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及条件

《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6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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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加强对消防设施设计、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消防设施工程质量

为保证行业质量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消防设施工程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涵盖的工程范围是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消防设施工程;

(三)本标准是确定从事消防设施设计、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

(四)本标准分两个级别:I级和II级;

(五)本标准中的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通过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工程。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信用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960万元

元;

(三)近五年内独立承担过单体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的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与施工一体化)

不少于3项,其中3项包含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至少1项包含气体灭火系统或

泡沫灭火系统或排烟系统;

(四)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低于1200万元。

二、技术条件

(一)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8年消防设施工程经验,主持完成单体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

消防设施工程不少于2个(设计或施工或设计与施工合一),长度在100米以上。 拥有注册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资格

或高级工程专业技术职称;

(二)企业拥有从事消防设施工程的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至少2人具有至少1项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经验,至少2人具有至少1项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经验,

至少2人具有1项以上防排烟、消防系统设计或施工经验,至少2人具有2项以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经验。

至少两人有至少两项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

(三)企业专业配置合理,电气、自动化、给排水、暖通专业各不少于3人。

具有结构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资格或高级工程专业技术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工程)人员不少于5人

项目经理)不得少于5人。

3、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一)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有健全、运行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 拥有技术、安全、运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1]

资质标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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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信用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

元;

(三)近五年内独立承担过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4万平方米的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与施工一体化)

不少于2件。 其中,2项包含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至少1项包含气体灭火系统

或泡沫灭火系统或防排烟系统;

(四)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低于800万元。

二、技术条件

(一)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6年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经验,主持完成过大面积单体建筑。

消防设施项目不少于2个(设计或施工或设计与施工合一),面积2万平方米。 注册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

专业资格或高级工程专业技术职称;

(二)企业拥有从事消防设施工程的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

至少1人具有至少一种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经验,且至少1人具有至少一种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经验,

至少1人具有至少1项排烟、排烟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经验,至少2人具有至少1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经验。

至少两人具有至少一项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的设计或施工记录;

(三)企业专业配置合理,其中电气、自动化、给排水、暖通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

具有结构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资格或高级以上工程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的人员不少于3人

(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

3、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一)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有健全、运行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安全、作业、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业务范围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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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消防设施设计、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的咨询、设计工作。

、建筑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并可承接相应项目的总承包、项目管理等业务;

包括: 1、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水喷雾灭火系统; 4、气体灭火

系统; 5、泡沫灭火系统; 6、干粉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7、排烟系统自动消防设施工程;

(二)取得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接消防设施工程规模不受限制;

(三)具有二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承建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4万平方米、火灾危险等级为丙级和二级的民用建筑。

以下为工厂、仓库消防设施工程。

补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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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二级资质升级为一级资质的企业,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二)已取得《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其《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原件;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被撤销、注销;

(三)新设立企业除《企业信用》第(二)项、第(三)、(四)项对净资产无要求外,只能申请二级。

其他条件应当符合二级资质标准的要求;

(四)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五)本标准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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