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立场
公开选拔的职位有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公开选拔的职位又分为两类:一类是面向全体符合条件的公务员;一类是专门面向符合条件的选拔学生。
招聘岗位包括副主任、副研究员。
二、适用范围及条件
1. 开放选择
1.适用范围:
(一)省级以下机关在册在编在职公务员。
(二)依照公务员法登记备案,在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省级以下机关(单位)中登记领薪并在职的工作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派出单位等)也可报名。
2. 应聘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政绩突出,受到群众认可。
(二)具有二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以及二年以上担任公务员或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经历。
除入选人员外,均须满足本级机构最低工作年限要求;如无规定,须在该机构工作2年以上。
计算工作经验年限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8月。
前款所称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行政村(城市社区)、企事业单位(不含中央级事业单位、中央和国家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企业总部)工作的经历。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级及团以下单位工作过的,可以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三)所有公务员年度考核均获得胜任或以上职级。
(4)具备公开选拔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资格。报考主任岗位的,须为现职县级以上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县级以上正职或副县级职务,并具有2年以上担任县(市)领导班子副职的经历;报考副主任岗位的,须为现职县级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并具有3年以上担任乡镇(街道)党政负责人的经历;报考处级以下非领导职务的,须为现职同级职务。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6年8月。
除有特殊年龄要求的公开选拔职位外,报考处级职位的年龄不得超过43周岁(1972年8月10日后出生);报考副处级职位的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1975年8月10日后出生);报考主任科员以下职位的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1980年8月10日后出生)。其中,报考副乡镇、县级专项选拔职位的年龄不得超过32周岁(1983年8月10日后出生),报考科员的年龄不得超过29周岁(1986年8月10日后出生)。
(5)具有所招聘岗位所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
(6)申请人所在单位层级符合公开选拔岗位要求。
(7)本科及以上学历。
(八)身体健康。
(9)符合公开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拔:
(一)涉嫌违反纪律、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构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正在接受纪律处分或者影响期限尚未届满。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在原单位还未完成服务年限或者有其他限制调动规定。
(四)新录用公务员尚在试用期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开放选择
1.适用范围: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
2.报考人员除符合《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公务员调职规定(试行)》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以下工作经历和资格。
中央企业总部所属部门现任负责人或者企业总部及下属单位相当职务的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现任部(处)或直属单位负责人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市(地)级企业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在中央企业地方下属单位工作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地)级企业相当职务人员处理;曾在上述国有企业工作并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担任事业单位管理职务的工作人员须为五级或者六级职员职务,报考研究员职务的须为五级职员职务;担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人员须在中央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门、市(州)直属事业单位和直辖市(州)直属事业单位担任副高级以上职务工作2年以上。
计算工作经验和任职年限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8月。
(2)具有所招聘岗位所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
(3)除公开招聘岗位有特殊年龄要求外,报考副主任、副研究员职位年龄须在40周岁以下(1975年8月10日以后出生)。
(4)本科及以上学历。
(五)具有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晋升公开选拔职位所要求的最低工作经历。
(六)身体健康。
(7)符合公开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八)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拔:
(一)因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反纪律、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构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正在接受纪律处分或者影响期限尚未届满。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报名程序
1. 求职
各部门公开选拔、公开招聘岗位、任职资格条件等详情,请参见《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开选拔公务员岗位目录》和《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开选拔公务员岗位目录》(以下简称《岗位目录》)。《岗位目录》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国家公务员局网站查阅。应聘人员如需查阅《岗位目录》中相关事项,可根据《岗位目录》公布的电话直接与各部门联系。
2. 注册
本次公开选拔、公开招聘报名将根据应聘人员个人意愿和组织推荐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为2016年8月11日8:00至2016年8月22日18:00,报名步骤如下:
