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印发浙人干

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细则(试行)是一个工作细则,(浙江省人事厅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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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5月29日浙江省人事厅发布)

浙人干[1997]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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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流程,保证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条例》,制定本细则。 《浙江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正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面试,按照本细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面试是国家公务员录用的重要组成部分。 必须认真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的面试人员为通过公务员录用笔试的人员。

面试组织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由各级政府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省人事厅主要负责全省面试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培训省、市面试工作骨干,制定公开部分面试题册(有条件的市、市也可自行制作) 。

第六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的面试考核工作由面试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进行。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受访人数组成评估小组。 每个评审组一般不少于7名审查员,另加1名设计成员和1名评审员。 面试审查人员由政府人事部门、用人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 评分员和评审员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选拔。 面试评估小组的主要职务是:

1、熟悉招聘岗位及应聘者的基本信息和面试题册;

2、根据面试要求进行面试并评估面试结果;

3、保存访谈记录,并一一写下访谈评语;

4、处理面试中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面试考官应当选任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办事公正、正派,并按规定程序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面试考官。 必要时还可特邀有关专家参加。

第八条 各级政府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在面试前组织对面试考官进行培训,使考官了解和掌握面试方法、要求、评分标准、注意事项等技术问题。

第九条 为保证约谈客观、公正,应当邀请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全程参与约谈过程并进行监督。

第十条 面试主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采访内容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分为公共知识面试和专业知识面试两部分。 其中,专业知识面试原则上在应聘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的候选人中进行。 具体岗位和办法由同级政府人力资源部门与用人单位商定。

第十二条 面试内容主要考察应聘者的业务能力、思维能力、适应能力、敬业精神、沟通能力、计划与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教育与表达能力、性格稳定性与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面试考核要素及各要素所占比例,根据科学性和可评价性相统一的原则,结合招聘岗位的不同要求,参照《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规则》确定。和附录。

面试方式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可以采用结构化面试、文件篮操作、实战操作、无领导小组讨论等方式进行。采用两种以上方法面试的,每种方法得分占面试成绩的比例应当提前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结构化面试方式(即普通面试方式)

1.问答测试。 考官根据面试题册要求提问,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回答问题。 一般有必答、可选答、适应性答三种形式。

2.答案类型。 考生回答考官对某种理论、观点或行为的问题、疑问和批评。

第十六条 公文篮操作办法。 安排一批待处理的文件或提供某些材料。 考生根据这些材料和考官的要求,处理卷宗并回答相关问题。

第十七条 现场操作方式。 主要目的是设计一定的工作环境,在模拟中运用各种手段,检验应聘者的专业技能、操作能力和某些业务技能的熟练程度。

第十八条:无领导小组讨论法。 考生按照相同或相似的申请职位进行分组。 每个小组就某个问题进行无领导(无主持人)的讨论,没有任何人组织,每个小组提出自己的意见。

面试及考试管理

第十九条 设立考场。 采访室应根据采访人数合理设置。 一般应设置在光线充足、大小适中、安静的环境中。 考场内设有主考席、考生席、综合评分席、督导席。 如有需要,还可设置礼堂。

第二十条设立考试候诊室。 面试候诊室应设在靠近考场的房间内,且互不干扰。 候诊室主要用于考生面试前的准备和休息。 候车室应当装修整洁,并配备必要的服务设备。

第二十一条考场服务。 面试和考场服务由面试人员负责。 主要任务是维持考场秩序并提供相关服务,包括引导考生按照抽签顺序离开候考室、进入考场面试。 面试结束后,引导考生尽快离开考场,保持考场安静。 。

第二十二条 面谈时间。 考生的面试时间由主考官控制。 每个候选人通常需要大约 30 分钟。

第二十三条 面试前,政府人事部门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面试安排提前10日告知面试候选人具体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四条 面试审查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防止泄密。 任何接触面试题本的人都将被“入境”,不准与外界接触。 对发现泄密、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责任。

面试成绩评估

第二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成绩由考官评定。 面试前,应确定面试通过分数。

第二十六条 考核人员评定面试成绩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根据考生在面试中的整体行为表现和面试各要素的评分标准,在现场独立进行评定。

第二十七条 考生面试的最终成绩由考官现场计分人员确定。 评分员应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加上其他审查员评定的分数,然后除以有效审查员的分数。 一般人会得出最终成绩,经主考官审核后,由主考官当场向考生公布。

第二十八条 面试后,各级政府人力资源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根据应聘者的面试总成绩,在规定的面试合格分数线内,从高分到高分确定体检和考核对象。低分。 。

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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