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上1、2、5、6项补正为申请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记录检验的重点材料,如3、4、7项材料有缺失的,可先行受理,并出具《验收材料补正通知书》。 (四)特殊情况处理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记录检验合格后,一年内再次申请室内装修、改造,未改变自动消防设施或供配电设施,且有楼宇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及相关建设单位书面证明的,申请人无需重新进行自动消防设施检验或电气消防技术检验,窗口无需收取上述检验报告。受理时,应在《消防监督管理制度》中注明合格工程名称、法定文书编号等具体情况。 2.建设工程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抽检合格后,如再次申请建筑内部区域内装修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抽检,窗口是否需要采集消防产品相关资料?建设工程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抽检合格后,对于申请内装修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抽检的工程,如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书面证明该工程未增设、更换消防产品,窗口可不采集消防产品相关资料。验收时,应在《消防监督管理制度》中注明验收合格的工程名称、法律文书编号等具体情况。3.建设工程局部消防验收对于大型建设工程中需要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窗口可根据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对该建设工程进行局部消防验收。
申请人除提供第二条第(2)项资料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防火防烟分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2)部分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3)消防水源、消防电源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4)取得部分投入使用部分各消防设施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并保证其独立运行; (5)消防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能正常使用。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中需要变更或者单独报送的事项,可以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同时受理吗?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合格意见原则上不得提出需要单独报送审查的事项; 对于确需单独报送审查的事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应当明确申请人应当在一个月内报送审查。窗口在受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时,如发现申请人尚未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提出的变更或补充报告,可根据变更或补充报告的具体情况,同时受理消防设计变更、审查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流转时注明。5、消防检查和消防验收可以同时受理吗?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手续,申请人符合开业条件的,可在支队窗口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再根据支队的《受理表》到大队窗口申请开业检查。支队、大队消防监督员同时组织验收和检查,分别出具验收和开业检查的合法文书。
(五)说明 1.消防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消防产品检测报告包括监督检验、型式检验和认证检验三种类型。委托检验、安全性能检验不符合受理要求。窗口在领取产品检测报告时,应在“消防产品信息网”核实报告真实性,如检测报告与网上信息一致,窗口可直接领取检测报告复印件。 2.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要求的合格证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出厂合格证书,是指国家级或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检测站出具的见证抽样检测报告。国家级产品质量检测站出具的见证抽样检测报告可直接领取;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见证抽样检测报告封面应同时有CMA和CAL标志。 3.见证抽样批次对铝塑板、泡沫塑料、橡塑等高分子装饰材料和窗帘、地毯、软包等阻燃制品必须实施见证检验。对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必须对装饰材料的吊顶、墙面、隔断、织物等进行检验,见证抽样批次数不得少于4批次;对小型公众聚集场所,见证抽样批次数可适当减少,重点对吊顶、墙面材料进行检验。对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美容、美发、足浴、健身、棋牌等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餐厅、酒店,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办公室,以及不使用易燃材料和高分子材料且装修简单的一般工业厂房,可以不实施装饰材料见证抽样。
(见附件1、2) 4.自动消防设施检验 根据苏州市消防条例的规定,自动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检验一次。自动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含水幕系统、消防冷却水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火分隔设施(含防火卷帘、防火门)、排烟设施(含机械增压送风系统、排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以及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 5.电气消防技术检验 根据苏州市消防条例的规定,电气消防技术检验的范围包括: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车室、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2)古建筑、园林、博物馆及文物保护单位。 6.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抽查依法要求的其他材料 依法要求的其他材料,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择: (1)工程竣工图或光盘; (2)易燃易爆场所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 (3)消防工程施工记录; 附件1.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一、一般要求 (一)消防设计文件的设计范围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相关专业的设计图样、主要消防设备、有防火性能要求的消防产品和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表等,重点体现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的内容。
