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应急照明控制器设计
1.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计
1、应急照明控制器容量设计
单个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灯具总数不应超过3200盏。
2.系统中设置多个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要求
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起集中控制作用的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显示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按照预设逻辑自动或手动控制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所连接的系统设备的应急启动。
(2)应能接收、显示和维护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及其所连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信息。
3、应急照明控制器电源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控制器自身的蓄电池电源应能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至少继续工作3小时。
3.系统线路选择
地面安装的标志灯的配电线路、通讯线路应采用耐腐蚀橡套电缆
对于集中控制系统(地面安装灯具除外),配电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缆,通信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缆或耐火光纤。
非集中控制系统(地面安装灯具除外) (1)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系统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
(2)当灯具采用集中供电时,系统配电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缆
4.集中控制系统控制设计
(1)非火灾条件下系统正常运行模式的设计要求
1)应保持主电源给灯供电。
2)系统中所有非连续照明灯具应保持关闭状态,连续照明灯具的光源应保持省电照明模式。
3)有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根据该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使该区域内所有标志灯保持节电照明模式。在需要借用相邻消防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应根据可借用相邻消防分区疏散的区域的疏散条件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使该区域内相关标志灯保持节电照明模式。
(2)非火灾状态下切断系统主电源时,系统的控制设计要求
1)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采取联锁控制与其相连的非连续照明灯具光源的应急照明,并将连续照明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照明方式切换至应急照明方式;灯具连续应急照明时间应符合有关规定,且不宜超过0.5h。
2)系统主电源恢复后,应由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联锁控制所连接灯具光源恢复原工作状态;或当灯具连续点亮时间到达设计文件规定的时间,而系统主电源尚未恢复时,应由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联锁控制所连接灯具光源关闭。
(3)在非火灾情况下,当任一火灾隔间、楼层、隧道区段、地铁站台及站厅的正常照明电源被切断时,该系统的控制设计要求
1)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处于主供电状态时,应接通与其相连的非连续照明灯具光源的应急照明联锁控制,将连续灯具光源由节电照明方式切换至应急照明方式。
2)区域内正常照明电源恢复后,应由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联锁控制所连接的灯具恢复原工作状态。
(4)系统自动应急启动控制设计要求
1)应以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锁型)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作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的触发信号。
2)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进行下列控制操作:
①控制系统内所有非连续照明灯具的应急照明,并将连续照明灯具的光源由省电照明模式切换为应急照明模式。
②控制B型集中电源切换为蓄电池电源输出,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切断主电源输出。
③A型集中供电应保持主电源输出,接收到主电源断电信号后自动切换到电池电源输出;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接收到主电源断电信号后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
(5)系统手动应急启动控制设计要求
1)控制系统中所有非连续照明灯具的应急照明,并将连续灯具的光源由省电照明模式切换为应急照明模式。
2)控制集中电源转至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切断主电源输出。
5.非集中控制系统的控制设计
(1)非火灾条件下系统正常运行方式的设计要求
1)应保持主电源给灯供电。
2)系统中非连续照明的光源应保持关闭状态。
3)系统中的常亮灯具光源应保持节电照明状态。
(2)非火灾条件下非连续照明灯具感应照明的设计要求
在非消防条件下,非持续照明灯具在由主电源供电时,可通过人体感应、声控感应等方式点亮,但灯具的感应点亮不应影响灯具的应急启动功能。
(3)系统手动应急启动控制设计要求
1)当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应能手动操作,控制集中电源切换至蓄电池电源输出,并同时控制与其连接的所有非连续照明灯具光源的应急照明,连续照明灯具光源应由节电照明模式切换至应急照明模式。
2)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能手动切断应急照明配电箱主电源输出,并同时控制与其连接的所有非连续照明灯具的应急照明,连续照明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照明方式切换为应急照明方式。
(4)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自动应急启动控制设计要求
1)当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切换到蓄电池电源输出,并控制与其连接的所有非连续照明灯具的应急照明,连续照明灯具的光源由省电照明模式切换到应急照明模式。
2)当灯具采用自备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并控制与其连接的所有非连续照明灯具的应急照明。连续照明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照明模式切换为应急照明模式。
6.备用照明设计
避难所(楼)、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守卫的区域,应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标志。
系统备用照明设计要求:
(1)普通照明灯具可作为备用照明灯具,在发生火灾时应维持正常照度。
(2)备用照明灯具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电路供电。