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8年至2023年河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教〔2018〕2号)要求,现将2023年河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定期登记的范围
2023年河北省教师资格定期登记报考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河北省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编教师。依法设立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由本市登记注册。
(二)截至2023年12月底,定期注册有效期已届满;或者延期注册,已达到相应注册条件,且首次聘任为教师,且通过试用期考核的。
2. 定期报名安排
1.教师个人网上报名:10月10日至10月31日;
(二)现场确认时间:10月10日至11月7日;
(三)初审:10月10日至11月10日;
(四)评审:11月11日至11月21日;
(五)终审时间:11月22日至12月20日。
三、常规注册条件
(一)首次注册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学资格;
2.聘任中小学在职教师或者经市教育局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中小学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通过师德考核;
4.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5.新任教师必须完成试用期、完成上岗前培训并通过考核。
(二)申请教师资格普通注册,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通过年度师德考核;
2.身心健康,具有符合国家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3.每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4.注册有效期内,申请人须完成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其中省教育厅教师教育部门组织或批准的“国培计划”项目和省级培训项目不少于260学时。
四、常规登记提交的材料
1.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须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复印件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教师所在学校或者主管部门的聘任合同;
4.学生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师风证明;
5.学生所在学校出具的身心健康证明;
6.新任教师须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其中1、2项需提供原件,3、4、5、6项可由所在学校认证。
2.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复印件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教学学校或者主管部门的聘任合同;
4.学生任教学校出具的近五年来的年度考核证明;
5.学生任教学校出具的近五年年度师德考核证明;
6、县级以上定点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7.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合格证书或者证明。
第1、2、6、7项需提供原件,第3、4、5项可由所在学校统一证明。已注册6次(含首次注册)或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30年的教师,第二次及以后注册只需提交第1、4、5项的材料。
五、常规注册申请程序
(一)符合报名条件的河北省中小学教师,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点击“网上报名系统”右侧“在线服务”—“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报名”图标,按照网上申请流程填写个人信息,下载、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报名申请表》,连同定期报名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所在任教学校。
(2)教师任教学校须在规定时间内对学校教师提交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送至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现场确认点审核。
(三)经各级注册机构初审、复审、终审后,初审机构应当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上标注申请人的定期注册结论,并将申请表复印件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初审机构复印件留存;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论帖》粘贴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备注页上,加盖公章。
六、相关说明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暂停注册或者视为不合格;已经注册的,予以撤销注册,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2)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定期注册,视为不合格注册。
(3)具有两份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仅注册与现从事教学阶段、教学科目相符的教师资格证书。
(四)参加定期报名的教师如有疑问,请向学校或所在县区相关负责人咨询。
其他未尽事宜请参见各登记机构发布的通知、公告。
河北省教育厅
2023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