(二)消防设计文件的编排顺序,应当按下列顺序排列: 消防设计文件应当按下列顺序编排: 1.封面:工程名称、设计单位、日期。 2.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姓名,并由上述人员签字或授权。 3.设计文件目录。 4.设计说明。 5.设计图纸。 二、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内容 (一)设计说明 1.工程设计依据。包括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设计执行的主要法规和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份及版本号),相关部门批准的本工程规划许可技术条件,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 2.建设规模及设计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工程构成,分期建设内容和续建、扩建的思路及相关措施,承担的设计范围及分工。 3.一般指标。 包括建筑总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影剧院、体育馆等座位数、车库停车位数量以及能反映建筑规模的工厂、仓库等火灾危险类别。4.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结构的使用情况。5.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以及设计审批时需解决或确定的问题。6.总平面图。包括场地名称、位置,场地内原有建(构)筑物及保留、拆除情况,建(构)筑物满足防火距离情况,功能分区,竖向布局(平坡式或台阶式),人流、车流组织,出入口,停车场(库)布置及停车数量的确定,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灭火场地布置,道路主要设计技术条件等。
7.建筑与结构。包括建筑面积、层数、层高及总高度、建筑防火类别、耐火等级及结构选择、建筑构件的构造与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建筑使用功能与工艺要求、功能分区、楼层平面图、立面形状及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建筑的安全疏散、消防电梯及交通组织、垂直交通设施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划分等。8.建筑电气 (1)消防供电、配电线路与电气设备。包括消防供电负荷水平的确定、消防电气设备配电线路的选择及敷设方式、备用电源的性能要求及启动方式;变、配电、电站的位置、数量、容量及技术条件、选用要求;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电线、电缆、干线的材质、型号、敷设方式,以及配电设备、灯具的选择、安装方式;消防应急照明的照度值、电源类型、灯具配置、线路选择及敷设方式、控制方式及使用时间; 包括防护等级及系统组成的确定,消防控制室位置的确定,火灾探测器、报警控制器、手动报警按钮、控制台(柜)等设备的选择,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的要求、控制逻辑关系及控制显示要求,消防应急广播、火灾报警装置及消防通信概况,电气火灾报警概况,消防主电源及备用电源供电方式,接地及接地电阻要求,传输及控制电缆的选择及敷设要求,应急照明的联动控制方式等。当有智能化系统集成要求时,应说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其他子系统的接口方式及联动关系。
9.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1)消防水源。由市政管网供水时,应说明给水干管位置、连接管道管径及数量、可提供的水压等;当水源为天然水源时,应说明水源水质、供水能力及取水设施情况;由消防水池供水时,应说明消防水池位置、有效容量及补水量的确定、取水设施及其技术保障措施。 (2)消防水泵房。包括位置、结构型式、耐火等级、设备选型、数量、主要性能参数、运行要求等。 (3)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包括室外消防用水量标准及一次灭火用水量和总用水量的确定,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及室外消火栓的布置,系统供水方式、设备选型及控制方式。 (4)室内消火栓系统。 包括室内消火栓的设置位置、用水量的确定,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的布置,系统给水方式,设备选型与控制方法,消防水箱的容量、位置及技术保障措施等。(5)消防设施。讲解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各种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设计参数、系统组成、控制方法、主要设备选型等。10.防烟排烟与暖通空调。包括防烟排烟的设置区域及方法,防烟排烟系统送排风量的确定,防烟排烟系统及设施的配置及控制方法;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11.火电。
包括燃料系统的设计说明,如室内燃料系统型式、管线设计敷设方式、燃气用具安装使用要求等;锅炉房的设计说明,如锅炉类型、规格、数量及其燃料系统等;其他动力站房的设计说明,如燃气站房、柴油发电机房、气瓶站等。 (二)设计图样 1.总平面图 (1)区域位置图。 (2)总平面图:场址周围现有、规划道路位置及主要建筑物、构筑物位置、名称、层数、间距;建筑物、构筑物位置、名称、层数;消防车道和高层建筑灭火场地布置图等。 2.建筑物、构筑物 (1)平面图:主要构筑物及建筑构件、平面布局、房间功能及区域、安全疏散楼梯、走道、消防电梯、平面或空间防火防烟分区、分区位置及分区。 (2)立面图:立面外轮廓线及主要构筑物、建筑构件的可见部分; 屋顶及屋架、檐口(女儿墙)、室外地面等主要立面或高度。 (3)剖面图:应准确、清楚地标出内外空间较复杂的部位(如中庭与相邻楼层或错开部位);各层的地面、室外立面,以及室外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的总高度、各层间尺寸和其他必要的尺寸等。 3、建筑电气 (1)消防控制室位置平面图。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示意图及各层报警系统设置平面图。
4.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1)消防给水总平面图。 (2)各消防给水系统系统图、布置图。 (3)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房平面图。 (4)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布置图。 5.防排烟系统及暖通空调 (1)防排烟系统系统图、布置图。 (2)防排烟系统系统图、布置图。 6.火电 (1)锅炉房设备布置图。 (2)其他电站布置图。 三、改建、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内容 (一)设计说明书 1.工程设计依据。包括设计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和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份及版本号),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资料。 2.建设规模及设计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设计范围及分工。 3.改建或装修设计面积等指标。 4、工程已安装(或新增)的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建筑构件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5、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结构的应用情况。6、存在特殊火灾危险的消防设计,设计审批时需解决或确定的问题。7、装饰专业性。包括原工程的用途、类别、耐火等级,以及工程概况;工程的使用功能及工艺要求、功能分区、平面布置、原工程改造情况;装饰装修各部位所用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水平,除文字说明外,可用表格表达。
(二)装饰装修设计图纸1.建筑平面图:原工程总平面图、平面布置图;现工程平面图、防火防烟分区在平面或空间的面积、隔断、隔墙的位置等。2.装饰装修图纸:应反映工程各部分吊顶、墙面、楼面、隔断的装饰材料,以及固定家具、装饰布艺等装饰材料的选用情况,可用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节点详图等形式表达。 附录2 美容美发店、健身中心、足疗店、公共娱乐场所、餐厅、酒店、商场、超市、集市、澡堂、棋牌室等休闲场所 面积(m2) 批次面积(m2) 批次面积(m2) 批次面积(m2) 批次 300 以下 1200 以下 1500 以下 1300 以下 1500 以下 300--2300-5001 500-11-8002 1--12002 20-200 31200-2000 2 30-5000 42000-3000 3 5000-100 43000-5000 3 10000-15000 86000-80003 20000-25000 45000-8000 3 15000-20000 98000-10000 3 25000-30000 48000-12000 3 20000 以上 以上 以上 注:1.建筑内装修工程位于高层或地下建筑的,检测批次系数按本表乘以1.3。 23.具体抽检数量以审查意见或备案通知为准。 4.表中未列使用功能的建筑,参照功能相近的类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