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浙江省公务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面试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公务员录用面试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保证面试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条例(试行)》和《公务员录用条例》的规定, 《招聘面试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各级机关录用正科级以下公务员和同等职级其他非领导职务(含参照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面试。公务员法规定,服务人员除外)。

第三条 面试过程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科学、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省公务员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公务员录用、面试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公务员录用面试,由省级公务员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省级机关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及以下公务员录用面试,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按照职责分工,人事考试机构负责面试考试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市两级公务员部门或者受委托自行组织面试的省级招聘机构应当制定面试工作方案。 计划应当明确面试领导小组、面试方式、实施步骤和流程、考场设置要求、面试考官构成和管理、出题格式和管理、面试人员职责、应急预案等。市公务员部门或者省级招聘机构须报省公务员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面试结束后,应将面试结果及时报告省公务员部门。

第二章 面试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面试主要考核应聘者适应岗位要求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水平,包括与拟任职位相关的知识、经验、能力、性格和价值观等基本信息。 面试内容应体现几个评估要素。

第七条 面试评价办法由组织面试的主管部门确定。 一般采用结构化面试和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 也可以使用其他访谈评估方法。

第八条 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以进行专业考试。

第三章 面试问题的制定与管理

第九条 省公务员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面试考试制度,省级人事考试机构负责面试考试制度等相关工作。 也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面试测试制度等支持和服务工作。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招聘机构为本单位制定面试题。 经省公务员行政部门授权,市公务员行政部门可以在辖区内安排面试问题。

第十条 制定面试题应当制定工作计划,科学设置考核要素、试卷结构、试题类型、题号等。

第十一条 试题制定单位应当按照命题规范进行试题收集、制定、审核、拼装,并准备面试题册。 面试题分为考生题册和考官题册。

第十二条 面试人员应当熟悉公务员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命题规范和要求,掌握一定的人才测评理论和技术,具备相应题型命题的能力和水平,并签署保密责任书。提案工作按照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拟建地点应当符合保密工作条件要求。 提出命题时应使用专用设备,设备和命题材料应由专人保管。

第十四条 面试题应当由具有国家秘密载体打印资格的单位打印。

第十五条 面试题应当按照统一规范包装、发放,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转移、交接、保管、发放、使用。 考生试卷和考官试卷必须分开包装。

第十六条 面试题册使用后,应当及时回收,保存至面试结束后,按照国家保密规定销毁。

第四章 面试与考场管理

第十七条 面试、考试室应当设置在相对独立、条件适宜、交通便利的场所,并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有条件的,应当建设和使用专门的公务员面试考核基地,确保面试考场规范化。 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个面试室、候诊室、准备室、检查室、医务室等区域,各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第十八条 面试室设有考官席、考生席、工作人员席和主管席。 必要时可设置观察席。 采访室应配备录像或录音设备,记录整个采访过程。

候诊室应靠近考试室,互不干扰,并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

第十九条 面试过程中,除面试工作设备外,面试考场内禁止使用其他电子设备。

严禁面试考官、考生及工作人员携带电子设备进入考场。

第五章 面试考官管理

第二十条 面试考官是指在面试过程中对考生进行评价的人员。 面试考官的资格、培训、考核和监督按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 面试时,由面试员小组进行具体评估。 面试审查员小组一般由7名审查员组成,其中主审员1名。

面试考官小组成员采取抽签方式产生,具体抽签规则由组织面试的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组织面试的主管部门在选拔、抽签确定面试考官时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市在县(市、区)设立面试考试中心的,面试考官由市公务员部门统一选派,并异地进行交流。

第六章 面试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面试工作需要,配备评分、计时、核查、指导、候场管理、技术保障、安全防护等相关人员。 每个采访室应配备一名监督员。

第二十五条 采访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过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较强的业务能力,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访谈人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培训,熟悉访谈要求和程序,强化责任意识。

第二十七条 访谈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记分员负责准确记分。

记分员负责检查成绩,也可兼任计时员。

督导人员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对采访全过程进行监督,纠正违纪行为。

引导员将根据面试流程,在候考室、准备室、面试室准确引导考生,维护考场秩序。

候诊室管理员负责核实考生身份,组织考生抽签确定面试顺序,维护候诊室秩序,监督考生整个候诊期间的活动,并为考生提供必要的服务。候选人。

第七章 面试候选人管理

第二十八条 面试前应当组织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 应聘者提供的审核材料不符合资格要求的,按规定取消其面试资格。

