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严禁在消防车通道顶部安装连接顶棚;
b) 与吊顶连接的建筑总楼面面积不宜超过;
c) 屋顶下不应设置摊位及易燃物;
d) 吊顶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规定的B1级;
e) 吊顶宜四面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部1.0m以上,其自然排烟口面积不应小于吊顶对地面直接投影面积的25%。
8.3.2 位于商场内的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墙体与营业办公区域完全分隔,通往营业厅的开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8.3.3 商场内柜台、货架应合理布置,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应符合JGJ48的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a) 营业厅内的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紧急出口;
b)营业厅内通道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JGJ48的有关规定;
c) 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的地面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疏散标志;
d) 营业厅内任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步行距离不应大于45m。
8.3.4 营业厅内的疏散标志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灯光疏散标志宜安装在疏散通道两侧墙体、柱子上,高度距地面不大于1.0m,确有困难时,可安装在疏散通道上方2.2m~3.0m处,疏散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
b) 灯光疏散标志尺寸不宜小于0.5m×0.25m;
c) 总建筑面积超过的商场或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店面,应在疏散通道地面安装视觉连续照明或光致发光的疏散标志;其他商场也应安装照明或光致发光的疏散标志。
8.3.5 营业厅安全疏散路线不宜穿过仓库、办公室等功能房间。
8.3.6 营业厅食品加工区内的明火区域应紧靠外墙设置,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敞开式食品加工区内应采用电加热器具,严禁使用可燃气体、液体燃料。
8.3.7 防火卷帘门两侧0.3m范围内不得放置任何物品,并应用黄色标线标出该范围。
8.3.8 商场、街市中庭内不应设置固定摊位及放置易燃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