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公事业单位不再参公之后,行政执法单位怎么办?

参公事业单位,主要是指事业单位中,完全或者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经省级公务员管理局审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参公事业单位,主要是指事业单位中,完全或者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经省级公务员管理局审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其中以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最为典型,也是2007年公务员过渡时第一批被审批过渡为参公事业单位的。其他行政类事业单位,由是根据其承担的行政职能,部分进行过渡。各地机构设置差异,导致同一事业单位,有的县区参公,有的不参公。

事业单位改革中,行政类职能全部划转到行政机关承担,事业单位失去了参公的依据,今后不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其中行政执法单位比特殊,已经明确依然保留在事业单位,也不再参公,但新的《公务员法》修正草案,又对“行政执法公务员”有所表述,待各地实施细则出台后,对行政执法事业单位进行确切定义。

事业单位不再参公之后,原参公人员只是暂时保留身份待遇,省考、群团、军转等六类参公人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党委机关参公岗位上自由转任,前提是有空缺行政编制、岗位、职位。

按照《解释》规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工勤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公,这项政策只是在极少数省份执行。参公事业单位改革,取消参公属性后,工勤编制参公的,恢复工人身份,保留待遇,重新参与事业单位岗位竞聘,按岗位确定待遇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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