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就业体检项目的规定》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 根据《关于就业权益的通知》精神,结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教师资格认证体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对象
申请陕西省内各级各类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
2.体检医院
是陕西省各级教师资格认证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
3、体检表
《申请认可陕西省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见附件)。
四、参考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
1.有下列病史之一的人:癫痫、癔病、夜间障碍、恶性肿瘤、严重血液病、严重神经症、精神病、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2.患有下列疾病之一且尚未治愈者:肺结核、支气管扩张、慢性肾炎、麻风病、甲型肝炎、晚期血吸虫病。
(二)患有下列疾病的,视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
1、结构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频繁性早搏、以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2.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病)、大动脉炎、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及有并发症者。
3.类风湿性脊椎病、重症慢性骨髓炎。
4.肝脏肿大,硬度中等以上; 肝、脾同时扪及,肝脏在肋骨下2厘米以内(肝脏生理性下垂除外),脾在肋骨下2厘米以内,说明肝功能异常; 单纯性脾肿大超过2厘米表明脾功能亢进。 ; 单纯性脾肿大超过3厘米。
5、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生殖器疱疹、未愈的尖锐湿疣、艾滋病患者。
6. 体检标准以外的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严重疾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
1. 切除一叶以上肺叶; 超过一肺叶的肺不张。
2、血压大于140/或小于90/并伴有器质性改变者,具体情况可由体检医院确定。
3.青光眼; 视网膜和视神经疾病(陈旧或稳定的眼底疾病除外); 色盲和色弱。 申请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幼儿园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或艺术、生物、化学等教学岗位。
4、矫正视力小于5.0者(体检时若出现这种情况,则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双眼视力之和,然后换算成5分记录值)或有明显视觉功能眼损伤。
5、双耳听力小于3米或双耳助听器小于5米。
6. 两上肢或双下肢不能使用; 两下肢长度相差5厘米以上; 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三级,胸椎明显畸形。
7、严重口吃、声音嘶哑、口腔生理缺陷、耳鼻喉疾病等妨碍教学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接受进一步检查。
1、如果发音异常,应进一步检查声带。
2.心电图异常或心律严重异常或心脏杂音明显时,应再次做心电图或心脏彩超。
3.如果肝脏、脾脏肿大或腹部有肿块,应进行腹部B超或CT检查。
4.如果肝功能ALT、AST均高于正常,必须进行肝炎相关检查。 一切与肝炎相关的检查均不允许进行乙肝检测(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禁止的工作除外)。
5.若血糖异常,应进一步检查,确定是否患有糖尿病。
(五)附加检查项目。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额外增加淋病、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念珠菌(念珠菌)检查项目(后两项指妇科)。
2.对疑似呼吸系统症状者增加胸部X线检查项目。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和有关高校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成立教师资格认证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体检应当与当年教师资格认证同时进行,体检结论仅在当年教师资格获得认可时有效。
(二)明确岗位职责,坚持统一标准。
1、体检医院应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奖惩措施。 体检前,要组织全体体检人员认真学习体检规定,进行专业培训,并签订责任书,确保各项检查执行统一标准; 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善后工作。
2、所有参加体检的医师必须对本科期间检查的项目负责。 发现阳性体征的,将如实记录在体检表中,不得随意涂改。 确需更正的,应将原结果划去,但应使原结果清晰可见,然后将更正后的结论或数据写在右侧,并由主诊医师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体检医院。 疾病名称、实验室检查结果、体检结论必须用中文标准填写。
3、检查医师必须认真检查核实“传染病”,询问“精神病史”; 必须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综合检查后,在体检表上认真标注“通过”、“不合格”或“限制”。 结论,加盖公章,并通知指定人领取。 体检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存档保存,不退还个人。 某些项目需要复查的,暂不作出体检结论,待复查结果出来后才能完成体检结论。
(三)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公平公正。
体检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查表应当由指定人交付、集中保存,并按顺序一一核对。 严禁考生自带,以免错过考试或作弊。 体检过程中如发现疑难问题,应请专家共同会诊、讨论,由检查医师进一步检查后得出结论。 复试时,只能复试单个科目,并使用原体检表。 复试期间必须有专人陪同。 上级医院否定体检机构的诊断结论时,必须在诊断证明上详细注明复检结果。 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告知申请人。 复检结果须由用人单位指定的专人领取,并交回原体检医院。 申请人自行取得的考试材料不得作为教师资格认证体检的依据。
体检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防弄虚作假。 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对弄虚作假的个人,除取消其资格外,对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体检医院存在严重问题的,取消体检资格。 原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关于在陕西省开展教师资格体检的通知》(陕师〔2016〕4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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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洪庆(省教育厅教师办公室)
朱爱霞(省卫健委医政医政局)
2019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