射能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和被保护对象,并应满足灭火强度和冷却强度的要求。当灭火对象较高、面积较大,或消防炮喷射受较高、较大的障碍物遮挡时,应设置消防炮塔。 条款说明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防护堤外应布置消防炮。 当不能满足第4.2.2条的规定时,可布置在防护堤内。此时,遥控消防炮和消防炮塔应采取有效的防爆、隔热保护措施。文中解释说,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装卸码头和甲、乙、丙类液体、油品装卸码头布置的消防炮数量不宜少于两台。泡沫炮的射程应足以覆盖设计船型的油气罐范围,水炮的射程应足以覆盖设计船型的整个船舶范围。文中解释说,消防炮塔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烃储罐区和石油化工生产设施内消防炮塔的高度应使消防炮能有效地保护被保护对象; 甲、乙、丙类液体、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装卸码头的消防炮塔高度应保证消防炮升降和旋转中心的高度不低于设计潮位和船舶卸货时的甲板高度;消防炮水平旋转中心与码头前沿距离不应小于2.5m;消防炮塔周围应有通道,方便设备维修。
条款说明 4.3 水炮系统的水炮设计射程和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炮的设计射程应符合消防炮布置的要求,布置在室内的水炮射程按产品射程指标值计算,布置在室外的水炮射程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90计算。 水炮的设计射程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 Ds——水炮的设计射程(m) Dso——额定工作压力下水炮的射程(m) Pe——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M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