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23 当地震烈度为7度及以上时,架空管道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震地区消防给水管道宜采用带沟槽连接件的柔性接头或间隙保护系统,确保安全可靠;
2 使用支架将管道牢固地固定在建筑物上;
3 管道应由固定部分和活动部分组成;
4、系统管道经过连接部分地上建筑物的抗震缝时,无论管径大小,均应安装带有柔性管件的管道抗震装置;
5 穿过墙壁、地板、平台、基础的所有管道,包括排水管、水泵转接头连接管及其他辅助管道,周围应有间隙;
6、管径DN25~DN80的管道周围间隙不应小于25mm,DN100及以上管道的周围间隙不应小于50mm; 缝隙应用腻子等防火柔性材料填充;
7 垂直支撑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管道应有支撑,能承受水平和纵向载荷;
2)垂直支撑应牢固、同心,所有支撑零件及附件应在同一直线上;
3)给水总管垂直支架间距不宜大于24m;
4)立管顶部应有四个方向的支撑固定;
5)给水主管上水平固定支架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2m。
检验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少于10件。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
条文解释
12.3.23 本条规定了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时室内管道抗震防护的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