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195)

   1. …

  

1.

  王某将与其有私仇的李某打昏在地后逃走,此时李某的熟人张某路过,见李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手机、钱包拿走。本案中( )。

  A.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没有犯罪

  B.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C.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夺罪

  D.王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

  

2.

  数罪并罚时,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 )。

  A.无须执行

  B.可以不执行

  C.可以执行

  D.仍须执行

  

3.

  小张今年15周岁,根据《刑法》规定,他对下列哪种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

  A.抢劫

  B.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C.放火

  D.贩卖毒品

  

4.

  醉酒的人犯罪( )。

  A.应负刑事责任

  B.不负刑事责任

  C.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

  D.情节严重的才负刑事责任

  

5.

  下列行为中构成犯罪的是( )。

  A.赵某,30 岁,醉酒驾车撞死路人

  B.刘某,13 岁,盗窃价值人民币 50 万元的财物

  C.张某,30 岁,遇人抢劫奋起反击,将对方打成重伤

  D.王某,30 岁,为了躲避仇人追杀,抢了路人的摩托车逃跑

  

答案与解析

  

  1.答案:

  解析:

  王某与张某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没有共同的犯罪意思表示,二人的行为是各自独立完成的,故不构成共同犯罪。D项排除。

  王某故意伤害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借李某“不省人事”之际,拿走“手机、钱包”,构成盗窃罪。故正确答案为B。

  本题相关知识点: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答案: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故正确答案为D。

  

  3.答案:

  解析: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答案:

  解析:

  《刑法》第18条:“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正确答案为A。

  

  5.答案:

  解析:

  B项刘某13岁,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C项属于正当防卫;D项属于紧急避险。C、D两项均属于合法行为。《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A项30岁的赵某醉酒驾车撞死路人,构成犯罪。故正确答案为A。

  本题相关知识点: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法律常识的常考点,对这两个概念,《刑法》的规定如下。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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