1.报考人员登录全国公务员公开选拔招聘网站(),或登录国家公务员局网站(),点击“2016年中央政府公开选拔招聘公务员”进入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注册,设置个人密码,填写详细信息,选择笔试地点(城市)。用户名和个人密码是查询资格审核结果、下载、打印准考证等的依据,报考人员务必牢记。
2、申请人需通过报名系统上传近期2寸免冠证件照片(照片文件为jpg格式,大小小于30KB)。
3.应聘人员填写求职申请表后,应聘人员应下载打印自动生成的《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开选拔公务员应聘推荐表》或《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开选拔公务员应聘推荐表》(以下简称《应聘推荐表》),不得进行任何修改。如需修改《应聘推荐表》相关内容,必须通过应聘系统进行修改,并重新下载打印。
4.申请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应聘推荐表》报送任免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加盖章。
5、应聘人员应将审核、盖章后的《应聘推荐表》制作成电子文档(扫描或拍照,电子文档须处理成jpg格式,大小控制在200KB以内),通过报名系统上传。如变更应聘岗位或取消应聘、应聘新职位,需重新下载《应聘推荐表》,审核、盖章后重新上传。
专门面向选拔人选的选拔岗位,由省(地、市)委组织部组织推荐报名,不受理个人报名。
报考人员可在报名及资格审查阶段,自行选择或修改笔试地点(城市),未选择的报考人员将被安排在北京参加笔试。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报名步骤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每位报考人员限报考一个符合条件的公务员选调岗位,多次报名无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选调资格。本次公开选调不收取报名费。
(三)资格审查结果查询
各部门在收到应聘人员上传的《报考推荐表》后,进行资格审查并通过报名系统反馈资格审查结果。应聘人员可于2016年8月13日8时至2016年8月24日18时期间登录报名系统查看资格审查结果。凡符合报考条件的公务员选拔岗位或特选岗位,应聘人员仅填写网上报名,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传《报考推荐表》的,各部门不进行资格审查。
报名期间,资格审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应聘人员,可以报考其他岗位;资格审查结果为“退回补充材料”的应聘人员,应按照报考部门要求补充相关信息,重新选择原岗位报名。
4. 打印准考证
2016年9月7日8时至2016年9月10日18时,资格审查通过的报考人员可登录国家公务员局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A4纸)。
四、审查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各占50%,确定考试综合成绩,折算成总成绩100分。每个职位报名人数与选拔、调动人数之比,一般不低于5:1,低于5:1的,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取消,允许该职位申请人改报其他职位。面试人选与选拔、调动人数之比,一般为5:1,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各部门可以在与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协商后降低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3:1。
1. 笔试
1.笔试科目及内容。笔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组织实施,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书面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公选处级以上岗位采用案例分析与对策试卷(A类),公选处级以下岗位采用案例分析试卷(B类)。两者满分均为100分。
2.时间地点。笔试将于2016年9月11日(周日)上午9:00至中午12:00举行。考试地点设在北京、呼和浩特、长春、上海、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广州、南宁、成都、昆明、拉萨、西安、兰州、乌鲁木齐等17个城市(考生可自行选择)。具体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笔试。
3.成绩查询。报考人员可于2016年9月30日8时后登录国家公务员局网站查询笔试成绩。
2. 面试
1.面试公告。应聘人员可于2016年10月8日8时后登录国家公务员局网站查看面试公告。
2、资格审查。面试前,各院系将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材料包括应聘人员身份证、《报考推荐表》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等。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合格人员依次替代参加面试。
3、面试形式。面试由各部门组织实施,主要测试应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满分为100分。
各部门可根据需要增设岗位能力测试,岗位能力测试内容详见岗位表,测试成绩占面试成绩的30%。
5. 体格检查和调查
面试后,各部门根据综合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选拔、调岗比例一般为2:1,选拔岗位人数在2人以上的,差异考察比例可适当降低,但不低于1.5:1。
体检在指定体检机构进行,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各部门派出2人以上巡视组,对巡视对象品德、能力、勤勉、业绩、廉洁等素质和政治业务素质、选调岗位适应程度进行全面检查,重点考察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重点考察工作业绩,加强作风考察,加强廉洁从业考察。巡视组将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核实公务员或管理人员依照公务员法登记表等。巡视对象所在机关(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巡视组工作,客观如实反映巡视对象的实际情况。
六、公示及办理相关手续
各部门根据考察结果和岗位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聘任人选,并在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和人选原单位向社会公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如无问题或者所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任,各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职、任用手续;如反映问题严重,证据确凿,取消选拔、评选资格。人选自愿放弃选拔、评选资格的,须在考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事后放弃资格的,记入人选诚信档案。报考公开选拔、公开选拔岗位的,可直接聘任。需要经过试用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咨询电话:
010—84233019, 84233020
技术咨询电话:
010—84234344, 84234359
考试咨询电话:
010—64401263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2016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