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
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急〔2019〕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印发《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现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自《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条例》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以来,《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暂行规定) 《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通知》(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2002]87号)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人社发[2003]13号)、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暂行规定》 《关于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7]121号)同时废止。
急诊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9 年 1 月 25 日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素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2017]118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工作。 或者为安全生产提供专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立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并将其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级别分为:高级、中级、初级。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核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各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中英文姓名分别为: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专业类别分为:煤矿安全、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其他安全(不含消防安全)。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分工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的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和监督。责任。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全国统一的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自组织实施。 一般来说,考试应按专业类别进行。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或者其授权机构负责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 组织编制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建筑施工安全、道路交通安全专业科目除外)教学大纲,组织相应科目的试题考试; 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制定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机构分别负责组织制定建筑施工安全类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大纲。道路运输安全,组织相应科目的考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批准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管理,并会同确定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合格标准与应急管理部。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组织实施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国家统一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并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操守,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5年以上; 或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7年以上。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3年以上; 或具有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5年以上。
(三)具有安全工程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2年以上; 或具有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3年以上。
(四)具有安全工程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一年以上; 或具有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2年以上。
(五)具有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一年以上。
(六)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安全生产业务三年以上。
第十一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操守,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4年以上; 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5年以上。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2年以上; 或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3年以上。
(三)具有学士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
第十二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本证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制,全国有效。
第十三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初级)。 本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盖章,原则上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定办法。
第十四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登记
第十五条 国家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后可以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机构按照规定负责相应范围内建筑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的初审。职责分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授权的机构负责其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的初审。
应急管理部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的终审工作,具体工作由中国安全生产监督研究院负责实施。 最终核定的建筑安全类、道路交通安全类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分别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第十七条 申请登记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三)在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担任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职务,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八条 申请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次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亲自向初级注册审核机构提出申请。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初次注册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5年内,亲自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申请。
超过规定时间申请初次注册的,按逾期初次注册处理。
经批准注册的,由应急管理部门颁发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纸质或电子证书)。
第十九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有效期满后未续展注册的,可以根据需要申请重新注册。
第二十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注册的,必须及时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次注册的具体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的,由发证机构吊销登记证书,五年内不得重新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的相关信息由注册证书颁发机构向社会公布,促进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
第4章 练习
第二十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诚信执业,积极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同时受两个以上单位聘任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不得出租、出借证书。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发证机构吊销登记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技术;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
(四)安全生产评估、咨询、论证、检测、检查、教育、培训等专业服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可根据专业类别在各种规模的危险品生产储存、矿山、金属冶炼等单位实习。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单位的规模由当地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专业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情况见附表。
第二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在执业资格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职称和个人注册证书;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三)对实践中发现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参加继续教育;
(五)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进行投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维护国家、集体、社会公众的利益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保守在实践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取得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与依照本规定取得的中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相同。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视为具有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可以作为申请高级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国际化。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表:各专业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行业定义表(略,详见应急部网站)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级管理办法》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工作。 应急管理部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监督研究院编制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建筑安全、道路交通安全专业科目除外)考试大纲并组织试题,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业制定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机构分别负责编制建筑施工安全、道路交通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安全类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并组织实施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本地区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安全生产专业实践”四个科目。 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为公共科目,《安全生产专业实践》为专业科目。
《职业安全生产实务》科目分为:煤矿安全、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含消防安全)。 考生报名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这项工作需要一个人做出选择。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实务》两个科目组成。
第四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四天半,每科考试时间为2.5小时。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为期两天半。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安全生产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
如果采用电子考试,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可酌情缩短。
第五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以4年为一个周期。 参加所有4个科目考试的人必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内通过所有科目。 免考一科者,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考试。 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考试科目均合格且免考两门科目的,必须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考试科目均合格,方可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办法,以2年为一个周期。 考试考生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内全部科目合格,方可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报名参加其他专业考试的人员,可以免试公共科目。 考试合格后,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书。 该证书作为注册登记等专业类别变更的依据。
第七条 符合《规定》规定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条件,具有高级、正高级工程师职称,从事安全生产业务10年以上的,可以免试。来自《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考试。 基础》2个科目。
符合《规定》规定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且本科毕业时安全工程专业经国家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可免试《安全生产基础》技术”主题。
第八条 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必须按照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注册。 考生须在指定日期、时间、地点携带相关证件参加考试。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中央企业人员应当按照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的大学、中专或高考定点学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自己设置吧。
中、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离的原则。 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试题、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不得参加或者组织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参加培训的考生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做好从试题制定到使用的各个环节。 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泄密。
第十二条 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为保证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顺利过渡,新旧系统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衔接:
原制度文件规定的各科及格成绩的有效期将延长,并按照新制度规定的四年周期进行管理。 “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事故事故案例分析”的主题的传球分别对应于“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通过主题“生产技术的基础知识”和“安全生产专业实践”的成绩。
第14条这些措施应于2019年3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