第二十九条 面试前应当告知考生面试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条 面试考生应当遵守面试室纪律,服从管理,廉洁奉公。

第八章 面试实施

第三十一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面试工作的管理,安排检查人员到各面试考点检查、指导面试工作。

第三十二条 面试前应当发布公告,载明面试人员名单和应聘职位,明确面试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三条 访谈前应对所有参与访谈的人员进行培训,明确任务和要求,强调工作纪律。 所有工作人员均应签署采访工作保密协议。

第三十四条 面试考生应当按规定的面试时间进入候场室,实行封闭式管理。 考生须关闭携带的通讯设备,并交由工作人员集中保管。 未按时进入候考室的考生将被取消面试资格。

第三十五条 面试考生根据应聘职位、考生人数和考场安排提前分组。 申请同一职位的应聘者应当由同一组考官、使用同一套面试题库进行面试。

第三十六条 候选人面试顺序采用现场不记名抽签的方式确定,同一职位的候选人按顺序进行面试。 考生的真实姓名和面试顺序等信息不得向考官透露。

第三十七条 存在多个面试审查员组时,应当在参加面试的审查员中随机抽签确定每个面试审查员组的成员。 如果只有一个面试官组,则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面试官组的成员。

第三十八条 审查员组和考生组的面试室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三十九条 审查员应当在面试前检查面试室的考试准备情况,明确面试室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考试开始前15分钟,与监考人员检查试卷包装是否完好并签字确认。 随后,现场拆除封面题,发放题本,并组织考官熟悉面试题,统一评分标准和方法。

第四十条 考生由指导老师引导至指定面试室。 面试结束后,考生应按规定路线离开考场,不得在面试考场停留。

第四十一条 面试由审查员主持,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审查员应当合理控制面试过程。 面试考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照面试题册的要求,根据考生的表现,进行现场独立评分并签字确认。

第四十二条 评分员根据规定的评分方法,汇总主考人员的成绩,准确计算考生的面试成绩,并经评分员审核确认。 考生面试成绩由主考官当场告知,并由主考官、导师和考生本人签名确认。

第四十三条 面试结束后,面试成绩单、应聘笔录、现场录像带等面试材料应当及时存档备查,并保存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 试卷等资料按规定收集、保存。 考官、考生及工作人员不得将面试相关材料带出考场。

第四十四条 面试结束后,应当尽快公布面试结果,一般不超过24小时。

第九章 安全与保密

第四十五条 公务员机关、人事考试机构、招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面试安全工作制度,加强面试相关材料和信息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准确。

第四十六条 面试题库及相关材料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密级别管理。 发生机密丢失、泄露或者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查明丢失、泄露的范围和原因,并报告及时报告省公务员部门。

第四十七条 考生的个人信息应当受到保护。 凡涉及考生个人隐私的信息,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不得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 面试测试人员、面试主考人员、面试工作人员、面试考生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他人泄露面试问题及相关保密信息。

第10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面试考官、面试工作人员、面试命题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严格遵守工作纪律,遵守行为规范,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条 考官、面试督导人员应当对所有考官和面试室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遵守考试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面试主管未到达面试地点的,面试不予进行。 面试未经导师签字同意的,面试结果无效。

第五十一条 面试考官、面试工作人员、面试命题人与面试候选人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或者面试组织者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

第五十二条 面试考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可能干扰采访公平性的请求;

(二)面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三)在面试室外讨论试题、评分标准等相关话题;

(四)面试时对候选人进行暗示、示爱;

(五)违反保密、回避规定的;

(六)其他影响采访公正性或者采访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采访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离职守的;

(二)违反规定接触无关人员或者故意允许无关人员进入考场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泄露秘密的;

(四)其他影响采访公正性或者采访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面试考官、面试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面试考生应当自觉遵守面试室的纪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擅自离开候考室的;

(二)未按规定关闭、上交手机等通讯设备的;

(三)提前透露面试抽签号码;

(4) 面试时透露姓名等个人信息;

(五)其他影响采访公正性或者采访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未按照本办法组织面试,或者面试考官、工作人员有失误、违纪违规,造成面试成绩不公的,由省公务员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或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纠正。 宣告无效。 如果申请被宣告无效,应当重新组织面试。

违反面试纪律的人员,由公务员部门、招聘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访谈组织应当提高透明度。 可以邀请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进行监督。 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监察员等列席监督。 信访举报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应当及时、按规定受理。 妥善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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