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第4章、第5章、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管理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9)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一处、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淑慧、刘继阳、齐艳军、黄凤梅、吴丹、徐大军、马超、陈秉安、曲章英、刘健、韩伟、王新红。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介绍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行政许可职责。 是防止形成先天性火灾隐患、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了指导和规范消防执法行为,增强建设项目消防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平性,根据国家现行消防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审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并规定了考核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含室内装修、改变用途)、扩建等建筑工程竣工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项目依法依规进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基本消防术语第2部分
3术语和定义
GB/A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纳入消防行政许可范围的建设项目进行抽查、评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3.2
孩子
由性能和功能单一的消防设施、灭火系统或者涉及消防安全的工程组成。 如火灾探测器、安全出口、防火门等。
3.3
单品
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由具有相似使用属性或功能的多个子项目组成。 如建筑室内装饰防火; 防火、防烟、隔离、防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防烟、排烟系统等
3.4 综合评价
消防验收结论是根据资料审查和单项检查结果作出的。
4一般原则
4.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以下简称消防验收)由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检验等部门配合。建设消防设施等单位。
4.2 消防验收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验、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4.3 消防验收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和功能试验。 现场抽样检查和功能试验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的内容逐项进行,并如实记录结果。 表中未涵盖的其他灭火设施可按本表格式换新。
4.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除材料审查和部分验收外,与本标准规定的消防验收要求相同。
4.5对于消防验收不合格,需要申请复检的建设项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核查相关整改情况和证明文件,对所有不合格项目进行检查和功能试验,记录整改情况。如实填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批复》检查记录表》
5 消防验收内容
5.1 消防验收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和功能测试。
5.2 应审查的信息包括:
a)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b)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c) 消防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d)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e) 消防设施和电气防火技术经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f) 建设、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g) 消防设计变更、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议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5.3 现场抽样检验和功能测试包括:
a)对建筑防火(灭火)设施及其他设施的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抽样检查;
b) 使用专业仪器和设备对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指标进行现场采样测量;
c) 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现场检测;
d) 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取样和测定;
e) 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其他项目进行抽查和试验。
6 消防验收评估
6.1 一般原则
现场抽样检验和功能测试应按照先分项评审、后单项评审的程序进行。
6.2 分项验收及评价
6.2.1 分项应根据其在消防安全中的重要性分为A(关键项)、B(主要项)、C(一般项)三类。 子项目的名称和类别见附录A。
6.2.2 现场抽样检验和分项功能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分项抽样数量不少于2个,总数不超过2个时,全部检验; 检查防火间距、消防通道设置、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形式和数量;
b) 子项抽查中有1项B类不合格的,则再抽查该子项4项,不足4项的全部抽查。
6.2.3 分项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分项内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评定为合格;
b) 对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有要求,且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评定为合格;
c) 子项目抽查时,如有A类不合格项目,评定为不合格; 有1项B类不合格,其后4次抽查全部合格的,评定为合格; 否则,为不合格; 如有4项不合格,则评定为不合格。 上述C类不合格项目,判定为不合格;
d) 子项名称为系统功能,且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的,评定为合格;
e) 现场判定消防产品不合格的,该分项评定为不合格;
f) 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施工,造成分项缺失或与设计文件严重不符的,评定为不合格。
6.3 单项验收及评价
6.3.1 单项验收的内容包括:
a) 建筑类别、总体布局及平面图;
b) 建筑室内装饰防火;
c) 防火、防烟隔离、防爆;
d)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e) 消防水源和消防电源;
f) 水灭火系统;
g)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h) 防烟、排烟系统;
i) 建筑物灭火器;
j) 其他消防设施。
6.3.2 若所有分项评定合格且满足下列条件,则单项评定为合格,否则评定为不合格:
a) B类不合格项目不少于4项;
b) C类不合格项不得超过8项。
6.4 综合评价
消防验收综合评价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合格; 不符合下列条件的,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不合格:
a)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材料审查合格;
b) 建设项目各项单项均评定合格。
7 部分接受
7.1 大型建设工程中需部分投入使用的部分,可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实行就地消防验收。
7.2 申请地方消防验收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防火、防烟隔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b) 部分投入使用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c) 消防水源、消防电源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d) 取得部分投入使用的各类消防设施的技术检验报告,并保证其独立运行;
e) 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能正常使用。
7.3 部分验收的程序、方法和评审要求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8 个档案
8.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档案应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检测、综合评价等全部信息。
复检合格的建设工程验收档案,除原始验收材料外,还应当包括不合格工程整改证明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等材料。
8.2 当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档案数量较多时,可分卷集中存放,图纸可以电子文件的形式保存。
8.3 建筑室内装饰工程验收原始技术资料应当保存五年,其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原始技术资料应当长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